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鄧學平介紹,我國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爲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對於侮辱、誹謗則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罪並且該罪必須要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自行去法院起訴。圍繞上述社會熱點,本社記者專訪了陝西“渭南繼母虐童案”訴訟代理人、知名刑辯律師鄧學平。

核心提示:近期連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和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社會各界對正在廣泛徵求民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給予了更高的期待。圍繞上述社會熱點,本社記者專訪了陝西“渭南繼母虐童案”訴訟代理人、知名刑辯律師鄧學平。

鄧學平在醫院看望鵬鵬。 受訪者 / 供圖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田雄 報道

11月11日下午,開遠市東城幼兒園發生一起氫氧化鈉液體傷人案,致3名教師、51名學生受傷;11月5日下午1點半,長沙9歲男孩羅某在小區內被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馮某華擊打致死;10月20日,大連10歲女孩被13歲男生殺害,由於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於24日依法對其收容教養。

近期連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和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社會各界對正在廣泛徵求民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給予了更高的期待。

近日,圍繞上述社會熱點,本社記者專訪了陝西“渭南繼母虐童案”訴訟代理人、知名刑辯律師鄧學平。他表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任何時候都應當嚴加保護。未成年人價值觀尚未定型,即便偶爾犯有錯誤,也應當跟成年人區別對待,更加註重教育、感化和挽救。這個大的原則和方向不應該也不可能改變。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迫在眉睫

10月20日,10歲女孩淇淇(化名)身中七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舉刀的男生蔡某某還不滿14週歲。

“這明顯是一起惡性兇殺案件。”鄧學平告訴記者,“但根據現行刑法,不滿14週歲的人不論做了什麼,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即便殺人放火、綁架強姦,法律都拿他沒辦法。這個案子中,當地公安機關也只能對這個小惡魔收容教育,因爲他離14週歲還差幾個月。”

“讓這樣的殺人犯逍遙法外,不僅對被害人不公平,有損社會正義觀感,而且對社會治安和羣衆安全也是巨大的挑戰。現行的刑法規定是幾十年前做出的,法律應當與時俱進。我一直呼籲,刑法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大連的這個案子告訴我們,這種呼籲還應當持續和加強。”鄧學平坦言。

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否合理?《民法總則》在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上,較之早前的《民法通則》已經進行了下修。那麼,隨着未成年人智力的成長,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是否也該同步下修?對此,曾有網絡媒體做過相應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人支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過,與網絡投票相對的是,在學術界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卻幾乎呈現出一邊倒的反對態度。而反對的理由幾乎都是未成年人要以教育、保護爲主,刑事責任年齡下修會導致刑罰的大面積增加。在此背景下,立法機關及最高法、最高檢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也持較爲慎重的態度。

近年來,我國不滿14週歲的兒童暴力作案逐漸多發,且手段越來越殘忍,其中絕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保持現行法律規定不變,可能無法適應這一現實,也會造成諸多的社會不公。其實,英美兩個國家的規定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啓發借鑑意義,即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對於少數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條件地剝奪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刑罰豁免權。”對此,鄧學平這樣表示。

鄧學平進一步解釋稱,雖然相對成年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處於弱勢。但如果被害人同樣是未成年人,那麼力量對比就不能一概而論。此時對嚴重侵害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暴力行爲,如果能夠適當突破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完善入刑的法定條件,或許更能體現雙向保護原則。

“另外,做好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銜接,形成更加嚴密、合理的責任體系也十分重要。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在即,行拘年齡擬從16歲降至14歲,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信號。行政拘留最長期限只有25天,在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處罰中相對較輕。因此,先行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齡是非常有益的探索。”鄧學平說道。

“渭南繼母虐童案”引發思考

2017年陝西渭南男童鵬鵬(化名)長期遭繼母虐待毆打,致顱骨粉碎,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狀態。2018年10月30日,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及虐待罪兩罪並罰,判處鵬鵬繼母孫某有期徒刑16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今年7月4日,鵬鵬的生父趙某也因涉嫌虐待罪及遺棄罪在臨渭區人民法院接受審判,目前尚未宣判。

鄧學平是鵬鵬的訴訟代理人。他每次看到鵬鵬的狀況,心情異常沉痛。這種痛無法用語言來形容。“兒童的反抗能力和表達能力都極其有限。面對成年人的魔爪,只能是待宰的羔羊。毆打虐待小孩絕不是個人私事,國家必須要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鄧學平說。

