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小濤

一、引言

許多哲學家相信“信念瞄準真理”(Beliefs aim at truth),但這並不完全確定無疑。佈道者往往將這一箴言與迥然不同的教義基礎聯繫在一起,進而因爲教義基礎的分歧而遭遇不同的鮮花或荊棘。我們認爲這一箴言是對的,但它的合理性不是建立在既有的教義基礎上。本文希望通過闡明它的真正基礎,爲其提供更具說服力的辯護。

本文有三個基礎假定。其一,假定就當前主題而言,關於“信念”或“真理”概念的意義,當代研究者沒有特別實質性的分歧:1.都把信念理解爲一種命題態度,即“S相信P”就是認知主體S對特定命題P持有相信它爲真的態度;2.把“真”謂詞理解爲謂述命題(或陳述)的一個性質。其二,假定關於信念的一些經驗性判斷,研究者也沒有實質性的分歧。比如,我們相信的許多東西,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出於認知能力的限制,我們不可能相信全部真理(比如一些複雜得超出我們理解能力的真理);我們不可能既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由摩爾悖論所揭示的事實),等等。其三,在策略上,假定對相關競爭理論的評價,既取決於它們契合信念的經驗心理學的程度,也取決於它們的解釋力,後者進一步取決於它們是否能很好地回答兩個問題:

1.解釋性問題:信念爲什麼瞄準真理?

2.規範性問題:信念是不是應該瞄準真理?

這兩個問題起作用的方式,可用一個平常的例子來闡釋。假設張三相信“天在下雨”(而不是“天氣晴明”等天氣情形)。在效果上,一個能回答這兩個問題的理論,既要能解釋爲什麼張三相信“天在下雨”(而不是其它可能的天氣情形),又要能解釋爲什麼張三應該相信“天在下雨”(給定“天在下雨”是真相)。本文將以這兩個問題作爲指南,討論幾種處理方案,並特別考查各種處理方案的基本出發點的實質差異,比如是不是依賴於不完全相同的理論目標或者基礎判斷。

“信念瞄準真理”爲什麼是真的?從既有文獻看,關於這個問題的哲學解釋主要有三種:一是認爲“信念瞄準真理”是“真理”概念所包含了的意思;二是認爲“信念瞄準真理”是出自信念本性的一個特徵,是信念的一個構成性條件;三是認爲“信念瞄準真理”是一個規範性主張,對它的一個更嚴格表述是“一個信念是正確的,當且僅當,被相信的命題爲真”。下文將分別簡述這三種觀念,並對它們做出評論。二、概念真理解釋

概念真理解釋,即認爲“信念瞄準真理”是概念性真理的觀點,並沒有得到足夠充分的發展。在當代真理理論褫奪“真理”一詞的聖潔光環之後,這一觀點就變得不是那麼容易理解。也許,參照兩個哲學實例來闡釋是一種相對寬容的方式。其一,早期分析哲學家經常宣稱,“所有單身漢都是未婚男子”是一個根據意義爲真的命題,或者說它是一個概念真理,因爲“沒有結婚”和“是一個男人”是“單身漢”這個概念所包含的東西。我們僅憑對“單身漢”這個概念意義的理解,就可以(先驗地)知道“所有單身漢都是未婚男子”。其二,更復雜點的實例是一種關於自然定律(laws of nature)的哲學解說。根據羅姆·哈瑞(Rom Harré)的判斷,從亞里士多德的科學哲學,特別是他關於定義和本質的討論,可以找到自然定律的第一個重要哲學解釋(一種概念主義的解釋)。

根據亞里士多德的考慮,“一個用於定義某種類的陳述爲此種類賦予某本質。打雷的本質是 ‘火的熄滅產生的聲音’。這即是打雷就其本身而言本質之所是。此定義恰如一條現代自然定律,我們據其而解釋了單個打雷情形的存在”。如果亞里士多德的這種觀念爲自然定律提供了恰當解釋,那麼,自然定律的必然性就奠基於事物的本質以及本質性質在種和屬之間的關聯,因而羅姆·哈瑞稱之爲“概念主義分析”。更淺顯的例子是,“人是理性動物”這個陳述把“是理性的”這一本質屬性歸屬給人這個物種,它構成“人”的定義。給定“是理性的”是人的本質屬性,“人”的概念就必然包含“是理性的”這個涵義。

