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團在香港上市了,CEO王興在發表致辭的時候感謝了很多人,其中一個人包括智能手機的開創者喬布斯,沒有iphone的問世,就沒有智能手機,也就沒有後來的美團。作爲一個新事物的開創者,當然值得被尊敬,也許是斯人已逝,世人對其格外尊敬,而作爲共享單車的開創者——戴威(ofo共享單車創始人),卻被市場競爭擠得焦頭爛額。

ofo共享單車2014年問世,2016年以後,國內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筍般興起,目前在市場上較穩的也就幾家,摩拜、哈羅、ofo,摩拜、哈羅都有強大的靠山,ofo儘管屢次傳出被滴滴收購,但是每次都會被闢謠;儘管國內市場競爭巨大、開拓國外市場頻頻受阻,他們也許仍想靠自己力挽狂瀾。ofo共享單車自2014年上線以來,因其車身顏色是鮮豔的黃色,因此用戶就喜歡親切的稱其爲小黃車,也許是考慮到口碑傳播,增加品牌價值,創始人決定更換名稱,便在2017年將ofo共享單車改名爲小黃車。

改名很簡單,但是作爲市場上流通的商品,萬一已經有人在近似產品上使用了這個商標呢?這就是侵權了。果不其然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共享單車所屬公司)在申請註冊“小黃車”第9類商標的時候,指定使用在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時間記錄裝置;辦公室用打卡機;衡器;量具;揚聲器音箱;照相機(攝影);運載工具用自動轉向裝置。遭到了商評委的駁回。

商評委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第17541750號“小黃車”商標、第18798383號“小黃車”商標,均爲文字“小黃車”,構成近似商標(兩個引證商標早在ofo提出更名之前就已經對“小黃車”的商標提出了註冊申請)。據此,商評委對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這兩枚商標持有人均爲數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拜克洛克公司當然不服商評委的判定,畢竟要不是因爲ofo共享單車的名氣,“小黃車”怎麼會取得如此高的知名度。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這邊註冊商標遇阻,那邊,又有人告ofo侵權“小黃車”商標。

商標所有人數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認爲“ofo小黃車”侵犯了“小黃車”的註冊商標,將“ofo小黃車”的商標所有人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並要求索賠300萬經濟損失。

因爲數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類和第38類商標上均註冊了“小黃車”商標,而ofo共享單車在涉及到這兩項服務的時候也用了這個商標,因此有侵權之嫌。

雖說拜克洛克公司已經在第12類商標上註冊了“小黃車”這個商標,即運輸工具上,這是“小黃車”商標的核心類別,但是一個產品本身大多數時候僅一個類別並不能涵蓋過來,因此要跨類別註冊,比如“共享單車”上還包括車燈、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這些都分屬於不同的類別,都要分別註冊。

目前拜克洛克公司真是有苦說不出,雖說“小黃車”有很大一部分可能是因爲“ofo共享單車”而獲得較高知名度,但是“小黃車”只是用戶對它的一個親切稱呼,還不是公司爲它註冊的商標,就算不改名,也要積極保護起來呀,任何一個詞只要有了知名度都會被有心人申請註冊爲商標的。

標易先生biaoyiadu在這裏提醒大家,公司起名一定要商標先行,註冊商標的時候,一定要將自己產品所涉及到的類別全部註冊,不然他日品牌做出來了,有些類別忽視了,那你就是繼拜克洛克公司之後的又一個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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