拖欠工程款300餘萬元 法院判決悉數支付

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經結算後該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所欠工程款數額及支付日期,但屆期卻未履行,遂被訴至法院。近日,建始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即被告武漢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工程欠款325萬元,以月利率15‰計息,並給付原告違約金47萬餘元。

拖欠工程款300餘萬元 法院判決悉數支付

2014年9月,武漢某公司與恩施某裝飾公司簽訂委託施工經營協議書,約定武漢某公司將其承建的某縣民族文化中心場館裝飾工程及鋼結構工程委託恩施某裝飾公司施工,由恩施某裝飾公司繳納管理費,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隨後,恩施某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及劉某、向某三人就具體承建該工程事宜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三人共同出資承建,利潤風險由三人共同分享和承擔。

2015年7月,全部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經結算,武漢某公司尚欠工程款325萬元,武漢某公司於2016年1月給何某等三人出具工程欠款支付承諾書,承諾將尚欠工程款325萬元於2016年6月30日前連本帶息支付給何某等三人,如未按約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利息從2015年8月起按月息15‰計算,並在承擔利息的基礎上另付違約金50萬元。

拖欠工程款300餘萬元 法院判決悉數支付

屆期,武漢某公司未能按約定履行工程款給付義務,三原告遂訴至法院。

拖欠工程款300餘萬元 法院判決悉數支付

法 院 認 爲

三原告作爲實際施工人按委託施工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雙方經結算確認被告尚欠工程款325萬元,被告據此向三原告出具工程欠款支付承諾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原、被告之間的爭議可不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審理,而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被告向三原告出具的工程欠款支付承諾書應視爲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還款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拖欠工程款300餘萬元 法院判決悉數支付拖欠工程款300餘萬元 法院判決悉數支付

2018.09 | 第 169 期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