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陝西擬製定反家暴實施辦法 經常性謾罵也是家暴

今後,家暴將不再是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靜”或家庭成員間的“小矛盾”。陝西省司法廳近日就《陝西省實施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辦法》共27條。

界定 經常性謾罵也是家暴

《辦法》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幫助 爲家暴受害人設臨時庇護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機構合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可以以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反家暴心理健康諮詢、加害人心理干預及行爲矯正、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辦法》明確,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家暴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根據《辦法》,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和照護。

保護 情節較輕出具告知書並查訪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爲,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辦法》除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具體情形外,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檢查告誡書落實情況,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在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來源: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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