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上午,“愛民圖形”螺螄粉註冊商標侵權案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註冊商標的創始人和所有權人黃愛民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爲由,將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柳州市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廣西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這兩家公司發展的78家連鎖加盟店告上法庭。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但所有被告均未出庭

黃愛民經營的螺螄粉店。

嬸侄之間的商標之爭

據悉,原告黃愛民長期從事螺螄粉餐飲行業,她用自己姓名的後兩個字作爲商標,經過20多年的經營,已小有名氣。2007年8月28日,該商標公告註冊爲第4131529號,覈定爲第43類“餐廳;飯店;餐館類”。

黃愛民訴稱,由於店裏生意繁忙,她於2004年將商標註冊申請事宜交由侄子何某辦理,且跟何某說明要將商標辦理在黃本人名下。然而,何某卻謊稱註冊不了,實際上卻將該商標註冊在自己名下。直到2010年,黃愛民在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會議上才偶然得知此事。黃愛民氣憤地找何某理論,何某在自知理虧的情況下,於2011年將搶注的商標轉讓回到黃愛民名下。

黃愛民還訴稱,何某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的情況下,夥同其岳母梁某成立柳州市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廣西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展“愛民螺螄粉”加盟,不但自己開店,還發展了“愛民螺螄粉”連鎖加盟店。

所有被告均未出庭

本案中,有78家“愛民螺螄粉”加盟店成爲被告。除了柳州市之外,這些加盟店還分佈在南寧、玉林、欽州、貴港、崇左、梧州、來賓、賀州、百色等區內多個城市。

庭審中,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師均未到庭。僅有其中一家加盟店南寧某大酒店在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辯稱,黃愛民所持有的註冊商標是單獨由圖形構成的商標,而其使用的“愛民螺螄粉”字號爲文字字號,二者有顯著區別,且截至2018年9月25日,有12家企業和個人將文字“愛民”二字或圖形“愛民”、“愛民××”在註冊商標國際分類第43類成功註冊爲商標,可以看出文字“愛民”二字並不爲某一企業或某一個人所獨佔,“愛民”二字在第43類註冊商標中不具有排他性、獨佔性,因此加盟店不構成對黃愛民所持的圖形商標“愛民”專用權的侵犯。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但所有被告均未出庭

黃愛民註冊的商標。

在法庭事實調查環節,原告代理律師指出,被控侵權商標或標識的侵權行爲主要體現在:

一是與黃愛民所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作爲門頭招牌或店內裝潢、餐具使用;

二是與黃愛民所註冊的商標“愛民圖形”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愛民螺螄粉”作爲招牌以及消費小票使用;

三是在外賣廣告、門頭招牌、消費小票上使用“愛民”和“愛民螺螄粉”的標識。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示,作爲區分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商業標示使用,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索賠總額440萬元

原告黃愛民訴請,法院判令柳州市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廣西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連鎖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3152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索賠總額達440萬元,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其中,原告黃愛民在一個案件中,訴請前四被告在廣西日報、南國早報刊登致歉聲明,對已造成的品牌誤認進行澄清,爲原告“愛民圖形”商標恢復名譽。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但所有被告均未出庭

庭審現場。

在原告代理律師提交證據、答辯和法庭進行事實調查、質證後,因該案涉及被告衆多、案情複雜,審判長宣佈休庭,待進一步查明事實後,將依法作出判決。

編輯丨褚瑞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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