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面就讓萬邦法務小編爲大家帶來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在我國由於對醫療方面的監管力度較高所以說醫療事故的發生還是比較少的,但是在國外卻時常有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發生。下面就讓萬邦法務小編爲大家帶來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1)喪葬費。喪葬費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存屍費、葬禮費、火化費、辦葬期間有關人員合理的喫、住、交通等費用;標準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補助費,死者是唯一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的必需生活費全部由當事醫院負擔;還有其他扶養人的,當事醫院一般只負擔死者生前負擔的那部分。標準與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應賠償的扶養費相同。

(3)死亡的補償費。按照規定,死亡的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最長不超過六年。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二、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預防

在日常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堅持“預防爲主”的原則,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做到以事前防範爲主,防患於未然。要做到有效防範醫療事故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醫療事故預案是在醫療事故出現之前制定的一系列應急反應程序,明確應急機制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係。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啓動。

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都是醫院方面的粗心,醫院應該多多注意這些問題。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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