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解釋》明確了非法佔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針對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佔用並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佔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佔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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