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有效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张女士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不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及三倍赔偿的理由是认为电商平台存在欺诈。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平台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格证、说明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欺诈,故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本应当予以驳回。

近日,一则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被推上了热搜:“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浙江的张先生为此较了真:“六个核桃他不补脑啊!”为此他将超市和生产商都告上了法庭……

无独有偶,家住金山的张女士发现网购的某知名品牌空气净化暖风器产品实际效果与广告描述不符,遂以虚假宣传为由一纸诉状将网购平台告上了法庭。为证明其观点,张女士甚至提供了一段在家自行检测的视频……

网购产品和广告描述不符 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

张女士在网上浏览时被一款某知名品牌空气净化暖风器所吸引,精心编排的页面上有关“全年净化并整屋循环洁净空气、冬季快速均匀制暖、夏季输送强劲凉风”等宣传介绍展示着这款产品的核心竞争力。鉴于该品牌在业界树立的良好口碑,张女士动了心:加温取暖的同时还能净化空气,夏天还可凑合当风扇使用,可谓三合一,即便价格些许偏高也能接受。不久她通过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该款空气净化暖风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发现这款空气净化暖风器的制热效果不甚理想,开启后并不能感受到明显的温度上升,完全达不到网络页面上所述的快速均匀制暖。通过正规渠道高价购买的产品竟然没有应该具备的功能,张女士感觉受到了误导、欺骗,故诉至法院,要求向其出售该款产品的电商平台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提供自行检测视频 平台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庭审中,张女士为说明该款空气净化暖风器的实际制热效果,提供了一段自己录制的视频:在16平方米左右、室温为12.9摄氏度的房间内,打开机器,设定温度为30摄氏度,经过30分钟后,再次测量室温为15.8-16摄氏度,并无明显制热效果。

张女士录制视频截图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环境条件完全属于日常正常使用,然而该款产品不能使房间快速均匀制暖,产品与广告描述不符,经营者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退货并三倍赔偿。

电商平台辩称:张女士不具备检测资质,其自行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定论,不能证明张女士的证明目的。该款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真实,产品都有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电商平台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欺诈。本案本不应当退货、退款,从真诚服务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欺诈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有效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张女士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不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及三倍赔偿的理由是认为电商平台存在欺诈。

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平台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格证、说明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欺诈,故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本应当予以驳回。鉴于该平台自愿为张女士办理退货手续,与法不悖,故对于张女士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商平台应接受张女士退货,并退还货款4186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讼请求。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与商家进行交易时,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而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也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化交易、平等地保护每个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消费者受到欺诈行为应获得三倍赔偿的条款深入人心、影响广泛。

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欺诈,则视每个案件具体的案情差异而不同。本案中,由于出售方是电商平台,并非产品的生产方,其所负的义务与生产方作为出售方时的义务并不一致,主要为对于产品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若产品形式上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则一般不构成欺诈。相反,如若产品缺乏有效证明,出售方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购物的日益蓬勃颠覆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去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矛盾纠葛。在接收到实际商品之前,消费者仅能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网友评论等非直接体验来了解商品,因此在网购挑选时应倍加谨慎,尤其对于一些还未经市场检验的新型产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售后环节的发生。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宋骏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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