對於概念主義的觀念,筆者的第一個疑慮是,從以上兩類實例看,“信念瞄準真理”都不是一個概念真理。首先,從“信念”或者“真理”的意義,我們無法憑藉意義分析就能知道“信念瞄準真理”;倘若後者具有某種必然性,顯然也不會在從言(de dicto)模態的意義上成立。其次,根據亞里士多德的用法,說“瞄準真理”是信念的本質,或者“被信念瞄準”是真理的本質,都是荒唐的。某人可能有許多虛假甚或荒誕的信念(它們並不以求真爲務),內容的荒誕並不使這些信念不成其爲信念;而且許多瑣碎貧乏的真理(比如長城的磚頭數或是奇數或是偶數),也不被任何認知者的心理狀態所瞄準。

概念真理解釋面臨的另一個疑慮是,這一主張和經驗心理學的脫節。通常而言,作爲一個概念真理,意味着任何關於信念形成或變化的經驗研究都不可能爲這一主張提供辯護或反駁,正如“所有單身漢都是未婚男子”這個命題不可能通過一個關於男人或者婚姻狀況的報道來證實或證僞一樣。倘若有人聲稱“張三是個沒有結婚的男人,但他不是單身漢”,他要麼誤解了“單身漢”一詞的意思,要麼是在從事某種詭辯。然而,至少在大多數哲學家看來,關於信念本性的說明需要接受經驗研究的限制;“反思平衡”是必要的,哪怕哲學解說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理想模型(ideal type)。倘若有位哲學家聲稱“信念不瞄準真理”,誰會認爲他只是誤解了某些語詞的用法呢?

在筆者看來,說“信念瞄準真理”是真理概念所包含了的意思,理論上並不能解釋信念何以瞄準真理,因爲它走錯了運思方向。歸根結底,信念是不是瞄準真理,取決於“信念”,而不取決於真理的特性。例如,一個射手是不是瞄準了靶子,取決於射手的射箭水準,而不取決於靶子。或許可以說,如果靶子足夠大,誰都可以瞄準。但這個辯論沒有意識到,關於“信念瞄準真理”的爭論已預設背景。我們希望更瞭解信念的本性,正如射箭比賽要更多瞭解的是射手的水準。

總之,如果“信念瞄準真理”是一個概念性真理,那麼至少需要提供更有趣的哲學論證,還需要進一步解釋一個先驗真理如何同信念心理學建立經驗性的聯繫。如果提出更高要求,或許還需要爲信念提供一種信念倫理學研究可以達到的規範性,換言之,要爲相信什麼或不相信什麼提供規範性指導,它們以類似於行動的調節性原則的方式對信念起作用。

對於概念主義的觀念,筆者的第一個疑慮是,從以上兩類實例看,“信念瞄準真理”都不是一個概念真理。首先,從“信念”或者“真理”的意義,我們無法憑藉意義分析就能知道“信念瞄準真理”;倘若後者具有某種必然性,顯然也不會在從言(de dicto)模態的意義上成立。其次,根據亞里士多德的用法,說“瞄準真理”是信念的本質,或者“被信念瞄準”是真理的本質,都是荒唐的。某人可能有許多虛假甚或荒誕的信念(它們並不以求真爲務),內容的荒誕並不使這些信念不成其爲信念;而且許多瑣碎貧乏的真理(比如長城的磚頭數或是奇數或是偶數),也不被任何認知者的心理狀態所瞄準。

概念真理解釋面臨的另一個疑慮是,這一主張和經驗心理學的脫節。通常而言,作爲一個概念真理,意味着任何關於信念形成或變化的經驗研究都不可能爲這一主張提供辯護或反駁,正如“所有單身漢都是未婚男子”這個命題不可能通過一個關於男人或者婚姻狀況的報道來證實或證僞一樣。倘若有人聲稱“張三是個沒有結婚的男人,但他不是單身漢”,他要麼誤解了“單身漢”一詞的意思,要麼是在從事某種詭辯。然而,至少在大多數哲學家看來,關於信念本性的說明需要接受經驗研究的限制;“反思平衡”是必要的,哪怕哲學解說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理想模型(ideal type)。倘若有位哲學家聲稱“信念不瞄準真理”,誰會認爲他只是誤解了某些語詞的用法呢?

