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

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1)視同銷售成本要計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對應。

(2)計入存貨成本中的稅金與銷售稅金是有區別的。計入存貨成本中的稅金,如契稅、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等,它們隨存貨的領用逐漸扣除。

(3)出口貨物將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計入成本。

2.費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3.稅金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4.損失

(1)損失的範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按損失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扣除。

(3)企業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稅前扣除的損失=存貨成本+不能抵扣的增值稅-保險賠償-責任賠償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解釋1】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三項經費和五險一金。(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解釋2】“合理的工資薪金”,確定合理性原則。

【解釋3】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金額,不是應該支付的職工薪酬。

例如:企業“應付工資”賬戶貸方發生額600萬元,借方實際發放工資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前只能扣除500萬元,而不是600萬元。

【解釋4】如何判定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5】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爲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和三項經費的結合)。

結合職工福利費的具體五項內容。

稅法上的“臨時工”(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爲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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