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近日,一篇“日本‘無印良品’公司敗訴,在中國今後只能叫MUJI了”的文章在某平臺出現,並迅速引發網友批判北京無印良品冒牌侵權抄襲日本無印良品的“一邊倒”輿論,文章主要內容如下:“日前,法院裁定2005年在上海成立的日本無印良品公司所使用的“無印良品”商標侵害了北京棉田紡織品商標權,日本無印良品需賠償其62萬元人民幣”。事實上,日本無印良品只是在第24類商品的商標使用上敗訴,但今後在中國只能叫MUJI卻是個假新聞。事件也從側面反映出企業商標保護及管理仍需加強。

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首先,此次涉事商標權爭奪戰的是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簡稱“良品計畫”)與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棉田”)。

第二,分析判決書可得到以下幾點信息:

(一)北京棉田僅起訴良品計畫在第24類商品侵權使用“無印良品”及“無印良品”商標;

(二)北京棉田享有第24類商品的“無印良品”商標權;

(三)良品計畫沒有註冊全品類“無印良品”商標;

(四)良品計畫可以使用已註冊範圍內的商標。

由此可見,良品計畫的侵權只涉及第24類商品的商標使用。第24類具體是一個怎樣的概念?現行我國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第24類商品被定義爲織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制或塑料制簾,涵蓋11個類似羣,314項商品項目。

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第三,中國“無印良品”商標的申請時間是2000年4月6日,由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在第24類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於2001年4 月28日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覈定使用商品爲“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牀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等商品,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後經商標局覈准在2004年8月2日轉讓給此次事件的涉事方北京棉田。良品計畫雖然在1999年11月17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無印良品”商標,但僅指定使用在第16、20、21、35、41 類商品或服務上,且截至2000年4月6日前,仍未申請在第24類商品上註冊“無印良品”商標。至此,按照中國“商標註冊在先原則”,良品計畫無法在第24類商品上合法合理使用“無印良品”商標。

第四,商標作爲一種市場流通標識,它不僅僅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構成的一種符號,更重要的是代表了實際使用者的商譽。但不可否認的是,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與北京棉田的“無印良品”,兩個商標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設計風格趨於一致,且發音相同,在形式上已構成近似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此次事件中,良品計畫在第24類相關商品中使用“無印良品”及“無印良品”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侵權。

因此,綜上所述,良品計畫在商標註冊方面侵權敗訴符合法律程序的判決。另一方面,值得引起深思的是事件折射出的商標搶注問題。

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商標

無印良品VS無印良品,孰是孰非?

北京棉田的無印良品商標

商標,區別商品的來源和不同的生產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標就是商品質量的代名詞,彰顯着商品的聲譽。爲何“無印良品”商標會遭到搶注,往往包含三大原因:

一、商標品牌意識不足,缺乏全局性和前瞻性

“無印良品”是一個日本雜貨品牌,以服裝、生活和食品三大類佔商品經營主導。那麼,究竟“無印良品”爲何沒在中國大陸境內首次申請商標註冊時一併註冊第24類商品呢?翻看“無印良品”發展的幾個重要節點:

1980年12月,“無印良品”誕生,造出廚房用保鮮膜、柔軟劑、無磷清潔劑、牙刷等9種家用品和31種食品;

1981年,“無印良品”開始銷售服裝類商品;

1995年,“無印良品”推出了冰箱、洗衣機、電話、電鍋、微波爐等家電商品;

1999年,“無印良品”產生了孕婦及嬰兒服飾、兒童用傢俱等。

相比較而言,在1980年—1999年間,在售的“無印良品”商品並未過多的囊括“棉織品、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牀單、枕套、被子、被罩”等第24類商品。這就造成了良品計畫在中國大陸境內首次註冊商標時,目光可能只停留在當時正經營使用的主力商品上,加之自身商標品牌缺乏長遠規劃,對中國市場商標知識產權和市場監管相關制度瞭解不全面,從而爲以後的商標權益埋下巨大風險隱患。

“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已成爲開拓國際市場的普遍規則。爲防止企業商標遭到搶注,企業在開拓市場之前,必須考慮商標品牌戰略佈局的全局性和前瞻性,分析企業自身和行業內競爭者的商標信息,明確企業在商標設計、註冊、保護、運營等方面的具體工作,以獲得合法化的“身份”,爲將來的事業發展打下穩健基礎。

二、品牌價值大,保護力度不足

商標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資本和財富。而商標本身蘊藏的無形價值,是惡意搶注日漸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無論是“無印良品”,還是“無印良品”,均已在受衆認知中根深蒂固。而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商標又始於1980年,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創造性,並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1990年到1999年間,MUJI的營業額由245.1億日元攀升至1066.9億日元。而中國作爲“無印良品”海外增長着力點:從2005年在上海開設第一家門店起,截止16年底,近10年銷售額複合增長率99%。“無印良品”品牌建設在中國延伸成功,擁有一定消費羣和顧客忠誠度。因此,企圖依靠“傍名牌”打開市場,獲取利益的跟風者從來都層出不窮。

但是不得不說,良品計畫的商標問題一直沒在根源上做好優化。比起企業自身的發展,居於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上的爭鬥可能關係到企業的生死,如何多形式保護品牌商標,讓攀附者不能攀附,讓消費者不再混淆,防止品牌價值受侵害,仍然任重道遠。

三、商標權保護具有地域性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即商標僅在其註冊的地域範圍內具有效力。且《商標法》規定“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只能是在中國境內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中國境外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倘若尚未在中國境內使用,在中國境內即不具有商標權益,不宜受商標法保護。

良品計畫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棉田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中,良品計畫聲稱“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域外在先使用,並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但二審法院認爲良品計畫委託中國大陸境內廠家生產加工第24類商品供出口,且宣傳、報道等均是在中國大陸境外,不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不僅明確了我國的商標權具有地域性,我國的司法政策和判例更加承認這種地域性。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商標不在中國境內使用,即使馳名,亦無法被保護。而作爲企業,更應警醒,無論是在商標授權還是商標侵權認定中,地域性原則均具有重要意義。企業走出去或走進來,學會按照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注意把握和妥善處理商標地域性與全球化的關係,實爲保護企業品牌之良策。

總而言之,“無印良品”商標之爭在未來有可能會繼續下去。除“無印良品”外,前不久的南北“稻香村”之爭尚無結論,圍繞露露知識產權案糾紛升級,王老吉的紛爭,對於商標保護,國內外企業都應當防患於未然,建立保護機制,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實現品牌利益、企業利益、消費者利益等多方利益的一榮俱榮,纔是未來選擇方向。(禾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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