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萬聯證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自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每2個月對子公司經營管理行爲的合規性和組織架構規範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和風險隱患並予以改正消除,根據檢查情況切實完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公告顯示,經廣東證監局調查,萬聯證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萬聯天澤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在完成組織架構規範整改公示前實際開展業務,且在2017年9月證監會強調相關規範要求後仍有5只違規產品出現投資者首筆款項繳款的情況。

不計成本違規打“價格戰”:廣發證券因低價參與債券投標遭監管處罰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何劍嶺    

圖片來源:攝圖網

4月22日,廣東證監局在其官網上公佈的一則對於廣發證券的處罰,劍指債券承銷低價攬客,激起了業界極大反響。

廣發證券存在低於成本價參與債券投標

廣東證監局對廣發證券指出: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低於成本價格參與公司債券項目投標的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於2019年5月30日前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你公司應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並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債券承銷業務尤其是承攬環節的內部控制,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

那麼上述《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是怎麼規定的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條款後發現其主要內容如下: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爲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這條要求各中介機構要勤勉盡責,覆蓋面比較廣。

第三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爲。”

  激烈競爭下承銷費率最低0.0001%

廣發證券被罰只是近年來投行價格戰的縮影。去年10月,中信證券、 海通證券、國泰君安三家機構共同中標上海農商行IPO項目,但三家券商合計收費僅爲51萬元,其中海通證券的承銷費率甚至低至0.5‰。今年年初,在華夏銀行高達300億元的再融資項目中,5家券商合計保薦承銷總收入僅42萬元,承銷費率低至0.0014%。

4月初,某大型央企爲即將發行的百億規模公司債進行承銷招標,甚至有券商報出了0.0001%的承銷費率,摺合人民幣1萬元。後有消息稱,該央企突然宣佈臨時取消本次招標發行,原因是參與競標的券商向監管層舉報對手方以大幅低於行業標準的價格惡性競爭,涉嫌擾亂市場秩序。

但實際上,目前從債券承銷市場來看,激烈競爭之下,行業規模效應越發向頭部券商聚集。從2018年合併母子公司後券商債券承銷排名來看,去年排名前五的券商分別爲中信證券、中信建投、招商證券、中金公司和光大證券。其中,光是中信證券與中信建投的債券承銷規模就分別高達7671.34億元和6082.51億元。另外,承銷額排名前十的券商佔據了整個證券行業63.74%的市場份額。

事實上,監管層對投行承攬業務時的惡性競爭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去年9月18日,證監會在《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七)》中表示,對於承銷費率偏低、執業質量存疑的公司債券項目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覈實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於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今年1月21日,中證協也組織召開第六屆投資銀行委員會專題擴大會議,研究討論了近年來境內外資本市場投資銀行業務佣金收入的基本情況,近期市場上出現的個別低價競爭案例,以及建立合理定價制度的相關建議。

廣發證券本次被罰,儘管只是個例,但從中亦能看出證監會從嚴監管的決心。

廣東證監局本月已開10張罰單

而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廣東證監局連續發出多個文件,對違法違規市場參與主體實施監管措施。光是4月以來就有多達10張,其中既有針對券商,也有針對中介機構,還有針對個人。

其中,4月19日廣東證監局對萬聯證券採取了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的監管措施,對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對萬聯證券的處罰與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有關。公告顯示,經廣東證監局調查,萬聯證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萬聯天澤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在完成組織架構規範整改公示前實際開展業務,且在2017年9月證監會強調相關規範要求後仍有5只違規產品出現投資者首筆款項繳款的情況。

廣東證監局表示,萬聯證券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反映出其對子公司經營管理行爲的合規性監督檢查不到位。

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萬聯證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自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每2個月對子公司經營管理行爲的合規性和組織架構規範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和風險隱患並予以改正消除,根據檢查情況切實完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東莞證券被查出虎門分公司原負責人趙某在未經過東莞證券審批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向客戶銷售非東莞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要求該分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組織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在前期自查自糾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楊樹坪則是因爲未能履行增持承諾受罰:2018年6月20日,楊樹坪通過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泰股份或公司)發佈增持公告稱,基於對公司未來持續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對公司價值的認可,計劃通過公司控股股東廣州粵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動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個月內(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額不低於4億元,且不超過10億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計劃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楊並未履行承諾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楊通過粵泰股份發佈控股股東終止增持計劃的公告,決定終止實施本次增持計劃。

廣東證監局稱,楊樹坪未在承諾期內完成增持粵泰股份股票計劃,且未提出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提交粵泰股份股東大會審議,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規定。因此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楊樹坪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違反承諾行爲再次發生。

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及洪文偉、陳丹燕,則被廣東證監局發現在拉芳家化及其併購標的上海縉嘉的審計工作中存在瑕疵,包括函證程序存在瑕疵、未實際監盤部分原材料、未評估拉芳家化合並報表範圍不完整的影響等。

廣東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洪文偉、陳丹燕作爲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因此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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