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購“茅臺”遇李鬼 法院判決:假一賠十

封面新聞記者 李智

在抗擊新冠肺炎的關鍵時期,網購成爲市民購買生活用品的首選方式,如果在網購時買到“假貨”,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您知道嗎?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3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自貢一男子在網店購買了價值4794元的“茅臺內供酒”,但到貨後發現是假貨,遂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出售假酒的網店假一賠十。

據悉,劉某在王某經營的網店“**酒商行”內,購買了價值4794元的“茅臺內供酒”。

收到酒後,劉某發現該產品並非正品,劉某遂以王某銷售的產品系假冒產品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商行”退還貨款4794元,並且十倍賠償劉某47940元。

法院審理查明,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生產過或授權他人使用該公司名義生產過“茅臺內供酒”。

法院認爲,“**酒商行”作爲銷售者,應當履行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但“**酒商行”未對銷售商品的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慎查驗,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酒商行”退還劉某貨款4794元,並支付賠償金47940元。

法官溫馨提示,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時,可向買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貨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了財產、人身損害,消費者還可以向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消費者還可要求銷售者、生產者賠償損失,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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