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测谎是指通过特定的仪器,记录受试者在接受测试时产生的各种生理变化(呼吸、脉搏、血压、体温等),并根据这些生理指标分析受试者在回答问题时是否说谎。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被采信

一直以来理论和实务界

都存有争议

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的应用概况

近年来,涌现出大量在民事审判中运用测谎技术辅助裁判的案例。在北大法宝上以“测谎”为关键词检索,可以发现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的裁判文书数量相比往年增幅显著,年均超700篇。

下面三起案件是从过去五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测谎技术辅助审判的实例中选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测谎技术对于司法的作用与意义。

两份笔迹鉴定意见相左,法官借助测谎技术裁判

金某与朱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暨原审被告金某否认其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购房借条上签过名。

一审审理中,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结论与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书观点相左,一审法院采纳了后者重新鉴定的结论,认定金某的签名真实,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中金某与陈某某自愿进行测谎,测谎结果表明陈某某在签名情节问题上心理压力反应正常,金某则反应异常,经综合分析,认为金某的陈述可信度更低。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测谎方通过测谎,拒绝接受测谎方最终败诉

周某、韩某某与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某、韩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确认借款现金105,000元。后王某某将上述债权转让予顾某某。

一审判决周某、韩某某偿付顾某某105,500元及相应利息。周某、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不存在105,500元现金交付事实并申请心理测试。王某某不同意接受测试,故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周某进行测谎,分析意见书结果为周某心理压力反映正常,通过测试。

二审结合本案除借条外没有大额现金交付相关证据、王某某对出借原因的陈述不尽合理等因素,再加上心理测试结论进一步增强法官内心确信,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笔迹鉴定无法形成结论,测谎技术“出马”当事人撤诉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提供王某书写字据一份,内容为“王某自愿把全部资产包括现金、车辆全部归李某某所有”。王某称字条正面是自己公司的费用报销单,王某预先在背面签名以待备用,李某某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书写了字条内容。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是,字条上“王某”的签名及日期字迹与字条内容的形成先后顺序无法判断。一审认为,无法推断字条一定是王某预先签名,结合双方陈述和证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某所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均同意就字条是否系李某某变造一节接受心理测试,结果表明李某某的陈述可信度高于王某,之后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

测谎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定位、发展与争论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测谎仪的国家。而随着测谎技术日益完善,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目前测谎作为一项通用高科技已被数十个国家广泛应用于司法乃至商业等各个领域。

我国对测谎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从1984年才开始在刑事侦查领域引入测谎技术。至今,民法领域尚未确认测谎结论的证据性质,而测谎机构和人员管理不规范、测谎准确率有待提升等因素进一步使反对者要求将测谎结论排除于法庭之外。

另一方面,支持派认为科技处在不断改进当中,司法机关不宜过于保守,在法律事实难以还原客观真相的背景下,借助测谎技术能起到增强其他证据可信度的作用,因此在测谎结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予以采信。

笔者认为,身处科技时代,司法应当抱着积极开放的态度勇于接纳并享受新颖科技带来的福利,最大程度还原真相,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测谎技术的准确度是其不被全面接纳的一大理由,但反观文书鉴定、指纹鉴定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可靠。况且,测谎结论的可靠性伴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必将更加具有保障。

既然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已成一定规模并且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即便无法将其视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仍可以继续发挥该项技术的长处,使其在恰当的时刻帮助法官增强内心确认。

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前景与限制

高速的法治化进程中,民事纠纷的数量与日俱增,但由于民众证据保全意识的薄弱以及收集证据手段的有限,司法实践中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相当常见。

通过高科技仪器判断当事人陈述究竟是真话抑或谎言,正好解决了这一证明难题。不过,考虑到测谎的准确性受制于科技和检测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不能过度迷信或夸大其作用。

❶ 测谎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

借鉴源自刑事诉讼的“拒绝自证其罪”权利,非出于受测者自愿不得开展测谎,且心智发育不健全者不得接受测谎。法院应提前进行权利告知,释明相应风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测谎。

另外,鉴于测谎具有较强的人身性特点,也不宜反复实施测谎。

❷ 测谎队伍有待进一步专业化

测谎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鉴定工作,测谎人员的专业水准和经验对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有着决定性影响。鉴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测谎资格认证管理制度,法院应优先委托具有权威公信、经验丰富的省级公安机关下属机构进行测谎。

与此同时,争取由全国性管理部门采取多种途径提高测谎技术的培训效果,设立统一的资格准入标准,打造高水平测谎技术队伍。

❸ 使用测谎结论必须谨慎适度

现有法律尚未完全认可测谎结论的证据性与证明力,加之测谎技术的可靠性仍有精进空间,法官务必秉持谨慎态度,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双方当事人穷尽举证、质证后仍无法形成盖然性优势导致事实真相难辨的僵局下,仔细斟酌决定使用测谎技术,并避免过度依赖测谎结论。

最终,法官还是要从根本上锻炼查明事实的能力,综合审视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运用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公正裁判。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冬寅 姜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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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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