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2018年受理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有不當得利糾紛以及公證損害賠償糾紛兩類較爲特殊的案件,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動產抵押等擔保方式增多,因擔保標的抵押、質押登記方式各有差異、合同約定與辦理登記的不規範等情況,風險和糾紛也有所增多。兩份白皮書分別對該院2018年度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金融執行案件進行梳理歸納,深入剖析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旨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則引領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完善風險預防體系和提供抗風險能力,切實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攜手區工商聯召開了“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座談會。會上,上海金山法院向轄區內金融機構代表發放了《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和《金融案件執行白皮書》。

兩份白皮書分別對該院2018年度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金融執行案件進行梳理歸納,深入剖析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旨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則引領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完善風險預防體系和提供抗風險能力,切實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附白皮書>>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涉銀行案件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

(2018年度)

爲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充分發揮人民法院金融審判職能作用,促進轄區內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現將金山法院2018年度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情況通報如下。

一、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基本情況

(一) 收案量額整體回調

自2013年至2018年,收案數量逐年回調,2018年收案數量爲106件,同比上升14%。2018年收案標的額總計近2.11億元,同比下降31%。

(二)涉訟銀行及對應案件類型相對穩定

在銀行傳統型資產負債表內業務產生的糾紛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與信用卡糾紛案件仍然佔據前兩位。

2018年受理的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中,涉及金山法院轄區內8家銀行,收案標的額總計2.11億元。各個銀行涉及的案件類型相對固定。

(三)調、撤率同比上升

2018年度審結的106件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調撤案件佔比60%,同比上升15個百分點。2018年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仍然以信貸案件爲主,該類糾紛因合同條款約定明確、被告欠款事實清楚,調、撤率較高。

二、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總體特點

(一)個人貸款糾紛數量同比減少

自2016年以來,金山法院受理的個人貸款糾紛案件數量有所減少,2018年共受理個貸46件,同比減少了8%。

(二)企業貸款糾紛標的額呈高位運行

2018年度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標的額大於或等於一千萬元的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共5件,涉及轄區內4家銀行,涉及標的額共1.5億元,均是由於企業借款導致。

(三)案件類型多樣化,涉案主體增多

隨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各種新類型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不斷湧現。

如:2018年受理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有不當得利糾紛以及公證損害賠償糾紛兩類較爲特殊的案件,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動產抵押等擔保方式增多,因擔保標的抵押、質押登記方式各有差異、合同約定與辦理登記的不規範等情況,風險和糾紛也有所增多。

(四)審理週期縮短,文書送達地址確認制度顯著

2018年受理的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中,因適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而進行缺席審理的案件38件,佔收案量的36%,同比下降了13個百分點。

反映了此類案件糾紛中訴訟文書“送達難”情況在逐步的緩解,對於法院建議銀行在申辦貸款業務時通過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單獨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或者將確認書作爲合同內容並加粗加黑,確認訴訟糾紛發生的送達地址並說明法律後果的方式,得到銀行的積極響應與落實,取得了積極效果。

三、涉銀行金融商事糾紛案件中需引起重視的問題

(一)部分銀行貸款對象審覈不嚴

個別銀行信貸決策過度依賴擔保,忽視對借款主體的審查,在借款主體明顯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然違規放貸,未能真正發揮對借款人生產經營、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方面的審查作用。

(二)部分銀行抵押擔保審覈仍需規範

個別銀行在合同簽訂、抵押登記辦理過程中存在不規範情況,導致抵押權類型不明確、抵押物共有人提出異議等情況,爲今後訴訟乃至執行埋下隱患。

(三)部分銀行利息、罰息、複利、律師費等計算有待完善

主要有五個方面問題:

一是就合同文本而言,對於逾期之後,如何計算利息、罰息、複利,無明確的約定。

二是訴訟請求與合同約定內容不對應。

三是因銀行後臺計息系統不透明,不同銀行計息公式不同,計算方式是否合約合法、是否漏算、錯算和重複計算等存在司法審查難。

四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部分銀行約定了“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高法院對此已有判決認定,該約定的複利計收方式不明確,且爲格式條款。

五是對於律師費的承擔,部分銀行仍存在合同中約定不明的情形,導致其實際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四)不規範訴訟、濫用權利等情況偶有發生

一是個別銀行仍然存在不規範訴訟行爲。如:銀行訴訟準備不充分、訴訟請求不明確。

二是個別貸款人、擔保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進程問題。

四、針對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中存在問題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貸款審覈流程

◆ 貸前應注重審覈借款人的財務報表、生產經營狀況、納稅記錄,尤其是基礎交易合同的真實性的審查,從源頭上降低金融風險。

◆ 貸中嚴格執行“三查”制度,審查貸款方的資信證件,並深入進行實地考察,嚴格審查擔保方的擔保資格和抵押物的情況,防止產生隱形的信貸風險。積極跟進貸款用途和去向,建立欠貸預警機制。

◆ 貸後應注重糾紛處理的主動性,充分合理運用法律規定的手段,對不及時履行還貸義務的債務人,及時採取法律賦予的救濟措施,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

