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柳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柳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業盛受賄案,判決被告人陳業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被告人陳業盛受賄所得人民幣766.08萬元,依法追繳,其中暫扣於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退贓款人民幣227.4萬元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這是該院建院以來審理涉案標的最大的一起職務犯罪案。

經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業盛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在廣西冠信實業有限公司、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任業務一部經理、礦產部經理、副總經理期間,收受與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有貿易往來的相關公司人員即時某、洪某、劉某、鄭某、馬某、劉某某給予的人民幣現金540萬元、美元37萬元(摺合人民幣226.08萬元),合計人民幣766.08萬元。

柳城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業盛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業盛犯受賄罪罪名成立,應當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陳業盛具有坦白、部分退贓等情形,遂根據被告人陳業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柳城縣人民法院 鄭思羽 喬茜 韓其峻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