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市開展的“2018綠劍行動”中,被抓獲的兩名嫌疑人經過訊問調查,其違法行爲未構成犯罪,遂進行釋放。但有人舉報稱,他們又回到市場收鳥。野生鳥類被交易的行爲依舊存在,國家“三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保護動物爲何得不到有效“保護”?

只承認了收鳥行爲 嫌疑人被釋放

據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16日當天,辦案民警對兩名嫌疑人分別進行調查訊問。經初步調查,兩個人不是同夥,分別從長春市不同地點來到吉林市花鳥魚市場,從商販手中收購野生鳥類。“辦案民警分別對兩名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調查,發現他們分別在長春地區有涉嫌非法收鳥、捕鳥的違法行爲。根據案件管轄,我們應該移交給長春森林公安機關。但嫌疑人不承認非法狩獵的行爲,只承認收鳥的行爲。由於證據不足,我們無法對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而且不能超過詢問查證時限,所以就把嫌疑人放了。”

記者詢問,如果不構成犯罪,這種違法行爲該由哪個部門處理?該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應進行行政處罰,但森林公安機關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進入市場領域的,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市場以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記者再問,此案件是否移交給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該負責人坦言:“沒有。”

其中一名嫌疑人 又來吉林市花鳥魚市場

然而,19日上午,有人向本報反映,此前被處理的一名從長春來吉林市收鳥的嫌疑人,又出現在吉林市花鳥魚市場。“他來的目的還是收鳥,只不過比之前更注意‘隱蔽’了,選在沒人的地方進行交易。他明知道收鳥是違法,也知道把鳥買給放生者會導致鳥死亡,可他爲了利益還這麼幹,簡直是無視法律法規,挑戰管理單位的底線,令人氣憤。”

再次聯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該負責人表示:“我們收到了相關線索,森林資源保衛大隊繼續開展調查,辦案民警將進一步深挖這條線索。目前,辦案民警已經掌握了兩名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一旦查實他們有涉嫌非法狩獵的犯罪行爲,一定將他們繩之以法。”

野生鳥類在交易時買賣雙方“不嘮出處,只談價格”

20日上午9點,在吉林市花鳥魚市場,市場裏十分熱鬧,大量商販露天出售鳥類。據知情人介紹,鳥販出售的鳥,包括黃喉鵐、煤山雀、 黃雀、田鵐、金翅雀等,都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售價從一元至幾十元不等。售賣者以男性爲主,年齡在40歲至60歲之間,有的鳥販車裏還有狩獵工具。

有一個有趣現象,就是買賣雙方“不問出處只談價格”。一位知情人介紹說:“如果有人問鳥的來源,就會引起鳥販的警惕,因爲如果明知是非法狩獵所得的鳥類,就會涉嫌犯罪。”

對於交易這些鳥的用途,該知情人坦言:“一看就知道是用來賣給放生的。因爲被賣的鳥中,很多是雌性鳥,既不鳴叫,長相也不好看,不具有飼養(觀賞)價值。”該知情人坦言,最近是鳥類遷徙的季節,每天到此處交易的鳥少則幾百只,多則上千只。

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爲何得不到有效保護?

著名影星成龍爲保護野生動物,專門拍了一個公益性的影視廣告,裏面有一句廣告詞令大家深入人心:“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然而,同樣是保護動物,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卻得不到有效保護。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法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通過上述兩條法律法規可以瞭解到,對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無論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都涉嫌違法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其他的野生動物,僅對構成非法狩獵“情節嚴重”進行了詳細規定。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收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的行爲,構不成刑事犯罪,森林公安機關無法對此類嫌疑人採取行政拘留,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處罰行爲又收效甚微,因此,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得不到有效“保護”。

執法苦惱:存在法律空白無法可依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違法嫌疑人收購野生鳥類的行爲,他們在執法中也很困惱。“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收購國家‘三有’動物的違法行爲有嚴格規定。面對非法收購行爲,即便採取了沒收和處罰等行政處罰,也沒有起到良好的震懾作用。”該負責人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0只以上,就涉嫌違法犯罪,但收購‘三有’保護動物卻沒有類似規定,存在法律空白,所以森林公安機關無法可依,不能對違法嫌疑人採取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刑事處罰。”該負責人說,因此受利益驅使,這種違法行爲屢禁不止。

吉林市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希望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吉林市林業局動保處工程師、吉林市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祕書長唐景文介紹,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唐景文介紹,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其中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提供了野生動物基準價值覈算的參考依據。以鳥綱雀形目爲例,1只鳥爲300元。如果一個人非法收購100只鳥,按賠償10倍計算,應該罰款3萬元。但實際情況中,往往由於種種因素,未能達到這種處罰。

唐景文表示,希望有關部門考慮這種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不能讓非法收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現象的存在卻無所作爲。

這些“三有”保護動物都是自然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候鳥被獵殺,會嚴重破壞生態平衡,我國現在正處在建設生態文明時期,這些違法行爲如果不受到法律嚴懲,生態文明建設將會成爲空喊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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