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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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被判刑

陽某飛萬萬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爲獵捕一頭老鷹錄製了一段視屏發朋友圈而喫了官司。近日,大關法院以非法獵捕野生瀕危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陽某飛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8年11月,一段在陽某飛發在微信朋友圈的視頻在大關縣本地廣泛傳播。視頻中可以看出,陽某飛一手抓住老鷹的腳,一隻手拿着手機進行自拍,不少市民紛紛發聲譴責,並向公安、林業等部門舉報。

經查,2018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陽某飛在大關縣翠華鎮黃連河村民委員會雙龍村民小組陳某永家處,使用橡皮槍打棲息在樹上的老鷹,老鷹受傷後從樹上掉在魚塘裏,陳某永將老鷹從魚塘撿起交陽某飛,陽某飛即拿着老鷹自拍了上述的視頻並將其發至微信朋友圈。後陽某飛將捕獲的老鷹帶回陳某永家處,石某林告知陽某飛老鷹兇猛怕,可能傷害其他人,後陽某飛將老鷹放生。經鑑定,陽某飛獵捕的老鷹爲松雀鷹,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亦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II保護物種,價值25000元。

案發後,被告人陽某飛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辯稱自己並不知道獵捕的動物屬於國家保護動物,同時獵捕的動物已放生,並未造成動物死亡的嚴重後果。但是公訴人指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罪不需要被告人有違法性認識。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陽某飛明知是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而非法獵捕,且非法獵捕的松雀鷹系國家二級保護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陽某飛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陽某飛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陽某飛犯罪後將非法獵捕的松雀鷹放生,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陽某飛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陽某飛的認罪、悔罪表現,對被告人陽某飛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被獵捕的鷹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只要行爲人客觀上對國家重點保護的動物實施了非法獵捕的行爲,即可構成犯罪,不受有無違法性認識和是否造成被獵捕動物死亡的嚴重後果等方面的限制。

一男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被判刑

編輯|黃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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