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王大爺和孫女士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本次活動中,不婚同居老年人分手引發財產分割糾紛成爲諮詢熱點。

“同居協議”內容不被法律認可

同居老人分手財產咋分

本報訊(記者龐津昆)作爲2019·第七屆中老年文化節活動之一“,助老維權義務法律諮詢”第22場活動,11月2日上午在河北區王串場街水明裏社區居委會舉辦。本次活動中,不婚同居老年人分手引發財產分割糾紛成爲諮詢熱點。居民王大爺稱,自己2015年與孫女士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後,倆人打算登記結婚。但因各自子女顧慮遺產繼承問題,反對兩位老人登記結婚。

2016年,兩位老人訂立“同居協議”,一起生活。同居3年多後,孫女士提出分手,要求對同居期間雙方每月的固定收入認定爲共同收入並進行分割。爲此,他想知道,能否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係?同居期間分手引發財產分割糾紛該如何解決。兆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常維表示,依照《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按同居關係處理,不再承認婚姻關係。王大爺與孫女士同居生活3年多,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普通同居關係。王大爺打算訴訟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關係自然解除。

因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糾紛,可通過訴訟解決,法院應受理。常律師說,同居雙方訂立“同居協議”雖爲自願達成,但這一做法有悖《婚姻法》結婚程序的法律規定,不被確認爲合法協議,協議中表述的內容不被法律認可,不產生結婚證的法律效力。依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王大爺和孫女士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也就是說,對共有財產各自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份額分割;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律師指出,不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建議老年人再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助老義務法律諮詢”走進水明裏

諮詢法律問題 宣傳消防安全

本報訊(記者龐津昆)“助老維權義務法律諮詢”第22場活動昨日在河北區王串場街水明裏社區居委會舉辦。多位涉老專業律師義務解疑釋惑吸引了社區40餘位老年人蔘加。該活動由《中老年時報》、天津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市老年基金會聯合舉辦。活動中,盧彥民、馬芳菲、王仙仙、範東川、李梅、司曉楠等律師以及該社區書記、主任楊穎一起向到現場諮詢的居民,發放了由河北區消防支隊提供的消防安全須知宣傳單頁、防滑門墊。諮詢律師還結合《消防法》相關規定,對火災事故中遭受財產損失及人身損害該找誰索賠等進行了具體講解。

圖爲 活動現場 肖懌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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