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失駕”期間駕車致人受傷,保險公司爲其理賠20萬元後能否追償?丨局外人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佈一則普法案例。有人“失駕”期間駕車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先墊付交強險起效產生的賠償?這筆賠償款最終應該由誰負責?

“失駕”是指駕駛人由於醉駕、吸毒、駕照過期違章計分滿12分等原因造成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註銷或吊銷,從而失去合法的駕駛資格的情況。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桑田提醒,失駕期間駕駛車輛的,不僅會被罰款拘留,且出了事故後也屬於保險的免責範圍,駕駛人應對此負責。

“失駕”是否等同於無證駕駛?

一日,張某某駕駛其母肖某的車輛出行,與錢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錢某某受傷,隨後,張某某駕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正處於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根據另案生效判決,案涉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錢某某約20萬元。隨後,保險公司起訴要求張某某支付該筆賠償款,並要求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涉案人張某某此時處在“失駕”期。案件的一審、二審結果不同,判決不同的原因在於是否認定“駕駛扣留”與“喪失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爲同一概念。

一審法院認爲,駕駛證扣留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其權利具有可復原性,並非必然導致駕駛資格喪失。因此,保險公司以此爲由主張交強險追償權不能成立。故駁回保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則作出改判,判處張某某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約20萬元。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吳劍峯認爲,涉案事故駕駛人駕駛證被扣留且其尚未通過學習考試,是否能通過考覈重新獲取駕駛資格當時亦屬於未知,其引起社會公共抽象危險的潛在可能性依然存在。故認定其駕駛資格處於未取得狀態。

而關於保險公司主張連帶責任方面,上海金融法院認爲,本案亦沒有證據證明肖某對於張某某喪失駕駛資格後仍繼續駕駛車輛系明確知情且認可的,故認定肖某對涉案事故的發生並無明顯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吳劍峯提示,在出借車輛時,車輛所有人不僅對機動車負有管理義務,同時也對駕駛人有選任義務。

他舉例說明,如出借人出借車輛時明知借用人酒駕、毒駕等或無合法駕照等情形,以及出借車輛存在剎車制動不靈等故障的,若造成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保險公司是否擁有追償權?

經歷一審、二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最終能向涉案人追責。而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的20萬元,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事故發生時的“燃眉之急”,這正是交強險在發揮作用。

但交強險同時存在赦免條款,當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被保險人機動車被搶期間肇事或故意製造事故的,保險公司可先行墊付並有權向涉事人追責。以此爲背景,纔有了前述案件中“失駕是否等同於無證駕駛”的相關爭議。

據介紹,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性)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在2020年的車險綜合改革落地後,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據中國人保業務員介紹,交強險的賠償額度有限,且不賠償投保車險車主的自身損失,建議與商業車險搭配購買。

據知情人士介紹,交強險更像一個保底的險種,在保險意識尚未完全普及的背景下,強制性要求購買交強險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體現交強險的強制性與公益性。

界面新聞搜索歷史判決發現,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申2346號案例顯示,當駕駛證過期超過1年時間且處在無法恢復狀態,被認定爲無證駕駛狀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在此情況下,即便在交強險責任內,無證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不負有最終的賠償責任,致害人才是最終賠償責任承擔者,無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

交強險追償權設立的目的在於使重大過錯責任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懲戒違法行爲以及最大限度維護交通安全。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吳劍峯表示,“在明知其違法的情況下,本案認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有積極引導作用。”

據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信息,早在2019年,便可以根據人臉特徵覈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庫,以判斷是否爲“失駕”人員,平臺會通過系統預警通知交警攔截或以電話通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目前交警部門已持續強化科技應用,能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大數據鎖定失駕違法人。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桑田提醒,失駕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保險公司固然需要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第三人,但是賠償後可以向駕駛人再追償。而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失駕”屬於免責範圍,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可不予賠償。此外,“失駕”情況下駕駛車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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