在筆者看來,說“信念瞄準真理”是真理概念所包含了的意思,理論上並不能解釋信念何以瞄準真理,因爲它走錯了運思方向。歸根結底,信念是不是瞄準真理,取決於“信念”,而不取決於真理的特性。例如,一個射手是不是瞄準了靶子,取決於射手的射箭水準,而不取決於靶子。或許可以說,如果靶子足夠大,誰都可以瞄準。但這個辯論沒有意識到,關於“信念瞄準真理”的爭論已預設背景。我們希望更瞭解信念的本性,正如射箭比賽要更多瞭解的是射手的水準。

總之,如果“信念瞄準真理”是一個概念性真理,那麼至少需要提供更有趣的哲學論證,還需要進一步解釋一個先驗真理如何同信念心理學建立經驗性的聯繫。如果提出更高要求,或許還需要爲信念提供一種信念倫理學研究可以達到的規範性,換言之,要爲相信什麼或不相信什麼提供規範性指導,它們以類似於行動的調節性原則的方式對信念起作用。

三、構成性條件解釋

在一篇引起討論的論文裏,作爲對信念本性的說明,伯納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論證說,信念有五個特徵,其中第一個突出特徵就是“信念瞄準真理”(beliefs aim at truth)。它由三個要點構成:(a)對信念進行評價的一個維度是真和假,信念的這個維度區別於其它心理狀態或心理傾向;(b)相信p就是相信p是真的;(c)一般地,說出“我相信p”,它自身就承載了一個主張——p是真的。但是,威廉姆斯並沒有特別澄清“信念瞄準真理”的判斷和構成這一判斷的三個要點之間的關係。他刻意強調說:“這三個要點構成我所說的信念的第一個特徵,我模糊地概括爲‘信念瞄準真理’。”對這個模糊之處,一種也許合理的解讀是,“信念瞄準真理”真正的硬核是(b),因爲從論證的需要看,(a)是(b)的一個前提條件,而且威廉姆斯實際上分別爲(a)和(b)提供了相對獨立的理由。至於(c),它不過是(b)在外在言語行爲的表現;而且它需要另一個條件的輔助才能成立——“說出我相信p”,一般情況下,是一個真誠的信念報道。

如果上述判斷確屬公允,那麼,威廉姆斯對 “信念瞄準真理”的論證,經過也許過分的簡化,大致可以重構如下:

(1)對任何信念,都可以做出真假的評價,因爲信念的內容有真假。(要點a)

(2)信念不可能僅憑意志獲得,而不關乎信念內容的真假。因爲,

(2.1)如果可以憑意志去相信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相信P,而不管P是真的或假的,因而,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就會成爲可能。

(2.2)我們不可能既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摩爾悖論)

(*)一個補充:如果可以僅憑意志去“獲得”一個信念的話(而完全無視信念內容的真假),那麼,我們可能很難嚴肅地說它是一個信念。

(3)信念要麼瞄準真理,要麼瞄準錯誤。

(4)“想要相信”某事的概念有兩個涵義:或者出於關乎真理的動機,或者出於不關乎真理的動機。

(4.1)如果他的動機關乎真理,那麼,想要相信錯誤(wanting to believe false)就是不融貫的;我們只能相信真理。

(4.2)如果他的動機不關乎真理,那麼,他是非常不理性的。

(5)相信P就是相信P是真的。(要點b)

(6)信念瞄準真理。

如果以犧牲嚴格作爲代價換取理解之方便,那麼威廉姆斯的論證說的是:既然信念不可能什麼都不瞄準,又不可能瞄準錯誤,因而只能瞄準真理。在效果上,這個論證蘊涵這一點,或者說要點(a)和要點(b)的合取蘊涵這一點,一個飽滿的(full blown)信念概念要求相信真理作爲它的構成性條件(它也是信念區別於慾望、想象等其它心理狀態的特徵)。這是本文稱威廉姆斯的解釋爲構成性條件解釋的原因。

