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公訴、自訴和告訴,刑事案件中這些概念的區別

經常有人諮詢公訴和自訴案件有何不同?“告訴才處理”到底是什麼意思?筆者特就此問題解答如下:

1、所謂刑事案件中的起訴,是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制裁的訴訟活動。注意,劃重點。起訴主體有兩類,一是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二是公民(自然人)個人。

2、由起訴主體不同,劃分爲公訴和自訴兩種,也就是說,公訴和自訴同屬刑事起訴範圍。

3、公訴是指行使國家公訴的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活動;而自訴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等,以個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4、我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以公訴爲主,自訴爲輔的機制,也就是說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纔可提起自訴。

5、那麼哪些案件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三類: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權利的行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起訴、公訴、自訴和告訴,刑事案件中這些概念的區別

6、以上幾類情形有點複雜,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特別指出的是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告訴才處理”如 何解釋?包括哪幾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佔罪。對於這類案件一般都認爲歸屬於自訴的範圍,當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筆者在網上看到過不一樣的理解,法律從沒有規定“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訴才處理。法律只是說“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並沒有規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訴纔算,“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檢、法告了,你們才能處理的意思。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無論公安、檢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訴,國家不應當干涉。但這種理解其實歸根到底也還是歸屬於自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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