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父母年事已高,往往會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交給子女,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不過,房子贈與子女後,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人財兩失”的父母,還能要回房子嗎?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仍有機會拿回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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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莊德通 報道

嚴叔嚴嬸沒想到,兩人用一生積蓄在上海爲兒子全款買了房,並且在房產證上寫了兒子兒媳的名字,換來的卻是被兒子拒之門外……近日,熱播電視劇《安家》中的劇情,引發了觀衆憤慨。雖說是電視劇中的情節,但現實中並不乏這樣的情況,原型可謂比比皆是。

父母年事已高,往往會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交給子女,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不過,一旦子女沒有盡到義務,父母人財兩失,糾紛也就隨之產生。那麼,父母還能要回已經贈與子女的房產嗎?

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子女沒有按約定贍養父母,那麼父母仍然有機會要回已經送出去的房子。

不履行扶養義務可撤銷贈與合同

江蘇常州的關奶奶2003年時購買了一處房產。2012年時,關奶奶的兒子李偉稱要用房子做抵押,借錢做生意,並承諾贍養關奶奶。於是關奶奶就將房子50%的產權贈與了兒子,簽訂了贈與協議。

不料,李偉卻因生意失敗,還不了債,導致房子被法院查封。2012年下半年,李偉爲躲避債務,離家出走。

關奶奶早年喪偶,每個月的收入只有360元撫卹金。房子被查封,兒子出走,讓她的生活雪上加霜。2013年3月,關奶奶將兒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撤銷贈與協議。

二審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李偉拖欠債務躲避在外,造成其母親生活不得安寧,更不能實現對關奶奶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李偉對關奶奶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其行爲客觀上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了關奶奶和李偉之間的贈與協議。

能否撤銷贈與應視情節而定

雖然相關法律明確,未履行扶養義務可撤銷贈與合同,不過更多的情況是,子女對父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是難以認定其盡到了義務。這時能否撤銷贈與,就需要視情節嚴重程度而定。

龐奶奶有多個子女,1999年時,兒子張向軍出資,以龐奶奶夫妻的名義買了房,2003年,龐奶奶夫婦又將房子贈與了兒子。

2009年,龐奶奶的老伴去世。到2014年9月之前,張向軍一直負責照顧龐奶奶。隨後,他想把患老年癡呆症的龐奶奶送到養老院,但是遭到了龐奶奶女兒張娟的反對,張娟將龐奶奶接回家中贍養。

隨後,因爲贍養費支付數額多少的問題,延遲給付、房產爭奪等問題,張娟、張向軍等子女起了很多爭執,數次鬧上法庭。

2017年5月,張娟以龐奶奶名義,又將張向軍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龐奶奶對李軍房產的贈與。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爲,涉案房子是龐奶奶夫妻共同贈與,龐奶奶丈夫已經去世,其民事主體已經消亡,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已不能撤回。就算龐奶奶主張撤銷贈與,也僅能主張一半的撤銷權。

其次,案涉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人有永久居住權。雖然現在龐奶奶並未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但張向軍一直表示同意龐奶奶到案涉房屋中居住,因此,並不能僅以龐奶奶未到案涉房屋中居住就認定張向軍違約。

2014年9月之前,龐奶奶夫婦均由張向軍負責照料,養老院的寄養費、伙食費及醫療費的自負部分超過其收入的部分均由張向軍支付,張向軍盡到了贍養義務。

雖然之後張向軍有延遲支付贍養費的行爲,但並未對龐奶奶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院認爲,張向軍的上述情形,尚未達到可以撤銷贈與的嚴重程度。最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贈與合同中應寫明

所附條件、受贈人應負的義務等

除了贈與的情況外,父母將房子給子女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因此產生的糾紛,也較爲複雜。

例如,在電視劇中,嚴叔嚴嬸是直接掏錢給兒子買房,並且寫了兒子和兒媳兩個人的名字,房子似乎跟老兩口沒關係了。那麼,如果嚴叔夫婦真的想要維權,能夠要回房子嗎?

對此,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強解讀說,雖然房產證沒寫嚴叔夫婦的名字,老兩口也沒提任何條件,但是買房的錢是嚴叔嚴嬸出的,事實上就是嚴叔夫妻二人把房子贈與兒子兒媳。

根據前述合同法192條規定,如果嚴叔的兒子有對嚴叔夫婦不履行贍養義務等行爲,嚴叔在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

另外,如果嚴叔能證明在買房時是借給兒子兒媳的購房款,嚴叔就有權要求兒子返還借款,不過劇情中顯然不是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嚴叔嚴嬸年事已高,且收入很低,兩人有權要求兒子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義務包括給嚴叔夫妻二人提供適合的居住場所和生活費,但不是必須要入住嚴叔給兒子購買的這套房子。

張志強表示,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很常見,在贈與合同中,應將所附的條件或受贈人應負的義務寫到合同條款中,以保證父母在贈與房屋後能夠獲得相應的合法權益。

他建議,如果父母是以扶養爲目的將房子給子女,可以立遺囑,在父母生前不辦過戶,這樣可以保證父母對房屋的支配權。如果子女不盡贍養扶助義務,可以更改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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