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西乾溝鄉原黨委書記、鄉長因在扶貧中引進項目虧損,犯濫用職權罪分別獲刑。對此,多位專家認爲,該案具有典型性,是罪還是錯,值得商榷。

在西乾溝鄉,仍有人大面積種植食葵,圖爲枯萎的食葵稈還留在地裏。 記者 邵春雷 / 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邵春雷 報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西乾溝鄉原黨委書記姚敏捷和鄉長張利新在拿到二審有罪的判決後,感覺非常委屈。

他們認爲,自己把多倫縣西乾溝鄉的老百姓當成自己的家人,一心想幫他們脫貧致富,出主意想點子,經常忙到深夜,“2016年引進扶貧項目出現投資虧損有諸多原因,至多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受到刑事處罰真的很委屈。”

兩人的辯護律師在一審和二審中均爲他們作了無罪辯護。

多位專家在談及此案時均表示,該案很具有典型性,到底是罪還是錯,確實有待商榷。

因地制宜調整脫貧項目

西乾溝鄉是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多倫縣下轄鄉,位於多倫縣東南部,地理位置上較其他鄉鎮屬於乾旱缺水之地,人均耕地和草場面積都很小,不適合進行養殖和需水量很大的農業種植項目,多年以來都是靠天喫飯,當地羣衆生活收入微薄。

近年國家提出全面脫貧計劃,且有相應的配套資金扶持,時任西乾溝鄉黨委書記的姚敏捷、鄉長張利新便想借扶貧的東風,讓鄉親們搭上致富的列車。

西乾溝鄉多位官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姚敏捷和張利新都是當地土生土長的幹部,在任期間作風踏實,同村幹部和村民們打成一片。

2014年,多倫縣各貧困鄉都沒有好的脫貧項目,西乾溝鄉也就隨其他鄉鎮一樣上報了傳統的肉牛養殖、育肥牛養殖、覆膜玉米種植項目。由於扶貧資金遲遲撥付不到位,項目根本無法實施;又由於這些項目要麼需要很好的水資源,要麼需要較豐富的草場資源,所以這些項目實際上不適合該鄉扶貧。

2015年下半年,姚敏捷調任該鄉任黨委書記,他有農牧教育背景,加上一股子創新幹事的熱情,便帶領班子成員積極探索更新的扶貧項目。

經過多倫縣科技局的引薦、指導,2015年9月份,姚敏捷組織西乾溝鄉部分班子成員及村組幹部約30餘人,赴巴彥淖爾市薩福沃種植有限公司治談考察種植食葵項目,後組織6個“三到村三到戶”的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召開會議。6個貧困村開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將食葵種植變更爲扶貧項目,6個村委會分別同該公司註冊成立的“多倫縣薩福沃種植專業合作社”簽訂了《食葵訂單種植合同》,隨後各村落實租賃土地,相繼組織實施食葵種植項目。

2016年3月18日,姚敏捷又帶領部分鄉班子成員赴赤峯和潤公司訂購西紅柿苗木,由副鄉長馬永林代表西乾溝鄉政府,與和潤公司簽訂了西紅柿苗木訂購合同。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多倫全縣5個貧困鄉鎮涉及22個貧困村,另外4個鄉鎮涉及的16個貧困村,都是採取項目資金扶貧到戶的方式,而西乾溝鄉探索的是“公司+黨支部+貧困戶”的集體化扶貧路子。姚敏捷說,他們的考慮是貧困戶畢竟是少數,這種路子可以帶動多數人一起致富。

因此,在變更後的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村負責租賃村民土地、僱工種植、日常管理等工作,鄉政府統一負責資金管理與使用。

功夫不負有心人,西乾溝鄉幾個貧困村當年種植的食葵和大棚西紅柿等長勢喜人,引起了縣領導極大的關注。多倫縣委開會明確承認這是扶貧的一個典型,也是在扶貧領域、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的一個創舉。期間,既有縣人大、盟政協等機構前往調研,也有盟委、盟組織部、盟紀委的相關領導前往參觀和召開各種會議,每次活動都有分管副縣長和縣扶貧辦主任等當地領導陪同,縣級以及盟級電視臺也多次做過典型報道。

多倫縣政府於2017年4月份還出臺了方案,鼓勵和支持在進京道路兩側種植花卉作物,爲“產業+旅遊”的扶貧模式助力,西乾溝經驗或是重要啓示。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截至目前,該鄉仍有部分村民自己承包土地大面積種植食葵,而且收益頗豐。

項目虧損,主要領導擔刑責

天有不測風雲。2016年秋收後,大好形勢發生逆轉。

由於當年食葵市場價格驟降(由前一年四五塊錢1斤降到1元錢左右1斤),而合作的薩福沃種植有限公司又不願以合同約定的3.5元/斤保底價收購。另外,不少鄉村幹部被抽調去從事其他活動,村集體對食葵的管理鬆懈,致部分村民到集體田裏偷採現象頻頻發生,有的貧困村甚至近一半被盜採。這些因素導致食葵項目出現了嚴重虧損。

