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被告張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瞞原告,與被告孫某同居,並生育一子,違反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定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原告與被告張某雖經法院調解離婚,但被告張某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爲,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還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考慮到被告張某的過錯程度以及其他實際情況,酌定賠償金額爲2萬元。

一拍案情

張某(男)與李某(女)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後因感情不和,從2016年開始,張某先後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2017年11月初,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子由男方撫養,並自願承擔撫養費,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時有探望權,夫妻共同財產也分割完畢。

李某離婚後發現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爲,並在雙方離婚前一個月,便與孫某生下兒子(張某在與李某離婚前一個月,即2017年10月與孫某生下一子,之後二人於2017年11月中旬登記結婚。),李某認爲張某的行爲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孫某的行爲亦對其造成了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盛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二拍審判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認爲: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被告張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 系存續期間,隱瞞原告,與被告孫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行爲,並生育一子,原告對此無過錯。現原告與被告張某雖經法院調解離婚,但被告張某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爲,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還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考慮到被告張某的過錯程度以及其他實際情況,酌定賠償金額爲2萬元。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三拍評議

四川正當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爲:

根據我國社會公衆從習俗、傳統角度對婚姻家庭的認識,違反忠實義務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傷害往往是非常嚴重的。違反忠實義務者應當想堅守忠實義務者給予相應賠償。違反忠實義務的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被告張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瞞原告,與被告孫某同居,並生育一子,違反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定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張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得到司法支持。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決是公正的,當點贊。

合作單位:四川正當律師事務所

作者:四川正當律師事務所 白聯洲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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