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全面納入徵信系統後,行業內或將再次迎來一波“退出潮”。

日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關於加強P2P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在營的P2P網貸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消息落地後,市場熱議的焦點集中於:在P2P全面納入徵信系統後,是否會導致行業退出提速?存在“道德風險”的借款人是否會轉移到現金貸等不需納入徵信的平臺?“助貸”業務又應該怎樣報送數據?目前,這些問題仍有待監管進一步明確。

第一財經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目前百行徵信在系統接入方面已經準備就緒,但機構接入仍需要一段時間。

百行徵信有限公司副總裁劉鵬鵬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時間方面,很多平臺技術實力有差異,對接人員、接入流程,在組織落實工作上要花費不少時間。在數據質量上,有些機構存在數據報送誤差的情況。“比如,借款人借1萬元,分12期還款,但借款人第一個月還1000後,連續2個月沒有還錢,第4個月又還1000,逾期記錄怎麼計算、循環授信如何定義,由於各個網貸平臺的管理水平不一致,就會存在差異。因此,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培訓調整。”

主動退出成上策

2019年初,《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175號文)發出最後通牒,將堅持以機構退出爲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在合規整改趨嚴的背景下,一些在合規進度上稍顯不足的平臺逐步退出了市場。

在不少市場分析人士看來,此次《通知》要求P2P網貸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強化對借款人的威懾力,除了用徵信在無形中抑制“老賴”等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外,也有助於在行業集中轉型和清退過程中更好地保護出借人利益,同時對於一些不合規的平臺也會起到清退作用,行業退出可能進一步提速。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認爲,除了借款人不敢上徵信外,平臺也未必敢上徵信。比如,一些平臺在虛構借款人,一些平臺借款人金額超標,一些平臺貸款利率超標,一些平臺涉嫌自融或關聯貸款等等。所有這類平臺,都不敢對接徵信系統。因此,主動退出成爲上策。

不過,一旦網貸行業全面納入徵信系統,對於長期依賴多頭借貸的借款人而言,則可能會轉向不上徵信的平臺進行借款,以償還已上徵信平臺的貸款。

以現金貸業務爲例,從《通知》要求來看,百行徵信要求接入機構的業務必須合法合規:“P2P網貸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歸集、報送相關信用信息,並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提供所撮合網貸交易的利率信息。”

但實際上,很多現金貸平臺的綜合利率遠遠超過36%的上限。

“按照《通知》對利率的標準要求,現金貸是無法納入徵信系統的,要解決現金貸利率的問題,也許可以從另外一個方面入手,即擴大正規普惠金融的業務,開正門堵偏門。”一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

劉鵬鵬表示,目前百行徵信的系統搭建、基礎設施已準備就緒,百行徵信會與所有報送機構簽訂協議,約束雙方的職責、義務。對於數據的報送質量,百行徵信設有專門的運營部門,對數據報送質量進行抽查。由於P2P機構在運營規範性上相比銀行還有一定距離,因此爲了避免誤差,百行徵信對接入機構在制度、技術接口、數據安全隱私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助貸納入存難點

在備案形勢不明朗的情況下,多家P2P網貸平臺走向轉型“助貸”之路。

從已經上市的網貸機構披露的財報數據來看,2018年拍拍貸、樂信、宜人貸、趣店等都機構都在發力助貸業務,該業務的增長也成爲了支撐利潤的重要來源。

9月4日,宜人貸發佈其2019年第二季度未經審計的財務業績。財報顯示,宜人貸當季淨利潤爲1.545億元,與2018年同期的1.938億元相比下降20.28%。在接入機構資金方面,公司已從合作的機構夥伴處獲得近300億元的資金授信額度。

不過,轉型“助貸”後的網貸機構仍伴隨着不少挑戰。目前,監管對於“助貸”業務的合規性問題態度並不明朗,風險如何共擔、利潤怎樣與合作的金融機構分配,上述監管細則尚未落地。

而在營網貸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後,助貸業務的數據應如何報送?是由合作的金融機構報送,還是網貸平臺報送?是否會出現重複報送、但報送口徑卻不一致的現象?

記者從上述業內人士處瞭解到,由於助貸業務與P2P業務差異較大,業務合規性官方還還未明確,因此目前百行徵信系統暫時沒有采集助貸業務數據。

“本質上,合規的助貸業務應該是持牌金融機構放貸,本着‘誰放款誰報送’的原則,只要從持牌機構採集數據就可以了。但實際上,目前市場助貸業務合規的很少,大多數都打擦邊球。因此,首先要解決的是助貸合法性問題。我們有在與一些機構進行接觸,對於模式也有一些交流,但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該業內人士表示。

西南財經大學普惠金融與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助貸業務未納入百行徵信的難點在於:一是,很多網貸機構都是用新的主體做助貸,但與百行簽約報送數據的主體則是網貸機構;二是,按照此前監管口徑來看,助貸業務應該只是單純給銀行做引流,並不接觸風控、貸後管理等,這意味着網貸機構僅有借款人的行爲數據,而逾期記錄等信用數據銀行是不應該提供給網貸機構的;三是,很多助貸機構到底是否願意提供相關數據也是一個問題。

陳文認爲,推進助貸業務數據納入徵信,關鍵在於監管對助貸應有一個明確界定。“網貸機構應該服務銀行到什麼程度,尤其是風控和貸後管理方面,銀行與助貸機構怎麼界定數據的使用權,要保護客戶數據的隱私權,避免數據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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