他動情地告訴記者:“五六歲,正是最純真無邪、快樂無憂的年齡。然而鵬鵬的生命卻充滿了打罵、責罰、凍餓和虐待。若不是搶救及時,鵬鵬很可能已經被虐死。雖然現在暫時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很可能再也看不到這個世界了。因爲他的視網膜已經被繼母孫某毆打脫落,至今都睜不開眼睛。鵬鵬至今仍處於深度昏迷的植物生存狀態,仍躺在醫院裏靠愛心人士維持着生命。”

記者瞭解到,鄧學平等律師介入這個案件之後,經過研閱卷宗材料,認爲虐待罪最高刑期僅爲7年有期徒刑,與孫某的罪行明顯不匹配。“對此,我們反覆與臨渭區檢察院溝通,要求檢察院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對孫某提起公訴,同時追究鵬鵬生父的法律責任。最終,臨渭區檢察院採納了我們的法律意見,起訴指控了孫某兩個罪名。”鄧學平向記者回憶。

鄧學平表示,惡行必須付出代價,正義必須得到伸張。這幾乎是所有人一致的呼聲。司法在保護兒童權益、制裁各種虐童行爲上必須發揮更大作用,向社會釋放積極的有力信號。

“我介入代理鵬鵬案已經兩年多,這個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經接近尾聲,不論法院怎麼判,鵬鵬的病情都不會因之好轉。但這個案件給社會所留下的深刻警示和教育意義,不應隨着案件的結束而終止,相反應當作爲典型案例引起更多人重視和反思。”鄧學平說。

校園欺凌 “少年的你”不能承受之重

最近一部反映校園欺凌的電影《少年的你》在各大影院熱映。與此同時,一則關於“女童眼睛被男同學強塞幾十張紙片”的報道讓校園欺凌更加現實地展現在公衆面前。

據報道,從今年9月底開始,河南省禹州市的李女士多次帶女兒小花(化名)到醫院就診,原因是女兒的視力嚴重下降了。那段時間,李女士發現孩子的眼睛不時會冒出一些小碎紙片。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醫生從孩子眼睛裏挑出幾十張小紙片。原來7歲的小花在禹州市某小學讀二年級。9月底的一天,午飯後課外活動時,有3名小男孩與小花玩鬧,兩個男孩按住小花的胳膊,另外一個小孩往她眼睛裏塞紙片……

“這看似同學之間打鬧,便以‘孩子還小不懂事’‘孩子之間小打小鬧沒關係’‘教育教育就好了’等理由開脫了。實則不然,校園欺凌事件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會成爲一些人終生揮之不去的噩夢。”鄧學平說。

記者瞭解到,爲根治校園欺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2016年專門向各地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並要求對治理情況進行逐級上報和集中督查。

但是,校園欺凌現象仍在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經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與校園欺凌的嚴重程度相比,我國當前對這個問題的治理還顯得十分滯後。不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對於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爲卻都沒有涉及。”鄧學平解釋說。

鄧學平介紹,我國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爲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對於侮辱、誹謗則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罪並且該罪必須要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自行去法院起訴。校園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最高處罰標準是行政拘留15天。“應當說,基於未成年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對他們進行處罰時進行額外的保護,有其正當和可取之處。但問題在於,受到校園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同樣需要保護。保護未成年人不應該片面化,更不應該異化爲對不端行爲的寬縱,免受同齡人的暴力欺凌和傷害同樣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主題。”鄧學平說。

鄧學平還特別提到,起侮辱性綽號也屬於欺凌。精神欺凌比肉體欺凌要更嚴重,造成的傷害也更深。“有些人,很喜歡給別人起侮辱性綽號。我不知道該怎麼解釋這種行爲。也許是有些孩子天生的攻擊性或劣根性,也許是有些父母自己缺乏教養或管教不到位。儘管這種行爲很可惡,但絕大多數時候法律都管不了,也不會管。”

他表示,除了懲戒威懾不足,我國法律在預防校園欺凌、構建校園安全保護網方面也應加大力度。中小學生因爲社會經驗匱乏、身心發育不健全,遭遇暴力欺凌時往往缺乏應對、處理此類問題的能力。如果社會不能提供隨時可觸及、隨時可獲得、隨時可信任的幫助,不能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懼,那麼校園欺凌的陰影就無法徹底掃除。而要做到這一切,就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校方和有關單位,以及孩子監護人的救護責任嚴格化、標準化、法律化,讓管理不善、監護不周者付出輕則民事、重則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原標題:《知名刑辯律師鄧學平:任何時候都應對未成年人嚴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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