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刑訴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犯罪出現下列6種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事件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決定,而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就意味着當事人面臨坐牢等處罰結果。

一、哪些情形下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訴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有的人分不清什麼是刑事處罰,什麼是行政處罰,以爲只要是做了不對的事情,就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很明顯法律中對刑事責任的認定顯然不是這樣。

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比如說,初犯偷了輛普通自行車,情節是不至於直接判坐牢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追訴時效期限根據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輕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這裏說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的刑,例如,一個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殺人罪,綜合他的各種犯罪情節,他可能會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要經過20年,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下,經過20年後,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但是如果案發後,有人報警,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論逃亡多少年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這裏說的法定最高刑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經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實再予追究刑事責任。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受害人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實已經達到判刑標準,但由於受害人沒有上訴的意願,因此罪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比如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1、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餘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佈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准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若存在這些情形,那麼實際會根據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機關會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是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的話,往往檢察院還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我們發現,有些時候可能會認定構成犯罪,但最終卻是不予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這通常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的情形。而對於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辨認自身行爲的精神病人來講,那應該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與不負刑事責任之間,理應需要作出正確的區分。

來源:南大普法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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