筆者認爲,威廉姆斯的(a)(b)(c)三個要點都是對的,他陳述的理由也直截了當,沒有太多疑點。筆者的疑慮主要因前述兩個指南性問題引起。

論證中從(4)到(6)的步驟,用當代哲學術語來說,有先驗論證的特徵。它的一種相對簡潔的表達是:如果相信真理不是信念的構成性條件,那麼我們就可以憑意志相信,或者相信錯誤。但這些情形不會讓你得到一個恰當的信念概念(因爲我們沒有太多憑意志相信的空間,而相信錯誤則要麼是不融貫的,要麼是不理性的),所以,信念的本質性條件或構成性條件就是相信真理。

筆者認爲這個論證是可靠的。不過,根據先驗論證建立的結論,雖然因其邏輯的嚴格而具有哲學上的說服力,但從科學哲學的眼光看,卻沒有什麼解釋力。威廉姆斯並沒有爲“爲什麼信念瞄準真理”這個要求解釋的問題提供一個回答。信念,作爲一種心理狀態(嚴格地忠誠於威廉姆斯的用法),如果必然表現出某種特徵(先驗論證的結論指示了這種必然性),那麼它一定源於某種自然的原因,這個原因有可能是先驗論證得以成立的基礎。

這樣的例子並不鮮見,以“磁鐵”爲例。我們當然可以論證說,“有磁性”是“磁鐵”這個概念的構成性條件(它部分地定義了“磁鐵”概念)。但是,在需要提供解釋的地方(比如爲什麼這塊黑色的金屬把鐵釘吸住了),訴諸概念的構成性條件並不能提供讓人滿意的回答。對科學哲學家來說(以關心解釋和預測爲特徵),一種更具啓發性的看法是,“有磁性”是磁鐵這類東西的傾向性質,它解釋了何以某塊特定的磁鐵可以吸住鐵釘。

從威廉姆斯所說的三個要點或者它們的合取究竟可以推出什麼陳述,特別是規範陳述,也是很不明朗的。可以確定的是,它們絕不蘊涵這樣的規範陳述:如果p是真的,那麼s就應該相信它(相當於說s應該相信全部真理)。它是不是蘊涵一個相對弱一點的原則呢?比如,如果s要對命題p有某種命題態度,s應當相信p,當且僅當p是真的;或者如果s要對命題p有某種命題態度,s應當相信p,當且僅當p是有充分證據的?這還需進一步討論。一種可能合理的論證思路會訴諸真理本身的價值或者規範力量(以及證據導向真理的認識論作用);如果真理(而不是謬誤)是更有認知價值的東西,而信念又是可以依據其內容的真假來衡量的對象,那麼很自然地,在p真的情況下,我們應該相信它。不過,威廉姆斯的文本並不指向這個思路。也許,從威廉姆斯的立論來看,他未必會樂意使用“應當相信”這樣的義務論術語。因爲當代信念倫理學一般都認可,義務論的觀念承諾了“應當蘊涵能夠原則”,而威廉姆斯的判斷是“有很好的理由認爲,我們幾乎沒有什麼決定相信的空間”。

四、規範性解釋

正因威廉姆斯對“信念瞄準真理”所作的構成性解釋沒有特別的規範性蘊涵,換言之,不能企及信念倫理學研究想要達成的理論目標,才促使一些研究者發展出另一種觀念,即“信念瞄準真理”是一個規範性主張。根據魏紀武(Ralph Wedgwood)的意見,“信念瞄準真理”宜解讀爲一個規範性主張(normative claim,以下簡稱爲NC),即“一個信念是正確的,當且僅當,被相信的命題爲真”。本文稱這一觀念爲規範性解釋。

