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次日報警、隔日報險拒賠 超出合理期限影響定責,不賠償

發生單方事故後,車內人員棄車離開現場自行前往就醫,時隔14小時報警、過了48小時才向保險公司報案。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時,蘇州工業園區兩路交叉口,一輛白色小轎車側翻在道路一邊,發生單方事故。發生事故後,駕駛員王某與車輛所有人李某並未及時報警,而是徑直去了醫院。次日凌晨1時左右,二人從醫院就診結束後,又一起趕回事故現場,此時車輛已經被拖走不見。4月21日14時,王某撥打110就上述事故報警;4月23日13時,李某向保險公司報險。嗣後,李某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花費3.5萬元。此前,他曾爲該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沒想到辦理理賠時遭拒,於是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保險事故發生後,由於原告原因使得交警及保險公司喪失了查明、確定事故性質、原因的時機,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存在重大過失,可以認定本案屬於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情形。據此,一、二審均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田德強 艾家靜)

■法官說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本案中,原告李某報警及保險報案的時間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與此同時,在未對現場進行保護及報警的情況下,李某棄車離開現場,放任車輛側翻在道路上,該行爲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發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風險。

“確保駕駛狀態合法往往是保險理賠的前提。”承辦法官提醒,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人到現場勘查以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駕駛員無合理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via.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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