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疫情期间,企业如果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或者在复工复产时没有严格按照各地规定接受检查、准备防护物资,采取预防员工感染肺炎病毒的措施,或有其它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谎称可代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货款,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将构成诈骗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建检察

疫情发生期间,市面上出现一批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利用疫情故意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更有违反规定复工复产造成众多员工感染等行为。而目前随着企业逐步复工,在疫情高发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防控法律风险?可能涉及的犯罪又有哪些呢?

以下十类疫情期间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类型,希望广大企业防微杜渐,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调整工作部署,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非法经营罪

企业如果有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须的食品、口罩、药品等商品的情形,或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企业如果发现可能犯有新冠肺炎的员工,应立刻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如果故意隐瞒不报备不隔离,造成大面积员工感染,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涉事人员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

在企业复工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的,比如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符合《刑法》第277条情形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疫情期间,企业如果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或者在复工复产时没有严格按照各地规定接受检查、准备防护物资,采取预防员工感染肺炎病毒的措施,或有其它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制假售假类犯罪

此类犯罪包括《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214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多个罪名。

在疫情期间,某些企业或经营者存在出售夹杂劣质碎纱的黑心“口罩”、 销售假冒“3M”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用“次钠”(次氯酸钠)溶液兑水后谎称“84消毒液”出售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已触及刑事犯罪。

另外,企业在复工后进货商品对外销售时,要仔细检查商品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有资质、有合法来源,有正规检验手续。

六、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定罪。

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疫情期间,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如果发现虚假疫情信息或违法信息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应该尽到监管义务,避免虚假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如拒不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符合《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九、污染环境罪

企业有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将以污染环境罪定罪论处。

十、诈骗罪

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谎称可代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货款,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将构成诈骗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