魏紀武認爲這個主張的三個關節點是:首先,信念不僅僅是作爲信念內容的命題,而是某人在特定情境裏具有或形成的特定心智狀態(a particular mental state)。其次,說一個信念是正確的,就是說某人在此情境中把事情搞對了,其心智狀態是“恰當的”;說一個信念是不正確的,就是說某人在此情境中把事情搞錯了,其心智狀態是“不恰當的”或者是有缺陷的。再次,“正確”是一個規範概念,在這個意義上,它在推理實踐活動中有調節性功能。根據魏紀武對規範概念的充分條件的判斷,如果一個概念的一個構成性特徵是在某種實踐活動中起調節性作用,那麼它是一個規範性概念。對信念而言,“正確”概念的一個構成性特徵是:如果你的判斷是不相信q是正確的或者相信q是不正確的,那麼你就不應該相信q(否則就是不理性的)。在形成和修正信念的推理活動中,“正確”的概念顯然具有調節功能。

基於上述闡釋,在魏紀武看來,“信念瞄準真理”作爲規範性主張的合理性得到辯護。他進一步論證說,“信念瞄準真理”作爲認知規範,表達了一個關於信念的最基礎的必然真理。它是必然真理,因爲它表達了信念這類心智狀態的必然性的特徵;它是最基礎的真理,因爲它不能被進一步解釋,但能解釋其它普遍性的認知規範(如理性規範、知識規範)。

魏紀武的規範性解讀有些一般性的困難。研究者已經指出,這個雙條件句很難辯護。一方面,這個規範性主張似乎忽略了認知能力和認知偏好對信念的限制,例如有些真命題過於複雜或過於瑣碎,它們似乎並不對認知者產生一定要相信它們的要求;另一方面,有些命題可能僅僅是獲得很好的證據支持,但仍不足以被確認爲真(甚至可能是假的),比如某個頗具解釋力的科學理論,或許相信(或接受)這樣的命題纔是正確的。

另外,魏紀武聲稱“正確”和“理性”都是推理活動的規範性概念,它們之間的區別體現在分別調節的是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前者關乎信念的修正,後者關乎行動選擇或行動意圖的修正。問題是,有些信念的形成似乎並不涉及推理活動,比如基於感覺或知覺的直接經驗性信念,對這類信念而言,魏紀武勾勒的規範性主張沒有特別的調節性作用(與這個規範性主張調節基於推理的信念的功能相比較)。

筆者無意爲NC的合理性辯護,也不想討論魏紀武的其它一些有爭議的論題。如果把魏紀武和威 廉姆斯的觀點加以對照,除了對“信念瞄準真理”的解讀及辯護方式的不同外,還可以發現更多有趣的差異。首先,他們的討論出發點並不一樣,前者關心信念和真理、知識之間的關係,後者特別注意信念和意志之間的關係。其次,他們的論辯對象也有區別。借用範·弗拉森(Van Fraassen)關於科學解釋的洞見,不妨說這種區別可以通過闡明各自論點的替代選項來揭示。對威廉姆斯來說,信念瞄準真理論題的替代選項是一個析取命題,它由三個選言支構成:或者可以無視真相而憑意願去獲得一個信念,或者既抱着關心真理的動機又想要去相信謬誤,或者完全沒有關心真理的動機而僅僅想要獲得自己想要的信念。按照威廉姆斯的論證,這三種情況都不會產生一個恰當的信念概念。魏紀武則不一樣,一定程度上,他是要與那些認爲信念瞄準知識(而不是真理)的哲學家爲敵,這種觀點獲得了一些重要的當代哲學家的支持(如Timothy Williams)。值得留意的是,魏紀武並沒有明確闡述他反對威廉姆斯解讀的理由。他說:“‘信念瞄準真理’的其它各種解釋要麼完全是錯的,要麼就不可能是信念的一個本質性或構成性真理。”很遺憾,他並沒有進一步陳述他的考慮。

在筆者看來,就信念的本性而言,還有一個真正的困惑。一方面,我們有特別強烈的直覺:信念這種心理狀態總是趨向於真理,趨向於正確地、精確地描述世界,因而受真理約束。這被威廉姆斯描述爲是信念的構成性條件,魏紀武則說它表達了信念的必然性特徵。例如,我們之所以相信天在下雨(而不是天上有太陽),是因爲“天在下雨”(而不是“天上有太陽”)是事實真相;一般而言,在科學定律表達了某種“必然性”的含義上,我們必然如此相信。另一方面,從信念的心理學來看,儘管通常情況下人們的絕大多數信念都是真的(它是理性的基本要求),但人們也常產生許多虛假甚或荒誕的信念(威廉·詹姆士甚至認爲我們有很大的憑意志相信的空間)。簡言之,“傾向於瞄準真理”和“大面積地背離真理”是信念的雙重事實。一個關於信念本性的解釋性理論,需要給這雙重事實以同等的尊重。

