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一篇网文流传甚广,取材于北宋最著名的“登州阿云案件”,讲的是司马光十七年后杀死一个女孩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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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名字不消说了,案件情节记录于《宋史·许遵传》里。

大意是,有个叫阿云的已定婚女子,嫌自己的未婚夫丑陋,在未婚夫在地头小睡时,想用刀砍死,因为力气小,没砍死,只砍断未婚夫一个手指头。

官府抓住阿云后,阿云实话实说,按当时法律,谋杀亲夫算重罪,斩立决,但审案的法官许遵对阿云很同情,利用一个事实漏洞,按当时潜规则,父母去世要守孝三年,不能谈论婚嫁,阿云的母亲去世时间恰好在三年内,阿云是在这期间被某亲戚强行定婚的。

古代定婚有很多讲究

所以,许遵判定阿云与被伤者不是未婚夫与未婚妻的关系,这样就绕过了“谋杀亲夫”这条重罪,又因为官府尚未动刑,阿云就陈述了伤人事实,算做“自首行为”,这样阿云又获得判刑机会,由“死刑”变成了“有期徒刑”。

这种判决上交到上级机关,却遭到了上级部门的反对,认为“谋杀已伤”,按之前的法律条文,得处以死刑。

而许遵则拿出皇帝不久前发布的一个诏书内容,其中一条“谋杀已伤,自首减等”,一边是皇帝的意思,一边成文的法律,两边都不相让,各说各理,最后这个案子上呈给皇帝,皇帝让司马光和王安石组成联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可以挑战皇权唯有宋朝

可惜,司马光和王安石的意见截然相反,王安石认同许遵,司马光支持阿云死刑。

最后,王安石得到皇帝的支持“既执政”,有了权力自然按自己想法办事,就免了阿云的死罪。

这个事情基本完结,但最近那篇文章却有鼻子有眼的把这个“争论点”很清晰的案件,变成了王安石与司马光利用此案件进行“党争”,并且极力偏袒王安石,对司马光结一盆一盆的泼脏水。

更甚者,最后,还写道,没判死刑的阿云,后来赶上朝廷大赦,出狱后正常结婚生子,但司马光上台后,又重新办理此案,将已经结婚生子的阿云再次逮捕后杀死。

司马光剧照

因为文章七分真实,三分瞎编,所以,欺骗性极大,翻遍所有史书,大家观注点都是案件本身和法律条文与最高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对于阿云的结局都没有提到。

唯一有点联系的是“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乃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司马光代替王安石重新成为宰相后,又把这件案件提了出来,司马光一行只是对这件案子进行重新论证,对案情进行分析,最后只是废除了“自首减等”这个条文而已。

对于已经结案的阿云,司马光根本不可能再次理会,司马光重视的是避免以后发生此种情况。

网文里把阿云写成弱势群体,司马光则咄咄逼人,司马光反对王安石,看到的是王安石判决的一个弊端。

清人编写的《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里,司马光的话可做参考。

“朝廷贷命编管,已是宽恩,而遵更稽留不断,为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后有似此之类,并作减二等断遣,窃恐不足劝善,而无以惩恶,开巧伪之路,长贼杀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法律也做不到绝对公平

“贷命”,用钱买命,即犯死罪的人交大量金钱可以免除死罪,这个细节极其重要,网文却没有提到。

“减二等断遣”,二次减刑。

司马光担心的是,按当时的法律,如果有钱人犯罪,先交钱已经免死,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又得到二次减刑机会,这样对有钱人的惩罚力度就减了很多。

所以,最后“自首者,不用减等。”即花钱免灾的那拨人,不再享受“坦白从宽”的待遇。

在这件事上,王安石与司马光都是很认真的做理性分析,都没有道德上的污点,最后北宋党争严重,也不是二人所能左右的。

所以,那篇网文就是为了黑司马光而存在的。

逝世前曾自信的说“吾无过人者,但平生所为,未尝有不可对人言者耳”的司马光,不可能杀死那名叫阿云的女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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