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二表示,母親留下存款59萬元,其中4萬元用於喪事,剩下的55萬餘參與分配,鑑於自己贍養老人二十餘年,對於遺產認爲應該予以多分,遂交給了哥哥王大20餘萬元。對於母親沈某去世後59萬元存款如何分配的問題,法院認爲沈某生前未立有遺囑,其名下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遺產繼承”,簡單的四個字,卻醞釀無數複雜的家庭糾紛。由於繼承糾紛引發的矛盾,造成父母與子女關係淡漠,同胞兄弟姐妹對簿公堂,親情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驗……

近日,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兄弟間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哥哥對於遺產分配表示不公,認爲弟弟私吞母親遺產……

母親去世

留有大額存款

王大與王二系親兄弟關係,母親沈某晚年長期住在王二隔壁,由王二照顧其生活,直至2018年7月母親去世。

待處理完母親身後事,王大發現王二於母親去世當天從銀行取走了她的存款,遂與弟弟王二就遺產分割問題進行交涉。王二表示,母親留下存款59萬元,其中4萬元用於喪事,剩下的55萬餘參與分配,鑑於自己贍養老人二十餘年,對於遺產認爲應該予以多分,遂交給了哥哥王大20餘萬元。

王大對此表達強烈不滿,與此同時他發現,母親存款遠非弟弟所言,在母親生前,王二擅自分四次取走老人銀行存款25萬餘元,此係私吞。王大遂訴至法院,要求對其母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重新予以分割。

兄弟暗戰

25萬餘元是贈與還是私吞?

王二認爲,自己取走的25萬餘元是母親對孫子的贈與,不應參與遺產分配。此外自己照顧老人二十餘年,對於剩餘的55萬元應該予以多分,現已經給了哥哥王大20萬元,其他錢款不再進行分配。 在庭審中,王大並不否認弟弟對母親多盡了照顧義務,可以適當多分,但認爲母親生前已經在日常生活中從經濟和住房等方面給予了王二補償。贈與應是明示和交付,且必須有贈與的意思表示。王二所述25萬餘元是其母對孫子的贈與無相關依據,贈予關係不能成立,應作爲遺產予以分割。

本案焦點:通過存單取走的25萬餘元存款是否屬於遺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母親沈某直至去世前一直神智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對自己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母親沈某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生前有記賬的習慣,對於自己所有的銀行存款情況均清楚掌握。生前的銀行存單一直由王二及其配偶協助到期後轉存。若王二擅自將上述銀行存款取走,沈某應當能夠及時發現,並有多次機會向前來探望的王大尋求幫助。但至去世前沈某一直未向王大反映此事,也未就自己存單丟失進行報警,可見沈某是自願將25萬餘元存款交付給了被告,是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爲。

三、王大並無證據證明王二獲得上述存款的行爲違背了其母的意願,故對於王大主張王二在其母生前支取的銀行存款25萬餘元屬於遺產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母親沈某去世後59萬元存款如何分配的問題,法院認爲沈某生前未立有遺囑,其名下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王二一家居住在母親隔壁,平時照顧母親的生活是其作爲子女應盡的義務。況且王二已經在母親沈某生前獲得了其存款25萬餘元,可視爲沈某已經對王二家庭長期照顧、護理老人的行爲進行了補償。故法院認爲,沈某的遺產應當由各繼承人均分爲宜。本案中,王大、王二一致確認沈某去世後支出的喪葬費用爲4萬元,故剩餘55萬元應由兩人各繼承27.5萬元。現王二已經分配給王大20萬元,故還應支付7.5萬元。

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案件已經生效,王二已及時履行法律義務。

法官提醒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法院在認定遺產時,以是否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爲判斷標準。而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由其繼承人支取的存款是否屬於遺產,則需結合存款保管狀態、共同生活情況、被繼承人精神狀況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爲避免遺產分割而引發的矛盾和爭執,被繼承人在生前最好通過書面的形式對自己的財產如何分割予以明確。

此外,贍養父母是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不應將父母的財產分配和自己的贍養義務掛鉤。無論是否獲得父母的財產,子女均有義務贍養好父母,以回報他們的養育之恩。

來源: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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