就“信念瞄準真理”表達了信念的一個必然性特徵而言,筆者贊成魏紀武的判斷,但是我們的理由並不一樣。筆者認爲,魏紀武的主張沒有爲信念可以大範圍地背離真理留下解釋空間。在“信念瞄準真理”是信念的一個基本的必然真理的情況下,數量龐大的虛假信念何以能產生?對這個問題,規範性解釋缺少一個解釋。而由於NC表達了一個必然真理,看起來它原則上只能解釋何以某個信念是對的或者錯的,但不能解釋何以某個信念內容儘管不真,但某人仍然可能固執地相信它。

因爲缺少奠基於經驗心理學的考慮,魏紀武過於嚴格的規範性主張,缺乏了對信念形成或修正的指導性作用。對那些頑固或自負的人來說,他們從不懷疑自己的信念是正確的,因爲自己相信的東西是真的;對那些拘謹或多疑的人來說,他們總是懷疑自己是不是應該相信某些東西,哪怕這些東西在他者看來顯然是真的。自負的人和多疑的人可以在彼此都謹遵NC的情況下,因爲對“真理”或“相關證據”的判斷不一而出現嚴重的信念分歧,但NC無助於解決此分歧。不妨說,問題仍然是,對信念本性以及信念瞄準真理這一特徵的解說,既需要對信念何以瞄準真理作出解釋,也需要對信念何以應該瞄準真理作出解釋。

五、趨真性作爲信念的自然傾向

在筆者看來,相對於前述三種主張,一種傾向論的解釋會更有啓發性。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或者說包括三個核心論題:1.心理規律論題:“信念瞄準真理”濃縮地表達了信念這類心理狀態的一種規律性(regularity),即我們的信念狀態總是關於認知狀態的正確與否(後者一般是想要表徵關於世界的真理);2.心理規律的傾向論解釋:作爲關於信念這類對象的定律,“信念瞄準真理”是對信念這類心理狀態的自然傾向的描述,即在過去和當下的認知動機的驅使下,我們傾向於根據情況之所是(而不是相反)產生“相信”的態度;3.規範性論題:信念之所以應當瞄準真理,因爲這就是信念這種心理傾向的恰當表現方式。

和許多自然現象一樣,人的心理現象和外部行爲可以觀察到許多規律性。信念這種心理現象也是如此。比如,我們不可能既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倘若某人真誠地聲稱自己相信p,那麼可以推斷他相信p是真的。按照這裏的解讀建議,“信念瞄準真理”刻畫的就是信念的規律性:對所有人而言,他所相信的東西和外部世界的真理之間有一種穩定的聯繫。這不僅因爲信念現象本身表現出這個陳述所表明的規律性,還由於這個陳述和其它通常被理解爲自然定律的陳述沒有特別重要的差異。

首先,“信念瞄準真理”這一陳述和“金屬導電”“玻璃杯易碎”等陳述在邏輯特徵上沒有區別,都可以用真值函項邏輯改寫成全稱陳述的標準形式(x)(Fx→Gx)。阻礙人們看到“信念瞄準真理”乃是一個全稱陳述的部分原因,是如何清晰地闡述這個陳述中的謂詞F和G。實際上,這個困難是所有闡述心理規律性的定律都可能面臨的問題,因爲絕大多數的大衆心理學定律都隱而不顯,難以表達成一般性的命題知識。如果不喜歡“瞄準真理”這個語詞,一個也許可行的建議是引入謂詞“趨真性”(truth-directedness),並相應地把“信念瞄準真理”重述爲“所有的信念都有趨真性”。經過重述之後,就特別容易發現它和普通的全稱陳述之間的區別。根據德雷斯克(Fred Dretske)所闡明的定律陳述和全稱陳述的差別,“所有的信念都有趨真性”表達的不僅是全稱陳述,而且是定律陳述(law-statement),因爲它所包含的謂詞F和G處在“不透明的”位置。

