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拘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強制措施,顧名思義就是在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對嫌疑人或者被告採取的暫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那麼民事糾紛中也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嗎?民事強制措施是怎樣的?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拘留?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瞭解一下吧!

一、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會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在《民事訴訟法》第十章的規定中,民事強制措有拘傳、訓誡、責令、罰款和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拘傳的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指一些負有贍養、撫養等義務等和一些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同時也適用於一些未成年人涉及的民事糾紛,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況。

只有同時滿足必須到庭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三個條件的,才適用拘傳。如果在收到第二次傳票傳喚後到庭的或者存在正當理由的則不會被拘傳。正當理由則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導致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而訓誡和責令則是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訓誡和責令不單指原告與被告,對在法庭上所有不遵守法庭規則的人都是適用的。

二、民事強制措施中的拘留

民事強制措施中的拘留屬於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屬於是司法拘留,由法院直接做出拘留決定。有下列情況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拘留、罰款:

1、僞造、毀滅重要證據或者以暴力、脅迫、賄買等方式組織證人作證或致使做僞證,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

2、轉移、隱藏、變賣、損毀已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的財產的;

3、衝擊法庭、嚴重影響法庭秩序,或者對司法工作人員、案件相關人員和訴訟參加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或者妨礙執行職務的;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5、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虛假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判決、裁定等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如果存在上述情況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處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單處或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司法拘留是法庭爲了維護法庭秩序的最嚴厲懲戒,也和行政拘留一樣,屬於違法記錄,不會在人事檔案中留有刑事案底,非司法機關不能查詢。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強制措施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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