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超市私罰小偷獲利百萬,是不是敲詐勒索?

據新京報報道,江蘇省宿遷市一大潤發超市原工作人員反映,該超市抓住小偷後,有自己的一套“獨特”處理手段:發現小偷後不會提醒他,也不報警,而是等小偷出門後再將其抓回。隨後會以通知學校、家屬或單位爲由威脅小偷,並處以罰款。從2008年至今,超市總計獲得了超百萬元的賠償。據瞭解,目前當地派出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

就常理而言,一些超市爲了降低偷盜率,避免偷盜帶來的損失,成立內部防損部門也是常規操作,不過宿遷這家超市的不同尋常之處不僅在於“私罰小偷”,還存在釣魚執法情節。

報道中提到的這個細節值得注意:每抓到一個小偷,員工獎勵30元。除了分工明確,也有誘騙“獵物”上鉤的花樣技術。比如有的內保科員工會故意把一些商品放在過道上,等人去撿。有人抵不住小便宜的誘惑,順手牽羊的一剎那,殊不知已經被內保科的人盯住了。

如此看來,這家超市的行爲儼然有將“罰小偷”做成“生意”的意味存在。如果不是前員工爆料,這門“生意”可能還會持續下去。超市明明是抓小偷的受害者、維權者,卻因爲這一通操作,變成了“侵犯小偷權利”的“侵權者”。這可能已經涉嫌違法。

衆所周知,無論是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還是對小偷進行罰款,都應該由相關機關按照法律程序來實施相關處罰,而不是由超市私自代罰。根據《 行政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盜竊行爲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以及司法機關依法來行使。因此,超市“私罰小偷”是以違法的方式治理違法行爲,實屬荒腔走板。

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而在此事中,“抓小偷”本是維權,但是考慮到“誘騙”小偷上鉤等“釣魚”情節,以及相關的“話術威脅”等惡意手段,也容易讓人往涉事超市有敲詐勒索的嫌疑方面想象。因此,對於是否有敲詐勒索這一點,相關部門也應該調查清楚。

說到底,小偷固然可惡,抓小偷也沒有錯,但是抓小偷也不能動用“私刑”,更不能超越法律允許的範疇。

伯揚(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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