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試點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借鑑浙江等省市法院經驗,結合本院的人員和案件、設備等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操作規範、問題解答等方式,進一步細化明確庭審記錄改革的具體案件類型、替代或簡化庭審筆錄的相關文書樣式模板、訴訟權利義務細化、庭審發言順序引導與錄音錄像質量保障、本院內設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無縫對接、法官與書記員和技術管理與技術運維人員的崗位職責調整優化、法庭秩序、司法禮儀、紀律作風和其他注意事項。本通知所稱庭審記錄改革,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統籌兼顧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精神與法院發展規劃趨勢,運用區塊鏈存證、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全程錄音錄像等現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審記錄方式,完善庭審記錄內容,以便提高庭審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貫徹平等、誠信、處分、辯論等訴訟原則。

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執法辦案工作,提前謀劃疫情結束後“案多人少”、確保庭審質量等問題的有效對策與長效機制,依託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推動實現審判資源優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難題,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以下簡稱《繁簡分流意見》)與《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5號,以下簡稱《錄音錄像規定》)、《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和《上海法院發展五年規劃綱要(2019—2023)》、上海全市法院2020年度工作主題與工作要點,決定開展庭審記錄改革試點工作,具體如下:

一(試點原則)

全市法院庭審記錄改革試點應堅持依法改革、程序公正,方便羣衆、服務審判,三級協同、有序推進,智能輔助、務求實效的工作原則。

本通知所稱庭審記錄改革,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統籌兼顧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精神與法院發展規劃趨勢,運用區塊鏈存證、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全程錄音錄像等現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審記錄方式,完善庭審記錄內容,以便提高庭審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貫徹平等、誠信、處分、辯論等訴訟原則。

庭審錄音錄像、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記錄和傳統紙質筆錄等,都是記錄法庭審理活動的有效載體。各試點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司法服務需求、信息技術設施設備條件等實際情況,在各類試點案件、試點事項中視情選擇或組合使用。當事人同意且具備條件的,應優先選擇運用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

二(試點要求)

庭審記錄改革試點工作中,基層法院要充分發揮先行先試的創新精神,依法探索、有序試點,善於擔當、主動作爲,既方便羣衆訴訟,又方便法官辦案。特別要依託信息技術,切實提高庭審記錄的準確性與完整性,有效提升開庭審理的質量、效率和效果。中級法院、專門法院和高級法院要充分發揮協同指導作用,既積極支持一審法院開展庭審記錄改革試點,又依法探索本院庭審記錄的同步配套改革。

三(試點法院)

庭審記錄改革首批10家試點法院中,一中院協同指導徐匯法院、奉賢法院,二中院協同指導虹口法院、寶山法院、普陀法院,三中院協同指導上鐵法院,金融法院協同指導虹口等試點基層法院的金融審判,共同實現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程序的無縫對接和司法理唸的同步更新、辦案習慣的同步養成。高院將密切關注試點工作進展,適時增加試點法院,協調解決試點遇到的新問題,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四(試點案件)

根據《錄音錄像規定》第八條、《繁簡分流意見》第11條等有關規定,經當事人同意的,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和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審查的民事案件的錄音錄像,可以替代庭審筆錄。

參照本通知精神,經試點法院提出實施細則並經高院相關業務庭同意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二審法院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部分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穩妥探索使用錄音錄像替代或簡化庭審筆錄。

不公開審理案件、涉密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原則上暫不適用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

對於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的試點案件,應在流程管理信息系統和電子卷宗檔案材料的適當位置,自動、醒目地標識“庭審記錄改革”字樣。

五(試點事項)

根據《錄音錄像規定》第八條、第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庭審記錄改革試點主要適用於採取互聯網在線視頻、專網遠程視頻和線下面對面等各種方式開庭審理案件的庭審活動。

參照本通知精神,經試點法院提出實施細則並經高院相關業務庭同意後,試點法院從事試點範圍內案件的證據交換、詢問、調查、談話,或執行、聽證、接訪等其他訴訟活動,如果依法應當製作筆錄、具備錄音錄像條件且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逐步探索使用錄音錄像替代或簡化庭審筆錄。

六(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的特別告知)

使用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的,法院應通過開庭傳票、開庭通知或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等方式,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庭審開始時,應再次口頭告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法院應再次提示當事人是否需要糾正或補充已經錄音錄像的事實陳述和法律意見。當事人同意庭審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

書記員可以全程出庭從事開庭準備、轉遞證據材料、覈對智能轉換文字記錄、協助錄音錄像、監控系統運行狀況等庭審輔助工作。經承辦法官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如果試點案件適用錄音錄像全部替代庭審筆錄且沒有其他訴訟事務需要到庭輔助,書記員可以在完成開庭準備工作且當事人表示不申請回避後退庭。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在開庭前核對證據材料原件,避免開庭時多次轉遞證據材料。

