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市民彭先生在二重萬路東風雪鐵龍4S店按揭購買了一輛16萬多元的白色SUV,繳納購置稅後發現該車出廠日期爲2017年11月17日,與自己要求的出廠日期不符。他進一步瞭解後還發現,這輛車出庫後一直作爲展車在4S店展出(本報曾作報道)。多次調解未果後,彭先生今年6月向旌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旌陽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彭先生向被告、二重萬路運業有限公司返還所購車輛,並要求被告賠償彭先生購車損失及三倍賠償共計634335.61元。

  記者瞭解到,本案爭議的焦點爲:4S店的行爲是否夠構成欺詐?如果構成欺詐,是否應當退還原告購車款並給予三倍賠償?原告彭先生認爲,被告作爲汽車銷售公司必然有一套制度性規定,銷售員不可能單獨隱瞞整個環節銷售展車,因此這種行爲應該屬於被告故意銷售展車的套路。他買的車曾被4S店多處展銷,實質就是舊車,違背了他購買新車、並以出廠時間爲新車界定的特別約定。

  而被告認爲,4S店交付的是新車,原告一直使用並進行了首保,車輛亦未出現質量或其他問題,原告的合法權益和合同利益沒有受到損害。同時,該車的出廠時間對外觀、性能、質量等沒有影響,交付時亦沒有瑕疵,儘管是展車、但仍然是新車,原告無權要求三倍賠償。而且,原告購車時並沒有表示不買展車,4S店沒有告知該車是展車僅涉及知情權,無主觀惡意,不能認定系詐騙。

  法院認爲,原告購車時,銷售人員代表被告進行銷售接待、簽訂合同等是履行工作職務,應被視爲被告的行爲,相應後果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應將車輛的真實情況向原告披露,以保障其知情權和選擇權,但被告主觀上存在故意隱瞞不告知反而交車的行爲,依法應認定爲欺詐。因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判決二重萬路運業有限公司向彭先生返還購車款,並賠償購車損失125235.61元、三倍賠償509100元、總計634335.61元。

  對於法院的判決,二重萬路運業有限公司表示不服,並於日前提出上訴。對於本案的進展,晚報也將繼續保持關注。

  本報記者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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