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抓馬

  女性在就業市場受到的不公

  是因爲“害羣之馬”造成的嗎

  承諾不要孩子卻意外懷孕

  是違背了契約精神嗎?

  前不久,有個討論在微博上小火。一位女士入職前跟HR說兩年內不打算要小孩,結果入職後兩月意外懷孕了。跟領導請假說要去醫院做檢查時,領導要她或者打掉孩子,或者辭職:

  這位女士很是不忿,便上微博向衆人討個說法,結果留言幾乎是一邊倒地譴責她:既然事先做出了承諾,就應該做到;這種沒有契約精神的做法,不但損失公司的利益,還加劇了職場性別歧視,會讓女性求職更困難:

  更有網友特地指出,自己作爲女性,都沒法接受她的做法:

  當然也有人站此女士,可很快就招來一大批反對聲。強調意外懷孕的,被普及了避孕的有效措施:

  指出女性生育權的,被一句該女士先違背契約精神給懟了回去:

  而一些考慮較爲周全的留言,如女性幾乎承擔了所有生育成本,企業也因實質性地爲女性員工的生育提供福利而有着財力、效益的損耗,此女士剛入職就懷孕客觀上會造成女性求職困難,領導講話不好聽等:

  則被職場女性委屈可男性也委屈的討論所淹沒了:

  那這件事情到底怎樣處理才合理?

  是這位女性要麼打胎要麼辭職,還是選擇生產且留在工作崗位上?

  是否正如衆人所討論的,她先違背了契約精神?

  那什麼是契約精神?

  我們追求的“契約精神”,究竟是什麼?

  先來看一個問題,個人與社會、國家間到底是什麼關係?現代社會最流行的解釋便是社會契約理論。它是說,在社會不存在的情況下,人處於無序狀態。在無序狀態下,人與人出現糾紛時,只能是你打我來我打你,直到一方徹底打輸爲止,人的財產、生命安全很難得到保障。大家這樣活着很是心累,就決定走到一起組成社會,把懲罰他人的權力交給大家共同設置的機關——一般來說它的名字叫政府。如此一來,有人跑去偷地或打人,大家合力將ta扭送到政府機關了事。大家走到一起心平氣和地商量着組成社會、成立政府的事情,就被叫做制定契約。

  圖片來源:giphy

  對社會契約論來說,有兩點非常重要:

  首先,制定契約的是這樣一羣人:他們獨立、自主、理性,且他們獨立、自主、理性的程度是同等的。這才保證制定契約的過程中,沒有人因爲力量處於弱勢而喫虧。

  其次,制定契約前,社會是空白的,不存在任何機構或關係。大家所商議的,是如何組成一個能夠保障個人安全與自由的社會。自由意味着他們可以做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安全意味着當他們的生命與財產受到其他人威脅時,威脅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後來,還有哲學家爲了在保障個人自由的同時實現個人之間最大程度的平等,指出制定契約時,每一個人都應該處於無知之幕後。這是說,這些勢均力敵的個體,並不知道進入社會後自己的社會地位如何,並不知道自己將是城裏的王思聰還是村裏的二狗蛋,那爲了保證自己進入社會後不喫虧,人們最聰明的做法是假設自己是社會最弱勢者,接着在保證最弱勢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制定契約。

  我們可以看到,1)理想契約是由一羣勢力完全相當的個體互相達成的;2)制定契約的目的,是爲了更好地保障個體的自由、安全與平等。

  她承諾不要孩子,是“契約”嗎?

  社會契約理論源自西方,隨着世界各地先後步入現代,它如今已在全球範圍內得到了認可,幾乎深入到了每個人的生活中。因而,當那位女士有承諾在先卻在入職兩月後懷孕時,被網友痛批“違背契約精神”。

  可她的承諾是契約麼?顯然不是。原因很簡單,從理論上來看,她與公司之間,遠非勢均力敵,這已經構不成簽訂契約的基本前提了。

  這不公平!

  圖片來源:giphy

  從現實中來看,他們已經處於極其複雜的現實關係中了。她是勢單力薄的求職者,而公司是人力、財力的集合體。擺在她面前的工作選擇就算很多,她也得付出很多的時間、精力去一個個挑選或被挑選、確定或被確定,況且現實往往是工作機會並不多。而對公司來說,一條招聘信息發出去,至少會來幾個求職者,它總是在挑選者的位置上。

  兩年內懷不懷孕,明明是一件非常個人的事情,可她爲什麼需要跟公司談起?因爲這與公司的利益相關。她恰好是一位育齡女性(26歲),而公司是希望新入職員工在近兩三年裏不要懷孕的。弱勢的個體很清楚強勢的機構想要什麼,於是便把很個人的事情變成了對強勢方的承諾。這與保障弱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這個承諾,其實名叫潛規則,是弱者爲了保證強者的利益而做出的妥協

  她是“害羣之馬”嗎?

  很多網友炸在這裏:你這麼做,讓女性以後怎麼求職?