使用錄音錄像替代或簡化庭審筆錄且法官認爲有必要的,書記員(或代行書記員職責的法官助理,下同)可以製作僅包含程序要點和實體要點的庭審筆記。庭審筆記應由製作人簽名,但可以不需要當事人簽名,供法官庭後撰寫裁判文書、合議庭討論案件及上級法院瞭解案情等場合使用,並逐步消除法官或當事人因等待記錄而重複陳述、反覆歸納等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現象。庭審筆記的程序要點和實體要點主要包括訴辯意見、舉證質證、詢問回答、辯論要旨等。

(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

根據《錄音錄像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等有關規定,替代庭審筆錄的錄音錄像應當全程同步進行,自宣佈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審錄音錄像不得人爲中斷:(一)休庭;(二)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三)不宜錄製的調解活動。對於上述未錄音錄像的不公開舉證、質證與調解等訴訟活動,可另行製作筆錄。

試點法院應確保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試點期間,採取區塊鏈、時間疊加等數據存證技術,運用內嵌有智能語音識別轉換功能的庭審系統自動記錄錄音錄像及同步識別轉換文字材料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文件大小、區塊鏈數據等信息。庭審結束時,應當場自動檢測庭審錄音錄像的完整性,自動生成《庭審錄音錄像文件元數據記錄》,並由各方訴訟參與人簽名後入卷歸檔。拒絕簽名的,法官和負責庭審錄音錄像的人員應在《庭審錄音錄像文件元數據記錄》上記明情況附卷。

試點法院的信息技術部門應採用人工與技術相結合等手段,對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等導致的錄音錄像中斷,或不清晰、無法辨識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錄音錄像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等故障問題,及時發現、實時提示,由承辦法官決定是否採取人工記錄、重新開庭等補救措施。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等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承辦法官審覈簽名後附卷歸檔。

八(錄音錄像及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的技術要求與歸檔、存儲、備份)

用以替代筆錄的庭審錄音錄像及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應符合最高法院制定和市高院信息管理處牽頭細化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並按照《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市高院辦公室牽頭細化的卷宗歸檔要求和操作規範,及時歸檔保存。

試點法院應當使用統一的內嵌有智能語音識別轉換功能的庭審系統進行錄音錄像,使用專門設備在線、離線存儲及備份庭審錄音錄像數據。未經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刪除、遷移、複製庭審錄音錄像。

九(錄音錄像及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的查閱、複製與覈對)

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法院指定的訴訟服務中心等場所,或通過訴訟服務平臺,查閱庭審錄音或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材料;經承辦法官同意的,可以複製庭審錄音或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已經歸檔的案件, 申請查閱、複製錄音錄像及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承辦法官認爲庭審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容易引起負面輿情等特殊情形不宜對外提供錄音的,應當在《庭審錄音錄像文件元數據記錄》等案卷材料上明確說明情況,提示檔案部門按規定處理。

試點案件已經庭審直播的,可以准許查閱或複製庭審的智能轉換文字記錄,一般不再提供查閱或複製庭審錄音錄像等訴訟服務。

閉庭時,對未經書記員覈對的智能轉換文字記錄,各方訴訟參與人不必簽名。該智能轉換文字記錄僅供瞭解庭審基本情況時參考,但應與錄音錄像一併歸檔。該智能轉換文字記錄與錄音錄像不一致的,應以錄音錄像爲準。

試點案件上訴的,該案書記員應當覈對智能轉換文字記錄後簽名,並與該案錄音錄像及未經覈對的智能轉換文字記錄一併上傳或移送二審法院。一審法院應結合二審法院的反饋意見,定期講評、通報、考覈書記員根據錄音錄像覈對庭審文字記錄、糾正記錄差錯的工作質效。二審法院應當積極運用智能語音平臺提供的音頻標記打點與快速檢索等智慧庭審技術,直接查閱一審開庭審理的錄音錄像及其智能轉換文字記錄。

十(職責分工)

庭審記錄改革試點中,高院信息處負責庭審錄音錄像的技術保障、操作培訓與規範管理;高院行裝處負責庭審錄音錄像的經費保障;高院辦公室負責錄音錄像的電子檔案管理;高院研究室負責試點工作所涉審判權責清單梳理調整等工作;高院各業務條線負責本條線與庭審記錄改革試點有關的業務指導;高院審管辦負責協調各試點法院、相關業務條線和職能部門,備案管理各院、各條線與庭審記錄改革試點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資料,統籌推進、檢查通報試點工作。

試點從2020年4月1日開始,爲期6個月。各試點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借鑑浙江等省市法院經驗,結合本院的人員和案件、設備等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操作規範、問題解答等方式,進一步細化明確庭審記錄改革的具體案件類型、替代或簡化庭審筆錄的相關文書樣式模板、訴訟權利義務細化、庭審發言順序引導與錄音錄像質量保障、本院內設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無縫對接、法官與書記員和技術管理與技術運維人員的崗位職責調整優化、法庭秩序、司法禮儀、紀律作風和其他注意事項。對於某一類或幾類案件的庭審記錄改革,高院相關業務庭和職能部門可以作出細化規定或制定操作指引。全市法院應高度重視庭審記錄改革試點,共同推進、不斷完善,爲訴訟羣衆解憂、爲辦案幹警減負,共同提升人民羣衆和法院幹警對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設的獲得感與滿意度。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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