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掉落的欄杆屬於朱先生、魏女士家陽臺的附着物,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共用部位、公共區域、專有部分之約定,涉案欄杆屬於朱先生、魏女士家的獨立使用和專有使用部分,故相應賠償責任應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擔。因此,朱先生、魏女士的抗辯意見不足以證明在使用欄杆的過程中盡到了審慎的注意及維護義務,理應對小李的車輛維修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丨葛夢婷

飛來橫禍!

停車位上的私家車被鄰居家陽臺掉落的裝飾欄杆砸損,維修花費21975元,到底該由誰來賠償?

近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情回放

小李與朱先生、魏女士夫婦是鄰居,同住在本市楊浦區某小區。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

2019年3月的一天,小李的私家車停放在該小區地面物業劃定的車位上,朱先生與魏女士家的東陽臺欄杆忽然掉落,正巧砸中了小李的私家車,致車輛前擋風玻璃、儀表盤大蓋板、儀表盤骨架、空調暖風機等多部位損壞。後小李將車輛送至4S店進行維修,支付車輛維修費21975元。

2019年10月,小李訴至上海楊浦法院,要求判令朱先生、魏女士、物業公司共同賠償車輛維修費。

爭議:到底該由誰來賠償?

被告朱先生、魏女士共同辯稱,當天兩人家中正在裝修,裝修工人更換東陽臺上的鋁合金移窗時不小心碰到了該欄杆,但並沒有敲打,欄杆就斷裂掉落。

欄杆掉落系因其本身鏽蝕、老化導致,且該欄杆式樣的裝飾物是大樓外立面的裝飾物,由開發商安裝,屬於大樓的公用部位。兩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東陽臺就已是封閉式陽臺,陽臺窗外的部分無法使用,兩人並非涉案欄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此,相應賠償責任不應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擔,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掉落的欄杆屬於朱先生、魏女士家陽臺的附着物,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共用部位、公共區域、專有部分之約定,涉案欄杆屬於朱先生、魏女士家的獨立使用和專有使用部分,故相應賠償責任應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擔。

法院裁判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爲,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涉案欄杆墜落砸損小李汽車的賠償責任主體應認定爲朱先生、魏女士還是物業公司。

關於朱先生、魏女士的責任承擔問題,因涉案欄杆從外觀及作用上看,緊貼陽臺上的全封閉鋁合金窗,確實起到了一定的安全防護作用。從欄杆的構造上看,其獨立於其他住戶,僅有朱先生、魏女士家可以獨立使用。故朱先生、魏女士當屬涉案欄杆的實際使用人。朱先生、魏女士在享受該欄杆帶來權益的同時,理應對該欄杆的日常保養及維護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此外,兩人自認事故發生當天裝修工人在更換東陽臺上的鋁合金移窗時碰到該欄杆,兩人現並無證據證明欄杆掉落與其裝修行爲之間無關聯性。因此,朱先生、魏女士的抗辯意見不足以證明在使用欄杆的過程中盡到了審慎的注意及維護義務,理應對小李的車輛維修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於物業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因涉案欄杆屬於小區住宅樓外立面的組成部分,物業公司作爲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小區居民樓的外立面的安全防護問題盡到提醒注意義務,應當定期督促業主自查、出現問題及時報修、定時檢修。物業公司的抗辯意見亦不足以證明其對小區住戶陽臺外鐵欄杆的安全問題盡到應有的提醒注意義務,亦應當對小李的車輛維修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關於朱先生、魏女士與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比例,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擔70%賠償責任,賠償小李15382.5元,由物業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小李6592.5元。

法官評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物件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朱先生、魏女士與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均無法證明其對涉案欄杆的墜落沒有過錯,故推定該三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於朱先生、魏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如何確定責任比例,應綜合考量涉案欄杆所處位置、欄杆的基礎性作用、實際受益人或者說實際使用人等因素。法院最終確定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擔70%,由物業公司承擔30%,是基於朱先生、魏女士對涉案欄杆有最直接的使用權限,也是欄杆所起到的安全防護作用最直接的受益者;而物業公司作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亦應當對小區業主盡到相應的提醒注意義務、及時維修義務。

另外,物業公司應當關注的維修部位也不應侷限於其與小區業主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所明確約定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區域,畢竟隨着時代的發展,居民住宅外觀及內部設施的不斷更新,物業服務合同難免掛一漏萬。

本案由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分擔賠償責任,是督促業主和物業管理單位充分認識高空墜物的社會危害,以此共同防範風險,創建安全的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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