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70歲老人在路上一轉身,碰上一輛自行車的後輪,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後來將車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爲雙方均無過錯,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車主賠償老人2萬元。

媒體報道此事後引起熱議。許多網友不解,既然車主沒有過錯,爲什麼法院還要判其賠錢?

接受採訪的律師介紹,法院是根據“公平責任”判決。《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杭州日報官方微信公號4月23日報道,此事發生在去年3月6日。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意外證明顯示,當時趙大伯在人行道與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車經過該處,趙大伯轉身時與李阿姨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醫院診斷,趙大伯左脛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經鑑定,趙大伯構成十級傷殘。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阿姨賠償其醫藥費、營養費等12萬餘元。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審理認爲,大伯和阿姨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本案中,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證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觀上均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兩人分擔損失。雖然大伯主張阿姨存在過錯,但未提交 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李阿姨償付趙大伯各項損失2萬元。分擔損失的前提:“損害與行爲具有某種因果關係”。李幼德介紹,在公平責任的司法運用中,儘管行爲人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並非不考慮行爲人的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的關係,“行爲人分擔受害人損失的前提,就是損害與其行爲具有某種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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