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主簽約後與買家打7年官司拒交房,被判賠50萬違約金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2012年,郭先生將自己位於北京海淀區的一套房屋以178萬價格賣給劉女士,此後兩人因房款是否包含裝修費用等問題發生矛盾,郭先生通過多起訴訟在7年內拒不交房。2019年,劉女士將郭先生訴至法院。新京報記者19日從北京一中院瞭解到,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劉先生違約,賠償劉女士50萬元違約金。

籤合同後因裝修折價問題分歧,房主註銷賬號致網籤失敗

據介紹,2012年5月25日,郭先生與劉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名下位於海淀區的房屋以178萬的價格出售給劉女士。簽約當天劉女士按約定將定金20萬元交付給郭先生。此後,中介方我愛我家公司按程序辦理雙方房屋買賣的網籤手續。

其間,郭先生與劉女士因房屋總價款是否包括裝飾裝修折價問題產生分歧。郭先生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屋成交價格178萬元中並不包括裝修折價,之後提出要求劉女士給付裝修折價款。

在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郭先生以劉女士簽訂陰陽合同爲由,註銷了監管賬戶的銀行賬號,導致網籤無法完成。此後劉女士要求郭先生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遭拒,劉女士也未交付剩餘房款。2013年,劉女士將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

被起訴後,郭先生及其家人於2013年10月至2015年對房屋進行了抵押,併發起了多起訴訟:首先在案件審理期間,郭先生將房屋抵押,並辦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記。劉女士爲此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確認抵押合同及抵押無效。此後,郭先生之妻吳某起訴丈夫與買房人劉女士,要求確認郭先生賣給劉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之後,案件被按吳某自動撤訴處理;接下來,郭先生的侄子作爲原告,起訴房屋原所屬單位與郭先生,要求確認郭先生賣房合同無效。得知上述訴訟情況後,劉女士在2015年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上述案件的生效判決,得到法院支持。

之後,劉女士再次起訴郭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郭先生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涉案房屋權屬過戶手續並交付房屋,2016年10月,法院判決要求郭先生協助劉女士辦理過戶手續。案件執行過程中,郭先生之妻吳某再度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

而郭先生仍未履行合同,劉女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9年6月25日,涉案房屋的產權經法院強制執行過戶至劉女士名下。房屋過戶後,郭先生未將房屋交付給劉女士,劉女士就房屋交付再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後又提起訴訟,要求郭先生依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共計130餘萬元。在案證據顯示,該房屋在2019年時房價爲700萬餘元。

阻礙合同履行,違約房主被判支付50萬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爲,因郭先生的故意違約行爲及數次爲阻卻合同繼續履行而進行的訴訟行爲,給劉女士造成了損失,劉女士有權依照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同時考慮到郭先生多次利用訴訟阻礙合同履行,性質惡劣,故雖然幾年間涉案房屋價格上漲,仍然酌情判決其支付違約金50萬元。

郭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首先,郭先生出賣房屋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其次,郭先生在已與劉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仍將涉案房屋抵押給他人,存在主觀惡意;後其妻子侄子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停止執行等,均在客觀上阻卻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因此,郭先生存在利用訴訟惡意阻礙合同履行的行爲,該行爲嚴重增加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風險,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故雖然涉案房屋確有升值,但郭先生仍應當支付違約金,一審認定的違約金數額適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郭先生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反悔,不僅拒不履行合同,還利用各種訴訟手段阻礙合同的履行,導致劉女士增加了許多訴訟成本和交易成本。對此,郭先生不僅失去了在房屋價格上漲的幾年間利用當時的售房款投資收益的機會,還要承擔50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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