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是對自已和他人生命不負責的表現,妨礙執法,更是觸犯道德和法律的底限!2019年3月6日晚,東興市的廖某等4名男子爲幫助朋友逃脫酒駕的責任,使用暴力阻撓交警依法執行公務,對交警大打出手,導致執法人員受傷、警械損壞,當晚“霹靂行動”被中斷。案發後東興市檢察院立即派員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並於2019年4月12日依法批准逮捕廖某等4名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嫌疑人。及時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有力維護了法律的威嚴以及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

原本兄弟聚會開開心心喝喝小酒,

現在因爲一時的

衝動、酒後犯渾只能在拘留所同甘共苦了

案情回顧:

男子阻撓執法

男子試圖拉走坐在公務執法車上的涉嫌酒駕司機

男子用身體抵住公務執法車門不給關車門

男子走上前排駕駛室抱住執法人員不讓開車走

男子揪住執法人員的衣領並抓傷執法人員脖子

男子威脅執法人員

男子用手勾住執法人員脖子阻撓執法

被抓傷的執勤人員

被撕壞的警服與反光背心

交警蜀黍提示: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法律不遵守,親人兩行淚!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法規,主動配合支持民警執法,共同維護法律尊嚴。對公然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以保護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民警執法權益,樹立民警執法權威!請所有公民尊重法律,尊重執法者!

【以案說法】

妨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爲、捆綁行爲等。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使用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知識拓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來源:廣西東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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