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對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費的管理方式及標準進行明確,規定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我們制定的是最高限價),其他物業的機動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爲規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收費行爲,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制定了《關於規範我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現對通知內容進行政策解讀如下:。

爲業主提供維修、安裝和配送的機動車,物業不得收停放費

解讀《關於規範我市(乳山)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

爲規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收費行爲,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制定了《關於規範我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現對通知內容進行政策解讀如下:

一、對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費的管理方式及標準進行明確,規定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我們制定的是最高限價),其他物業的機動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也就是說,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無論是前期物業還是其他物業都要執行政府指導價,停車服務費和車位場地使用費只是前期物業執行政府指導價。

1、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標準:室內200元/車位·月,室外50元/車位·月。

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賃建設單位的車位,應當交納車位租賃費。

普通住宅的車位租賃費標準,由承租人與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約定;其他物業管理區域的車位租賃費標準,由承租人與建設單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車位租賃費由建設單位收取。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和收取車位租賃費的,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未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

2、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標準:室內30元/車位·月,室外10元/車位·月。

在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車輛的,停放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不收費;超出2小時的部分,每2小時收費1元(不足2小時按2小時計算),室外停車24小時累計收費最高不超過4元,室內停車24小時累計收費最高不超過10元。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臨時停放車輛的,未徵得雙過半數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臨時停車費。

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庫(場)內的車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約定;其他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車位未停放機動車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爲收取。

長期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庫(場)內的車位,或者長期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車服務費或者車位場地使用費;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按小時收取,但停放未超過二小時的應當免費。

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機動車,以及爲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和物品配送等服務臨時停放的機動車,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費。

3、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50元/車位·月。車位場地使用費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爲收取、保管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實際收費額的20%列支車位場地管理費。

對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應當徵得過半數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這一點也適用於停車服務費)。收益資金除列支的車位場地管理費外,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方式和用途。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的,其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確定;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的,其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確定。

二、爲避免制定的機動車停放費標準與文件執行前供需雙方已經過合同約定相關費用標準不一致,引發矛盾爭議,文件設計了緩衝規定,即“本通知執行前已簽訂停車收費相關合同的,在合同期內,停車收費標準仍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已到期的,停車收費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經營單位應在住宅小區醒目位置製作收費公示牌,公示收費標準和監督服務電話。監督電話爲:發改局6651719,市場監管局6663283,住建局665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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