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好

某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住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2018年1-2019年12月)共127.20万元并开具了6%的增值税发票,会计汪萍在账务处理的时候,全部一次性计入了2018年度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7.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万元

请问:

会计汪萍这样处理对吗?

纠 正

以上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收入多列60万元,会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25%=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7.2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万元

2018年度应结转收入60万元

借:预收账款 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万元

2019年度应结转收入60万元

借:预收账款 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万元

参 考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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