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付寶、聯動優勢因違規分別被罰4600萬元、2600萬元!

剛剛,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再次更新了三則罰單信息,內容顯示:

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176,051.47元,並處罰款22,296,051.47元,合計處罰金額44,472,102.94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爲2018年8月6日。

聯動優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079,185.64元,並處罰款12,169,185.64元,合計處罰金額24,248,371.28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爲2018年8月6日。

此外,國付寶還因違法反洗錢相關規定,收到了第二張罰單。具體違規內容包括:

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爲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處以49萬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髮〔2012〕5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髮〔2012〕5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

對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計處以199萬元罰款,並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髮〔2012〕5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19萬元罰款

同時,人們銀行營業管理部在官網發佈了一則《嚴懲支付機構爲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違法違規行爲》對國付寶和聯動優勢的違規行爲進行了說明。

綜合考慮國付寶公司和聯動優勢公司違法違規行爲的事實、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具體情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國付寶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2,176,051.47元,並處罰款人民幣24,286,051.47元,合計罰沒人民幣46,462,102.94元,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聯動優勢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79,185.64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4,319,713.64元,合計罰沒人民幣26,398,899.28元。

今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將繼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真落實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亂象,從嚴查處爲各類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爲,規範經濟金融秩序,維護首都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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