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國兩會第二場“部長通道”上,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回答了一個熱點問題:這些年有很多金融亂象,這些金融亂象許許多多都打着金融創新、科技創新這樣的旗號,實際上做的是非法集資、非法融資、非法吸收存款、亂設機構、亂辦金融業務的活動,這是非常有害的,令人深思。

事實上,金融亂象的由來,主要是一些不法分子鑽了政策的空子,在國家爲寬鬆融資環境,切實紓困“融資難”的背景下,在相關管理制度未出臺之時,管理措施不相匹配的情況下,而出現的一種產物。P2P平臺的一哄而起,紅火一時的融資市場,的確爲部分融資戶提供了融資平臺,但其結果是一鬨而散。

捋清“金融創新”和“金融亂象”的頭緒

據媒體報道,截至2018年6月底,P2P行業累計問題平臺數量達2121家,累計轉型及停業平臺2226家,正常運營P2P平臺數量持續下降,到6月底僅餘1836家。用事實證明,一項業務的產生,制度先行、法律約束的重要性逐步顯現。

導致金融亂象,無非存在以下幾種常見形式。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機構之外民間的一種直接融資行爲,由於只要借貸雙方同意,存有借貸方式簡單,利率定價隨意,投資者收益高的特點,深受民間投資者的喜歡。民間借貸行爲最大的特性,缺少事件公開的屬性,很難用數字準確計量其發生額度,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是衍生非法集資的主要源頭。

據完全瞭解,有相當一部分社區、村莊存在這種融資行爲,現實生活中已有多名非法融資者跑路,每個村莊涉及金額少則幾百萬元,多則上千萬元,受騙者大多是以種田爲生、出外打工者的辛苦錢,一些農村年長者的養老錢。

捋清“金融創新”和“金融亂象”的頭緒

筆者家住農村的朋友就是一個民間集資的受害者,把20餘年辛苦掙來的幾十萬元,存在了被稱之爲“能人”的同村的鄰居那裏發展企業,其實看好的是鄰居當時承諾的比銀行貸款利率還高的高息。現如今,朋友兒子要結婚,急用錢,給鄰居要錢,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後悔已晚。這實質上是一種利用民間誠信而佈設的騙局,而不是金融創新。

再如,GLO香港嘉鑫利用外匯資管名義,做龐氏騙局已經跑路的報道,不只是引起社會關注,更重要的是到目前已經立案一年有餘,而沒有破案。由於是網絡操作,涉及面直廣,影響面之大,給網絡金融市場造成嚴重的影響。被騙的3000人遍佈全國,涉及金額30億元的龐大數字,不知道讓多少家庭破碎和生活在不安寧中,但涉事者至今逍遙法外。

試想,能夠及時破案、及時懲治不法分子,把違法者繩之以法,到那時的社會誠信環境,將不再是現在“融資難”的現象。讓那些打着“金融創新”招牌,搞損害社會誠信環境,不利於金融市場穩定行爲者,美夢只是南柯一夢,就沒有勇氣、動力、想法去坑蒙拐騙,不會讓那些打着“金融創新”招牌的人達到騙人的目的。

實質上對於民間借貸,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說民間借貸行爲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是投資者貪圖高息,讓利益矇蔽了雙眼,結果上當受騙。

另一種行爲是以合作社、投資擔保公司爲名,經營高息融資、高利放貸的金融行爲。對於這種機構的經營行爲,遠遠超出了所覈批的經營標準,爲獲得更多的利潤,其不顧未經批准的融資方式,依靠高息吸引客戶,其資金組織的成本基本等同於民間借貸的定價,試想在如此高的成本下,若再投放獲利,勢必推高款項的投資價格,也就形成了名副其實的“高利貸”。爲確保資金組織、“貸款”收回的正常運作,組織者在放款收回安全保障上做文章,利用黑勢力收貸,以非法的手段催收債務方式,給社會治安環境帶來不安定因素。

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打着合作組織牌子的非法融資,直接影響社會閒散資金迴流到正規金融機構中去,減少了專業金融機構資金組織份額,弱化了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不規範的非法融資行爲,不但擾亂了金融市場,產生金融行爲隨意的錯覺,還誤導了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行爲。以民間融資爲名的非法融資行爲的諸多跑路事件,給社會誠信建設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人與人缺乏信任,原有的信用觀念逐漸淡化。

金融服務需要創新,也需要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金融創新,並非金融市場放開不管,要正確認識創新和金融市場亂象的關係。金融創新是在服務上創新、在產品上創新、在科技服務上創新。如前不久媒體報道齊魯大地不少鎮村正活躍着一支“新隊伍”——來自山東農商銀行系統的“金融副職”:他們有的擔任金融副鎮長或鎮長助理,有的擔任村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他們對接黨委、政府產業發展規劃,對接村集體經濟發展需要,對接農民需求,進而精準提供金融服務。

捋清“金融創新”和“金融亂象”的頭緒

這就是工作和服務的創新。如“白領貸”“創業貸”等貸款品種,是圍繞鄉村振興建設設計的貸款品種,是爲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金融產品,這是真正的創新。而那些打着創新的牌子,利用不合身份的招牌,非法高息融資、高額放貸的行爲,是違法違紀,以非法手段獲取高額利潤,是對法律的對抗,是鑽國家政策的空子,是擾亂金融秩序的具體表現。對於任何違法行爲的金融行爲都要給予嚴厲的打擊和搗毀,不容其存在發展。

任何行爲的創新,都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無論金融機構的業務、服務創新,還是民間借貸的任何方式,都不能脫離法律所約束的範圍,出了法律的圈子,就是逾越了雷池。形成強有力的依法約束、強制監管的辦法,建成有效的監督管理、舉報、快速懲治體系,才能讓金融創新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不再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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