西紅柿等大棚蔬菜的種植情形也與此類似。後經縣審計局審計,項目變更的經營損失達157萬多元。

面對食葵和大棚蔬菜項目的嚴重虧損,有些村民與合作社便向上級部門反映“扶貧失敗”。後來,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察局案件監督管理室給多倫縣紀委下發一份函。多倫縣紀委監察部門據此開始對姚敏捷和張利新以涉嫌濫用職權立案調查。

2018年6月29日,多倫縣監察委調查終結,二人被移送到多倫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取保候審。

多倫縣檢察院在受理和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後,認爲案件證據不足,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退回補充調查。調查機關於2018年12月6日補查重報,同月24日縣檢察院起訴到該縣法院。

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被告人姚敏捷與被告人張利新在多倫縣西乾溝鄉任職期間,未徵得實施項目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意和未經縣政府批准變更實施項目,使用2014、2015兩年度540萬元扶貧資金擅自決定發展食葵種植和蔬菜大棚種植等產業項目,最後造成228.49萬元虧損,後調整爲221.73萬元(其中由縣審計局審計報告證明的經營虧損爲157.41萬元,後錫林浩特天澤正大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將其調整爲150.65萬元),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主要證據是多位村民和西乾溝鄉幹部的證言證詞、《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多倫縣政府出具的一份關於在實施之前未對項目審批的“公函”等。

2019年9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兩人的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姚敏捷、張利新系共同犯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並以一審判決認定濫用職權及其造成的後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理由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院,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兩被告人無罪,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對於需要經過上級審批的事項,應當先行審批、後可實施,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兩上訴人先實施、後審批,自然屬於未經審批而實施的情形,認定爲超越職務範圍行使權力。

二審法院於近日裁定維持原判。

法學專家:過和罪的邊界混淆了

二審判決後,姚敏捷和張利新都覺得很委屈。

姚敏捷稱,其實,對於當地村民與合作社來說,也沒有什麼虧損。比如說,在土地租金方面,光發放給貧困戶的就有36萬多元。務工收入增收80多萬元,這就100多萬元了,還有每個大棚補貼1.8萬元,僅僅大棚補貼一項當地就收入108萬元。再把本金都還給農民,農民幾乎沒有損失。目前爲止,當地村民依然享受這個項目帶來的收益,爲他們的脫貧打下堅實的基礎。

張利新的辯護人、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認爲,構成犯罪的最核心證據就是“未經縣政府批准”。

對此,劉昌松透露,案卷中卻有控方提供的縣政府2016年6月對兩年度扶貧項目變更分別作出的兩份正式批覆,而且到目前爲止該批覆依然作爲有效扶貧工作文件存在扶貧檔案中,沒有任何文件否定它們的效力。而作爲定案依據的核心證據是,縣政府配合縣紀委辦案要求出了一份函,稱縣政府兩份批覆是2017年5月倒籤日期造成。

“倒籤日期的政府批覆也是批覆,怎麼能認定‘未經縣政府批准’呢?”劉昌松說。

劉昌松還指出,二審判決中稱“對於需要經過上級審批的事項,應當先行審批、後可實施,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兩上訴人先實施、後審批,自然屬於未經審批而實施的情形”,不符合實際情況。

他進一步解釋稱,西乾溝確實一邊實施變更後的項目一邊上報變更項目的報批材料,而不是等批覆下來纔開始工作,這是事實。但農業生產有“季節不等人”“春種秋收”的基本規律,由於扶貧資金晚到一年多,項目實施已經晚了,上級要求2016年必須整合實施前兩年度扶貧項目,2016年春天當然必須及時上馬。而且,該縣扶貧辦和縣政府擔心農村情況易變,全縣18個貧困村的項目變更,都是一邊實施項目一邊報到縣裏,沒有例外。姚敏捷和張利新所在鄉2016年4月12日即初步上報完整的扶貧項目變更材料。

劉昌松還稱檢察機關指控的“擅自變更扶貧項目”也不成立。他認爲,當事人在變更前,有鄉領導班子成員多次討論項目變更的會議記錄;村民代表大會同意項目變更的會議記錄;分管副縣長和扶貧辦主任也出庭證明知道他們變更項目以及報送材料之事的證詞等。

對“造成202萬餘元經濟損失”的指控,劉昌松也認爲有問題。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熊文釗認爲,該案是一個典型的案件,不應當用刑法來處理,這樣對於扶貧工作的開展相當不利,最多是一個民事糾紛。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吳丹紅教授認爲,本案根本點是,到底是犯錯還是犯罪的問題。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爲,該案就是把過和罪這個邊界混淆了,就是把維護黨紀、政紀和懲治職務犯罪的邊界混淆了。原標題:因項目虧損被指扶貧不力 內蒙古一鄉黨委書記、鄉長同時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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