其次,自然定律一些要求理論解釋的特徵,也都會在“信念瞄準真理”這個特例上產生。比如,定律的普適性(Universality)、必然性(Necessity)以及支持反事實條件句(因而使之區別於真的偶適概括)的特徵。以支持反事實條件句爲例。一般而言,人們所相信的東西和他認爲真的東西之間存在反事實依賴關係。對一個理智誠實的人,總可以做出這樣的反事實條件斷言:倘若張三相信“地球是平的”,那麼張三相信“地球是平的是真的”。

再次,通常歸屬給自然定律的解釋功能,也可以恰當地歸屬給“信念瞄準真理”這一陳述。在針鋒相對的哲學辯論中,在某些語境裏,“他們都相信自己知道真相”是辯論之所以會發生的“突出原因”;“信念瞄準真理”也是一個D-N模型的解釋需要援引的定律。

如果心理現象有任何規律性(因而可以用自然定律加以描述),那麼“信念瞄準真理”就是一個恰當的候選項。問題是應該如何恰當理解“信念瞄準真理”所刻畫的這種規律性?魏紀武曾指出,“信念瞄準真理”在字面上是錯的,因爲我們的頭腦裏並沒有一個拿着弓箭的小射手;它是作爲一個隱喻起作用。筆者的判斷稍微區別於魏紀武。在筆者看來,“信念瞄準真理”是一個隱喻,但僅僅在這個意義上——許多科學定律都具有隱喻的特點。

一種可能更具深度的理解是:“信念瞄準真理”實質上是一個傾向陳述(dispositional statement)。換言之,信念這種心理狀態有趨真性(truth-directedness)。信念傾向於在特定刺激條件下(真理或說事物之所是)做出特定反應,即表現出“相信”的特徵表現(characteristic manifestation)。說“信念瞄準真理”,就如同說“火柴易燃”“玻璃杯易碎”“磁鐵有磁性”“太陽花向陽”,都是對特定類型的對象的傾向做出描述。

在筆者看來,某個體在特定時間表現出來的心理特徵——“相信P是真的”,只是信念的趨真性這一傾向性質相對於特定時間及特定命題所表現出來的偶發性質。對一個正常的認知者而言,哪怕他腦子裏沒有任何發生信念(occurrent belief),比如他睡着了,他的信念狀態也仍然有“趨真”的性質。這樣的性質,正是傾向論者所談論的能力或傾向。

在科學哲學文獻裏,認爲自然定律描述自然傾向的觀念,已然成爲特別有競爭力的進路。在傾向論者看來,“在實在世界中,數量巨大的傾向和能力同時在開放系統中運作,其共同結果就是我們所觀察到的一切”。自然定律就是關於自然系統中那些引發可觀察現象的能力、傾向或趨勢,“是對真實自然傾向或能力的描述”。對許多哲學議題來說,傾向論的進路已被表明是富於成效的。例如,至少對某些科學定律而言,傾向論的觀念比其它競爭進路更爲優勝。筆者認爲,就精神而言,“信念瞄準真理”所描述的信念這類心理現象所表現出的規律性,也可以在傾向論的進路里得到更好理解。

和其它物理系統的狀態一樣,我們的心理狀態也是由在開放系統中運作的數量衆多的傾向共同作用的結果。各種慾望和目的、喜厭好惡、憂慮恐懼、既有的文化傳統或教育規訓,都可能對特定信念狀態產生影響。這些心理對象的傾向特徵,和信念的趨真性一起,產生了我們的衆多信念狀態。在認知成爲首要考量的語境裏,所相信的命題是否爲真是我們衡量信念是否恰當的首要因素,但趨真性從來不是單獨起作用的傾向(前者至少是理智事業和教育事業值得追求的部分原因,而後者解釋了何以這兩個事業永遠都不會盡如人意)。

科學定律和自然的規則性存在已經由科學哲學家所闡明的差異。特別是,自然界觀察到的規則多少有些雜亂粗糙,而用科學定律做出的關於世界的斷言卻完美無暇。有些研究者甚至認爲,它們之間的距離表明,科學定律可能未必是自然規律性的準確描述(Nancy Cartwright對此作了卓越的論述);或者當我們將科學定律運用於真實世界來解決問題的時候,我們總是不得不將它們都視爲餘者皆同(ceteris paribus)定律。

