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出臺《指導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將聯合行動中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採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經驗轉化爲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學校及幼兒園、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力求從根本上解決校園食品安全問題。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意見》注重藉助科技手段,實現智慧監管,提高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要求市場監管、教育行政部門積極藉助“明廚亮竈+互聯網”,隨機抽查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主動查找、發現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

(原標題:四部門發文!這次真要和校園小賣部說再見了?)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明確指出:

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

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原則上只售賣純淨水、礦泉水、預包裝麪包、牛奶等食品。


圖片來源:新華社

2019年4月1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其中就有規定,“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也意在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出臺《指導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將聯合行動中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採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經驗轉化爲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學校及幼兒園、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力求從根本上解決校園食品安全問題。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 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

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單位、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的食堂,容易放鬆食品安全管理。在監管執法中,也發現因爲主體責任不落實,疏於食品安全管理而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問題。

爲有效有力防範此類安全風險,《指導意見》要求,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合同。

爲推動中小學生、幼兒養成健康飲食習慣,通過正餐攝入營養所需,防止片面依賴零食,《指導意見》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原則上只售賣純淨水、礦泉水、預包裝麪包、牛奶等食品。


資料圖,圖文無關(來源:攝圖網)

整治校園周邊無證無照經營食品

校園周邊無證無照經營食品一直是學生家長們的揪心事、煩心事。

爲解決這些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學校周邊用房有管理權限的學校,不得將周邊用房租借給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

市場監管部門要壓實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要加大對供餐單位、學校食堂及校園周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等的監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人員是否持有健康證明,售賣或貯存、使用的食品是否爲“三無食品”、超過保質期限食品、腐敗變質食品等。

同時,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監管部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犯罪行爲。

將校長陪餐制落到實處

此前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

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指導意見》從兩個方面推動學校和幼兒園將校長陪餐制落到實處。

一是明確陪餐工作的具體內容,要求陪餐人員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記錄。

二是注重及時解決問題和風險隱患,要求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立即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圖片來源:新華社

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意見》注重藉助科技手段,實現智慧監管,提高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要求市場監管、教育行政部門積極藉助“明廚亮竈+互聯網”,隨機抽查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主動查找、發現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