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借鉴浙江等省市法院经验,结合本院的人员和案件、设备等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操作规范、问题解答等方式,进一步细化明确庭审记录改革的具体案件类型、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的相关文书样式模板、诉讼权利义务细化、庭审发言顺序引导与录音录像质量保障、本院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无缝对接、法官与书记员和技术管理与技术运维人员的岗位职责调整优化、法庭秩序、司法礼仪、纪律作风和其他注意事项。本通知所称庭审记录改革,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统筹兼顾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精神与法院发展规划趋势,运用区块链存证、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全程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审记录方式,完善庭审记录内容,以便提高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贯彻平等、诚信、处分、辩论等诉讼原则。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工作,提前谋划疫情结束后“案多人少”、确保庭审质量等问题的有效对策与长效机制,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与《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以下简称《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上海法院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019—2023)》、上海全市法院2020年度工作主题与工作要点,决定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如下:

一(试点原则)

全市法院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应坚持依法改革、程序公正,方便群众、服务审判,三级协同、有序推进,智能辅助、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本通知所称庭审记录改革,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统筹兼顾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精神与法院发展规划趋势,运用区块链存证、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全程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审记录方式,完善庭审记录内容,以便提高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贯彻平等、诚信、处分、辩论等诉讼原则。

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记录和传统纸质笔录等,都是记录法庭审理活动的有效载体。各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司法服务需求、信息技术设施设备条件等实际情况,在各类试点案件、试点事项中视情选择或组合使用。当事人同意且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择运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二(试点要求)

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中,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依法探索、有序试点,善于担当、主动作为,既方便群众诉讼,又方便法官办案。特别要依托信息技术,切实提高庭审记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有效提升开庭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和高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协同指导作用,既积极支持一审法院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又依法探索本院庭审记录的同步配套改革。

三(试点法院)

庭审记录改革首批10家试点法院中,一中院协同指导徐汇法院、奉贤法院,二中院协同指导虹口法院、宝山法院、普陀法院,三中院协同指导上铁法院,金融法院协同指导虹口等试点基层法院的金融审判,共同实现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和司法理念的同步更新、办案习惯的同步养成。高院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适时增加试点法院,协调解决试点遇到的新问题,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四(试点案件)

根据《录音录像规定》第八条、《繁简分流意见》第11条等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和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事案件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

参照本通知精神,经试点法院提出实施细则并经高院相关业务庭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二审法院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稳妥探索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

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密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原则上暂不适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对于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试点案件,应在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卷宗档案材料的适当位置,自动、醒目地标识“庭审记录改革”字样。

五(试点事项)

根据《录音录像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庭审记录改革试点主要适用于采取互联网在线视频、专网远程视频和线下面对面等各种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

参照本通知精神,经试点法院提出实施细则并经高院相关业务庭同意后,试点法院从事试点范围内案件的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谈话,或执行、听证、接访等其他诉讼活动,如果依法应当制作笔录、具备录音录像条件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逐步探索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

六(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特别告知)

使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法院应通过开庭传票、开庭通知或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方式,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庭审开始时,应再次口头告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院应再次提示当事人是否需要纠正或补充已经录音录像的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书记员可以全程出庭从事开庭准备、转递证据材料、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协助录音录像、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等庭审辅助工作。经承办法官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试点案件适用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且没有其他诉讼事务需要到庭辅助,书记员可以在完成开庭准备工作且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回避后退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开庭前核对证据材料原件,避免开庭时多次转递证据材料。

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且法官认为有必要的,书记员(或代行书记员职责的法官助理,下同)可以制作仅包含程序要点和实体要点的庭审笔记。庭审笔记应由制作人签名,但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签名,供法官庭后撰写裁判文书、合议庭讨论案件及上级法院了解案情等场合使用,并逐步消除法官或当事人因等待记录而重复陈述、反复归纳等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现象。庭审笔记的程序要点和实体要点主要包括诉辩意见、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要旨等。

(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根据《录音录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替代庭审笔录的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同步进行,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对于上述未录音录像的不公开举证、质证与调解等诉讼活动,可另行制作笔录。

试点法院应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试点期间,采取区块链、时间叠加等数据存证技术,运用内嵌有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的庭审系统自动记录录音录像及同步识别转换文字材料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文件大小、区块链数据等信息。庭审结束时,应当场自动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自动生成《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签名后入卷归档。拒绝签名的,法官和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在《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上记明情况附卷。

试点法院的信息技术部门应采用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的录音录像中断,或不清晰、无法辨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录音录像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等故障问题,及时发现、实时提示,由承办法官决定是否采取人工记录、重新开庭等补救措施。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承办法官审核签名后附卷归档。

八(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的技术要求与归档、存储、备份)

用以替代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应符合最高法院制定和市高院信息管理处牵头细化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并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高院办公室牵头细化的卷宗归档要求和操作规范,及时归档保存。

试点法院应当使用统一的内嵌有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的庭审系统进行录音录像,使用专门设备在线、离线存储及备份庭审录音录像数据。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删除、迁移、复制庭审录音录像。

九(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的查阅、复制与核对)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指定的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或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阅庭审录音或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材料;经承办法官同意的,可以复制庭审录音或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已经归档的案件, 申请查阅、复制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承办法官认为庭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对外提供录音的,应当在《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等案卷材料上明确说明情况,提示档案部门按规定处理。

试点案件已经庭审直播的,可以准许查阅或复制庭审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一般不再提供查阅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等诉讼服务。

闭庭时,对未经书记员核对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不必签名。该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仅供了解庭审基本情况时参考,但应与录音录像一并归档。该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试点案件上诉的,该案书记员应当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后签名,并与该案录音录像及未经核对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一并上传或移送二审法院。一审法院应结合二审法院的反馈意见,定期讲评、通报、考核书记员根据录音录像核对庭审文字记录、纠正记录差错的工作质效。二审法院应当积极运用智能语音平台提供的音频标记打点与快速检索等智慧庭审技术,直接查阅一审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

十(职责分工)

庭审记录改革试点中,高院信息处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保障、操作培训与规范管理;高院行装处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经费保障;高院办公室负责录音录像的电子档案管理;高院研究室负责试点工作所涉审判权责清单梳理调整等工作;高院各业务条线负责本条线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有关的业务指导;高院审管办负责协调各试点法院、相关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备案管理各院、各条线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资料,统筹推进、检查通报试点工作。

试点从2020年4月1日开始,为期6个月。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借鉴浙江等省市法院经验,结合本院的人员和案件、设备等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操作规范、问题解答等方式,进一步细化明确庭审记录改革的具体案件类型、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的相关文书样式模板、诉讼权利义务细化、庭审发言顺序引导与录音录像质量保障、本院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无缝对接、法官与书记员和技术管理与技术运维人员的岗位职责调整优化、法庭秩序、司法礼仪、纪律作风和其他注意事项。对于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庭审记录改革,高院相关业务庭和职能部门可以作出细化规定或制定操作指引。全市法院应高度重视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共同推进、不断完善,为诉讼群众解忧、为办案干警减负,共同提升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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