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句話出自《儒林外史》第八回。這裏的“清知府”可不是指清代的知府,而是指那些“清廉”的官員。意思是諷刺那些標榜清明廉潔的官員,實際上也在大肆榨取民脂民膏。

這不讓不禁好奇,區區一位知府,怎會有如此大的能力呢?由此便引開今天的話題,在清代,如何成爲一名知府。


知府一職,最早出現在宋代,叫做“知府某事”,是府一級行政機構的長官,與之同級的還有“知軍”、“知監”、“知州”。而真正的確立知府制度則是明朝,明代除兩京(北京,南京)的長官叫做府尹外,其餘諸府的長官則一律稱爲“知府”。

明代府的設立最多時有159個,明代依據錢糧多寡而定府縣的級別,將其分爲上中下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爲上府,知府秩從三品;糧二十萬石以下爲中府,知府秩正四品;糧十萬石以下爲下府,知府秩從四品。”後來則一律改爲正四品。


清朝入關建立政權後,依舊沿襲了明代的制度。唯有品級一事,明代定製知府一律爲正四品,清初依舊採用正四品的定製,而到了乾隆十八年,則改爲從四品,遂成定製。

清代府爲兩種,一種就是順天府和奉天府,這種稱之爲特別府,兩府的長官叫做府尹,比如順天府的府尹,則是由特派大臣擔任,從六部尚書和侍郎中選擇,而奉天府的府尹,則由盛京將軍擔任。而這第二種則稱之爲普通府,清代府的設置,比明代略多,根據《光緒會典》記載,全國有知府188人,《清史稿.職官志》記載則有215人。


而這普通府也有標準劃分,有四種,一:首府知府,凡省所在地的府的長官叫做首府知府,例如直隸省的首府在保定,保定爲首府,知府則叫做首府知府,這種劃定則是根據省會爲依據的。

二:最(要、中、簡)要府知府。這就不得不提到清代著名的“衝、繁、疲、難”制度,我在知縣一文提到過此類制度,將這四項作爲劃定標準。衝就是指地理位置重要與否,繁就是指經濟繁榮,人口疏密,賦役多少,疲就是指民情疲玩,難就是指民風彪悍與否。比如合乎四項標準,則稱之爲最要府知府,三項標準,稱爲要府知府,以此類推。


三:煙瘴府知府,就是指設立在西南邊遠地區的知府,比如“廣西太平府知府”。四:苗疆府知府,設立在廣西,雲南,貴州等苗民聚居區的知府,例如“雲南元江府知府”。

按照不同標準對知府進行分類,其目地就是依據重要程度對地方加強控制和管理,這便是爲了集權服務而進行行政機構的設計,這種分類,也是清代選用知府的依據,依據行政等級的不同,再選用有關人員擔任官員,使之與其相匹配,發揮最大效能。


清代若想成爲一名知府,有以下幾種途徑。一:出身正途。清代出任知府之人,正途出身爲多,正途就是指參加科舉制,考取功名。而在正途中,猶以進士居多數,其次纔是舉人,所以說,想成爲一名知府,必須參加科舉制,而且,要取得不錯的成績,最好在三甲內,最低爲舉人。

清代對首府知府的擔任人員,比起普通府,更加嚴格,原則上規定必須是進士出身。二:隨時舉薦。清初之時,順治帝曾說過“知府乃吏治之本,若盡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


於是下令京城滿漢衙門堂上官,以及各省督撫各舉纔行兼優堪任知府一人。然後查明其事蹟,寫成奏摺,再交給吏部審查討論,然後在交給皇帝定奪。這就開清代舉薦知府的先河。

乾隆時代又發展成爲“明薦”和“密保”兩種方式,相互使用。目地就是將那些德才兼備,卻礙於非正途出身的有才之士,提供一條入仕途徑。需要注意的是,若舉薦之人要擔任首府知府,則對其道德禮儀和人品,有嚴格規定,一旦發現有不良劣跡行爲,要將原舉薦之人的上司貶降三級(調用)。


三:京察一等。京察就是對京官的考察,清代官吏考察制度,分爲兩種,對京官的考察,稱之爲京察。對地方官員的考察,稱之爲大計。每三年舉行一次。

而考察則有兩大方面,一曰“四格”,一曰“八法”。因其較爲繁瑣,所以不做具體論述。何爲京察一等,就是指“守廉、才長、政勤、年富力強、並稱職者”。一旦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外放擔任知府。


而其對象就是部院司官(郎中、員外郎、主事)、翰林官(遍修、檢討、庶吉士)、科道官(給事中、御史)。

將其帶領皇帝引見,然後圈出可用之才,再引見一次,即可外放擔任知府,例如“光緒二十一年編修馮煦以京察一等,外放安徽鳳陽府”。如果是京察三等,則就喪失了外放擔任知府的資格。何爲三等,就是說勤於政事,操守廉潔,但才能平庸。由此可以知道,清代對知府的人選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銓選謹慎嚴格。

四:論俸截取或推升爲知府。論俸截取就是說吏部根據官員領取俸祿的年限和參加科舉時的功名資格爲標準,然後覈定截止日期然後選用,外放外地擔任知府。也就是說按照官員資歷和科舉名次。例如給事中,御史要俸滿三年,郎中兩年。

通過捐納成爲郎中等官職的,試用期完成後,也要再延長兩年。以觀察效果。規定還指出,外放擔任知府者須才能出衆,業務熟練,在其原單位工作出色,若有不法行爲,或疏於職守者,則會被懲罰處分,同樣也會喪失放任知府的資格。


清代知府作爲地方行政環節的重要一環,在其人事任免,升遷,考課,都已具備制度化,在此基礎上又靈活變通,使其人地相宜。皇帝也不斷頒詔下諭,反覆強調知府的重要性,並且嚴格督促知府制度的運行。

清代嘉慶時期,擔任兩廣總督的蔣攸恬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外官莫要於知府”,可見,清代知府的重要性。所以,在清一代,對於知府的選用和考覈,尤爲嚴格,它不僅是溝通督扶和州縣的橋樑,也是制度運行背後的直接執行者和反饋者,關乎其功效和利弊,進而直接影響到政治基礎和統治根基,總而言之,知府制度對於清代地方行政運作,發揮過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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