  潛臺詞是,這樣的承諾,大量存在於女性與用人單位之間。只有當所有女性都一諾到底時,才能稍稍減輕女性整體求職時的困難。只要一個人“沒有實現承諾”,那女性整體都將受到損害,那這個人就可以被公然叫做“害羣之馬”。

  此時,職場女性生育的監督者,不再是用人單位,而成爲了其他職場女性:大家都需要喫那一口飯,爲了讓大家都喫到飯,請管理好你的子宮。

  但在如今,子宮的管理權屬於女性嗎?

  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位女性完全是出於意外才懷孕的。但懷孕這件事並非她一己之力可以完成。我們可以想見,是否要這個孩子,對於一位已婚女性而言,很難百分百由自己做主。在大部分情況下,她需要參考丈夫與整個家庭的意見。

  現實還不止於此,除了丈夫和家庭,還有整個社會的參與(或許說是“摻和”更合適)。

  圖片來源:giphy

  當有適齡生育者說自己不想生娃時,很有可能被懟過來一句,“你不養她不養,那社會整體最終就得完蛋。社會可是由人組成的啊!”

  政府也喜歡插足,古今中外莫不如是。越王勾踐臥薪嚐膽期間用律法強制人們生育如是;日本政府推出機器嬰兒,激發年輕夫妻對嬰兒的喜愛,韓國有政府機關每月推出“家庭日”,號召人們早點回家“啪啪啪”也如是。

  企業更有趣啊!我們退一萬步來看,沒有人哪裏來的企業?沒有個體的加入企業怎麼運作?

  顯然,企業不會對自己實施這樣的靈魂拷問。它簡單粗暴直線條:我想要賺錢,我需要人來給我賺錢;滿大街都是人,拉合格人來給我賺錢;我給ta工資;一切公平合理,over!

  可真的是這樣麼?

  不,完全不。

  殘缺的社會契約理論

  在社會契約理論那裏,聚在一起組成社會的人是獨立、理性、自主、成年的。

  那我們就簡單地問個人生基本問題:這樣的人是怎麼來的?

  首先他們得被生出來,其次他們需要被撫養成人。而生育與撫養的最大責任體,便是女性。且不說古代社會女性是如何將人生大部分精力花在生育與撫養子女上的,就哪怕是現代社會,女性在生育與撫養子女上也有着極大的付出。

  然而這個現實被社會契約理論徹底忽略了,它沒法看到這一點,也不想看到這一點。試想,那些尚在哺乳期的、那些哭鬧玩耍着的、那些老弱到走不動路的一羣人,怎麼跟獨立、自主、理性的人們一起制定契約?那些有家庭的、有小孩的、家庭狀況又各不一樣的人,怎麼能勢均力敵?因爲生育與月經,而不時處於(身心)弱勢的女性,如何與無生育、月經的男性處在同一線條上?

  正如《性契約》的作者帕特南所說,社會契約理論建立了現代父權體系。在它那裏,女性、生育、撫養均消失了。

  是母親在生養、撫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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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企業恰以社會契約理論爲理念基礎,它順理成章地繼承了其祖師爺的衣鉢:我只看到我想看到的獨立個體,我不願意看到生育、撫養那些不能創造利潤的內容。即使因爲生育、撫養,既給了它員工,也給了它消費者。

  現實中的社會、政府跟企業,是五十步與百步的關係。它們從社會契約論中獲得了存在合法性,自然不自覺地維護契約理念,進而在很多情況下不自覺地跟着契約理論忽視真實的人。比如西方現代社會一開始,婦女並沒有任何政治、經濟權利,她們被化歸在看不見的家庭領域內;再比如通行世界各國的對選舉人年齡的規定(如XX歲以下無選舉權)。

  從理論來看,如果說在制定契約前是人需要社會與政府,那制定契約後社會與政府爲了維持自身的存在也需要人。從實際來看,社會與政府更是一直或強制、或委婉地要着人。然而,它們爲生育與撫養所承擔的責任,是完全無法與個體(尤其女性個體)的付出相比的。

  “公平公正”背後的父權基礎

  討論至此,我們看到,那位女性對公司的承諾,完全不能叫做契約。如果真要說她破壞了什麼東西,那她“意外”破壞的,是女性整體與企業(甚至社會與政府)之間默認的極其不平等協議。

  況且,那個被現代社會奉爲公平公正模板的契約,從起源上就是壓制着另一半人類的父權主義基石。

  目前看來,具體情況對此女士極爲不利,即使她最終留在公司,也正如一位網友所說,會過的很艱難;可如果因此而打胎或辭職,又是對她弱者地位的再一次加強。

  若要從整體上徹底改變女性的不利地位,社會需要一個巨大的轉變:從社會契約論之下的以利益爲目標,轉變爲關懷倫理之下的以人爲根本,而生育與撫養,則會是根本中的根本。

  要知道,人類社會,從未將人的生育與撫養看作中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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