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對於一起故意殺人案的審判結果,判處98歲的被告人許某盛15年的有期徒刑。那麼我國對於犯故意殺人罪的是怎麼規定的呢?對於高齡犯罪者會不會從輕減輕處理?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瞭解一下吧!

一、98歲老人被判15年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一起故意殺人犯,被告人許某盛因懷疑自己的妻子用毒藥害自己,在自己家中手持一把尖刀捅刺妻子胸部、背部等部位,將其殺害。後被聞訊趕來的女兒女婿和鄰居制止。

當晚,許某盛的女婿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將許某盛抓獲歸案。最後,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僅因夫妻感情長期不和,懷疑妻子用毒藥害自己便起殺心,並持尖刀將妻子殺害,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二、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對於故意殺人罪的罪行認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即在防衛過程中起了殺意,不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的;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行爲造成他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將其殺害的;

3、激情殺人,即一開始行爲人並無任何殺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等情況下失去理智而殺人。這種情況必須是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引起行爲人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自己的辨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的;

4、受被害者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者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的;

5、生母溺嬰,這種情況必須是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下將親生嬰兒殺害的;如果是因爲重男輕女等其他惡劣情況下加以溺殺,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屬於情節較輕。

在故意殺人罪的認定中,不能只看行爲的後果,還需要根據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如果行爲人不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於其他非故意行爲致人死亡的,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在《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中,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事件中,許某盛已滿七十五週歲,但是由於其故意殺人動機明顯,雖需要酌情處罰,但仍需要依法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98歲老人被判15年事件和故意殺人罪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