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胡先生與苗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胡先生有權要求苗某履行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1.建議胡先生與苗某就房屋過戶問題進行協商,要求苗某履行合同約定,辦理買賣房屋過戶手續。

苗某爲了給其妻子治病,經其妻子同意將家中的動遷房出售給胡先生。爲了節約交易成本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胡先生與苗某約定先交20萬房款,苗某將房屋鑰匙交胡先生,尾款5萬元待五年後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再行給付。今年5月五年期滿,苗某的女兒卻拒絕將房屋過戶到胡先生名下,聲稱其父親瞞着她將房子賣掉,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胡先生想諮詢的問題是:自己與苗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支招

根據胡先生的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尚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購房人不擁有房屋的產權。但是,胡先生與苗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該維護其效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且房屋產權是苗某及其妻子的共同財產,其女兒無權干涉。因此,胡先生與苗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胡先生有權要求苗某履行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行動建議

1.建議胡先生與苗某就房屋過戶問題進行協商,要求苗某履行合同約定,辦理買賣房屋過戶手續。若協商成功,既避免了繁瑣的訴訟程序,又能夠節省時間及相應的費用;

2.若協商不成,胡先生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如起訴狀、房屋買賣協議、苗某收到房款收條等,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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