根據我們的建議,“信念瞄準真理”也應該如此理解,作爲一個從開放系統的真實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普遍的自然定律,它只對那些簡化了的世界面貌的模型爲真。同樣,也應該如此理解那些邊緣或反常的信念實例何以會產生,它們沒有特別神祕之處。就像一根經過摩擦但沒有燃燒的火柴,一定有一個或多個原因可以解釋它爲什麼沒有燃燒。我們也可以樂觀地相信,對於任何看起來違背規律性的信念實例,都存在一個因果解釋它可以解釋何以“信念瞄準真理”的普遍陳述對某個認知主體爲真,但這個認知者也還可以相信一些看起來不真的東西;儘管分離出各種影響心理狀態的不同傾向,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事。重要的是,一根沒有燃燒的火柴,絕對不是對“火柴易燃”的證僞;一個虛假或荒唐的信念,也不構成“信念瞄準真理”的真正反例。

信念何以瞄準真理?就這個解釋性問題來說,當然可以希望訴諸“適應”“進化”“生存價值”之類的概念,給出一個生物學解釋(一個希望理解更隱祕過程的更深層的解釋)。如果存在這樣一個解釋框架,那麼它對“形成信念”的生物機制的解釋,與“視覺能力”“想象能力”“記憶能力”等認知機制的解釋不會有特別重大的差異;它對信念趨真性的解釋,也會在框架上近似於它對眼睛的趨光性(傾向於在明亮的環境發揮功能)或者記憶的選擇性(對某些記憶內容敏感)的解釋。或許也可以像亞里士多德一樣認爲這就是事物的本性。信念和慾望一樣,都是最基本的心理類。信念的趨真性與慾望的驅動性或磁鐵的磁性一樣,就是自然界最基本的傾向。在事物本性如此的地方,任何要求進一步解釋的訴求,都可能被拒斥。正如對磁鐵何以具有磁性,我們沒有進一步的解釋;作爲一個自然事實,信念的趨真性也拒斥解釋的要求;只有在一個傾向的刺激條件和特徵表現被阻斷了的地方,一個Why問題纔是恰當的,而且必然會存在一個科學解釋。在本來就提不出解釋要求的地方,“事實就是如此”就構成類似問題的最終答案。

倘若傾向論爲信念規律性的解釋是恰當的,那麼它蘊涵一些規範性論題。它們本質上應該在目的論的考慮下,對信念的一些自然傾向有調節作用。比如,在認知的語境中,要求信念趨真性的自然傾向避免某些傾向的干擾;如果證據是導向真理的最佳途徑,那麼相信某個命題的程度要契合證據的強度,諸如此類。但是,它們不會是魏紀武所表達的形式,因爲信念趨真性的自然傾向不會產生如此嚴格的規範主張。

信念是否瞄準真理?這個問題的實質不在於“真理”概念的語義學或邏輯問題,而是與信念的本性相關。根據我們的觀察,對後者的哲學解說需要能夠疏解這一緊張:一方面,“信念瞄準真理”這一普遍陳述看起來是對的;另一方面,有些信念可以無視真理甚或大範圍地背離真理,這也是信念心理學的一個經驗事實。對概念真理解釋、構成性條件解釋和規範性解釋來說,它們要麼使得信念背離真理成爲不可能,要麼缺乏疏解上述緊張的理論資源。相較而言,傾向論的觀念則可以輕鬆做到,因爲信念的趨真性傾向可以在別的傾向作用下被抑制或阻斷;某個信念對真理的漠視並不就使得“信念瞄準真理”這個普遍陳述爲假。在解釋的深度和廣度上,傾向論觀念可能還有些其它方案所不能提供的啓發。比如,它也許能爲理解摩爾悖論提供新的視角,也許可以更好地解釋何以我們並不對一切真理(特別是瑣碎或貧乏的真理)產生信念。這些相關聯的問題,都值得進一步探索。

來源:劉小濤,《現代哲學》,2019年第6期,第104-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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