(二)統一擔保辦理標準

一方面,銀行應根據貸款性質、借款人需求、信用等級等綜合確定抵押權類型。

另一方面,銀行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完善抵押擔保合同的相應條款,並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證明書,避免約定與實際不一致的情形。

(三)計息方式應當有合同明確規定

銀行在放款過程中,一是做好對合同文本的修訂。二是及時更新後臺計息系統,杜絕各類計算錯誤。三是對於律師費的承擔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說明。

(四)定期溝通,及時行使訴訟權利

銀行因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充分發揮財產保全措施的作用。

二是應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繫。

三是做好提前收貸工作,對提前收貸通知書的發送做到步步留痕。

四是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和證據規則做好訴訟準備。金山法院2018年度金融案件執行白皮書

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金融執行案件145 件,涉案標的爲 4.84 億元。

一、基本情況及主要特點

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金融執行案件145件,同比增加了59.79%;申請標的金額爲4.84億元,同比減少了34.33%;執結金融執行案件137件,同比增加了42.71%;案件執結率爲94.48%,執結到位金額2.18億元。

金山法院對近幾年金融執行案件分佈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具有以下特點:

(一)金融案件數量整體佔比較小,但涉案金額佔比較大

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4178件,其中金融執行案件145件,佔全年執行比重3.47%。但是就涉案標的來看,2018年金山法院全年受理執行案件涉案標的總額爲 27.63億元,其中金融執行案件涉案標的4.84億元,佔全部執行案件涉案標的總額的比重爲17.51%。

(二)大標的金融執行案件佔比居高不下

2018年金山法院受理金融執行案件涉案標的高於500萬元(含)的案件數量爲31件,佔全部金融執行案件總數的21.7%。

涉案標的1000萬元以上(含)的案件數量爲18件,佔全部金融執行案件總數的12.41%。

(三)涉銀行案件數量穩中有降,小額貸款公司案件激增

2018年銀行作爲主體的金融案件數量總體平穩有所下降。但小額貸款公司作爲當事人的金融執行案件數量出現較大增幅,達63件,佔總體金融案件比例43.44%。

(四)企業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大幅度攀升,金融案件類型高度集中、主體結構不斷多元化

以企業爲被執行人的金融借款執行案件數量繼續攀升,2018年已達103件,佔全部金融執行案件的71.03%,同比上升了25.67個百分點。

金山法院受理的金融執行案件類型,主要集中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公證債權文書、信用卡糾紛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爲金融執行案件的主要類型,並佔據絕對主導地位。

主體更加多元化。從涉糾紛行業看,金融借款執行案件涉及行業門類衆多,既包括建築工程、機械電子、器材製造、金屬製品、食品加工、紡織服裝、物流運輸化工生產等傳統行業,也包含了生物科技、投資管理公司等新興行業,當事人結構呈現多元化趨勢。

二、存在的問題

(一)擔保財產處置難度大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抵押財產往往因各種因素處置難、變現難。具體情形包括:

一是被執行人債務衆多,相關案件進入破產程序,抵押物無法處置。

二是被執行人爲企業,抵押物爲公司的廠房或設備,被執行人尚在經營中,廠房及設備作爲經營工具是被執行人賴以存續的必需,也是被執行人企業員工賴以留職謀生的前提,涉及各方利益,處置財產往往遭到被執行人及企業員工阻撓,極易引發不穩定因素。

三是抵押物存在權利瑕疵,難以處置。

(二)信貸審查標準不夠嚴格

金融機構在審覈放貸時,仍存在以信用擔保方式的貸款,而在無實體擔保的情況下,貸款風險較大。

對信貸主體資格審覈、保證人情況瞭解不詳,缺少深入實際的實地調查,對部分企業掛靠申請貸款現象、採用虛假資信材料等未能及時發現。金融機構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和協作機制。

(三)法律救濟意識不強

一是財產保全意識不強。

二是行使抵押權不夠積極。

(四)貸後監管不到位

金融機構由於在監管上的滯後性,未能及時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一旦發現問題,借款人往往已經資不抵債,甚至已經轉移了剩餘財產。

三、意見和建議

(一)提高放貸擔保要求,嚴格信貸審查標準

提高對借款人的放貸擔保要求,建立規範完善的債權擔保辦理程序,放貸時應儘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擔保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對於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業務員需嚴格審查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對於借款金額、借款利息、還款方式、逾期還款的法律後果等涉及到借款人利益的重要條款應當提示保證人認真閱讀,提醒其可能需承擔的法律風險。

(二)強化財產保全意識,積極行使法律權利

一是進一步強化財產保全意識。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應儘快辦理財產保全措施。

二是進一步強化執行參與意識。通過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配合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人員行蹤。

三是進一步強化案件時效意識。一旦發生金融糾紛,立即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主張權益。關注財產處置重要節點,提前申請執行財產查封、續封、凍結、續凍等,避免財產處置不及時造成損失。

(三)提升風險防範意識,及時跟進風險防控

商業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在今後的信貸中,要進一步提升風險防範意識,嚴格借款審查標準,從源頭降低信貸風險。

一是加強對信貸人資質的審查。

二是加強對擔保財產的審查。

三是加強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查。

四是加強對借款的動態跟蹤。

五是建議建立關聯案外人承諾書保障機制。

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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