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自融”的界定並沒有統一標準,互聯網金融平臺是否違規尚不好判定。不過風口浪尖下,“有嫌疑”的企業大都會把相關標的下架了事

劍走偏鋒互聯網金融之亂 格力地產旗下海控金融捲入“自融”

近兩年來,實業公司搭配互聯網金融平臺成爲流行趨勢,但有關“自融”的規定也經常讓這類平臺處在風口浪尖。據公開資料,目前萬科、綠地、碧桂園、佳兆業、恒大等大型房地產商,均已通過自建互聯網金融平臺或者收購牌照佈局互聯網金融業務,但實業公司互聯網金融平臺涉嫌“自融”的質疑聲也一直伴其左右。

近日,格力地產旗下的網貸平臺海控金融被指涉嫌“自融”,引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關注與討論。《投資者報》記者瞭解到,在遭到質疑後,海控金融已經下架了被質疑的企業融資標的,目前平臺標的僅剩個人標。

“自融”,確實讓投資者極度不安。從以往的網貸平臺犯罪案例來看,有“自融”行爲的網貸平臺通過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的融資金額,掩蓋融資方主體與平臺的關聯性等方式吸收投資者資金,用到平臺的實際運營方或平臺的關聯方以進行自用的行爲。“e租寶”平臺被查以前,就面臨着多家媒體的自融質疑,被查以後,其融資總額之巨令人咋舌,數百萬投資者被困其中。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提出疑問,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形勢之下,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融資難”仍然是制約企業發展的顯著障礙。是否有合理的空間允許優秀的實業公司通過旗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融資?

因爲實業企業內部的平臺,更容易瞭解該企業旗下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更容易拿到優質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實業公司通過自建互聯網金融平臺消化企業內部的優質債權,比純中介性質網貸平臺的風險管控還要有效,而且節省下來的成本可以惠及到企業與投資者身上。

海控金融的“自融”疑雲

此前據媒體報道,有網友質疑稱,格力地產旗下網貸平臺海控金融上的融資方几乎均爲同一家企業——珠海格力建材有限公司。而資料顯示,珠海格力建材是格力地產全資子公司。與此同時,海控金融擔保方重慶兩江新區格力地產有限公司亦隸屬於格力地產。

公開資料顯示,格力地產在2015年3月成立了P2P平臺海控金融。此外,格力地產還有融資租賃(珠海海控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商業保理(上海海控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小額貸款等金融牌照(珠海海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針對海控金融涉嫌自融的質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關於對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媒體質疑事項的問詢函》,對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媒體質疑事項進行了問詢,要求公司對旗下網貸平臺的相關問題做出補充披露。

11月22日晚間,格力地產發佈公告,對上交所問詢函做出回覆。回覆稱,“格力建材”、“兩江格力”和“海控金融”均爲下屬企業,但3家公司“沒有相互持股關係”。並稱,“海控金融”沒有收到金融相關部門的處罰、通知或整改意見,不存在違反《網絡信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並表示,公司A股股票將於11月23日起復牌。

據《投資者報》記者瞭解,上交所問詢格力地產的3個問題分別爲:1. 旗下網貸平臺的主要融資方及擔保方是否爲公司子公司或孫公司。2. 是否違反關於不得“爲自身或變相爲自身融資”的規定。3. 如涉及違規,是否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工商信息顯示,“格力建材”股東爲珠海格力,而珠海格力是格力地產的全資子公司。重慶格力地產持有“兩江格力”60%的股權,而重慶格力地產的股東也是格力地產。也就是說,“格力建材”與“兩江格力”同爲格力地產的孫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海控金融”的融資方爲“格力建材”,擔保方爲“兩江格力”。這表明,格力地產旗下網貸平臺“海控金融”的主要融資方“格力建材”與擔保方“兩江格力”皆爲格力地產的孫公司。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在遭到關聯融資質疑後,海控金融已經下架了被質疑的企業融資標的,目前平臺標的僅剩個人標。

對此,海控金融客服經理表示,最近平臺在做運營調整,因此將企業融資標的暫時進行了下架,至於未來什麼時候重新上線企業標的,目前暫不清楚。

實業+互聯網金融平臺頻受質疑

《投資者報》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不斷有實業公司自建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被質疑涉嫌自融,同時也引起業內人士對於“自融如何界定”的爭論。

去年,在萬達集團與快錢公司牽手半年之後,共同推出的“穩賺1號”上市3天一搶而光,隨後的第二期同樣被“秒殺”,但因它的投資標的是萬達2015年新開工且在2016年開業只租不售的萬達廣場項目,由此引發的“投資人資產流向就是萬達自身”“萬達金融產品涉嫌自融”等質疑聲始終未斷。其另一款固定收益產品“快定盈”,因委託投資標的仍爲萬達相關資產或金融機構發行的穩健收益型理財產品,再度讓萬達金融陷入自融嫌疑。

今年3月,恒大互聯網金融平臺——“恒大金服”正式上線,恒大互聯網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恒大金服未來將按照國家要求,以“不做資金池、不自融”等發展原則,確保企業規範運作、健康發展。隨即,曾有媒體爆料稱,恒大金服涉嫌自融、關聯企業浮出水面的消息,據悉,涉事借款項目的借款方是江門凱利德商貿有限公司,而擔保公司爲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因此該媒體稱,恒大金服涉嫌自我擔保。

實業企業旗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頻遭質疑?那麼,什麼是自融呢?有業內觀點認爲,產業鏈集團在做互聯網金融業務時又能否規避自融嫌疑呢?首先,必須要承認的是,關於自融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技術性認證難題。一般的邏輯是,要看平臺在業務流程上是否引入了客觀公正的第三方資金存管,資金流向是否客觀透明,另外借款人是否多樣化(如果一個平臺多次頻繁出現和自身業務相關聯的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借款,則有一定的自融嫌疑)。此外,融資標的是否規律,如果頻繁出現短期高息或者時期不規律的理財投資標的,並且在資金去向上沒有做明確的解釋說明,那麼很有可能就是資金池或者是自融。

此外,有觀點認爲,實業公司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最大的好處是讓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的錢給了誰,出了問題可以找到具體的負責公司。但如果在業務流程上還不具備第三方資金管理和嚴格的資金去向管理,那麼自融的嫌疑也是較大的。

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員馬駿曾表示,實業互聯網金融也可以說是其產業鏈金融,兩者的業務邊界很模糊,關鍵看個人道德。也就是說自融不是罪,而是道德問題。

網貸監管的“自融”之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一)爲自身或變相爲自身融資”。網貸平臺的居間性質決定了禁止“自融”的監管政策,這一政策在《辦法》實施前便是網絡借貸行業監管的一條“鐵律”。

2014年4月,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P2P要明確四條底線:“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衆資金。” 此外,“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即是指平臺僅應作爲信息中介機構,其本身不得爲自己吸收資金。

2015年7月18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國家政策的形式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自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爲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爲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可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爲自身或變相爲自身融資將突破“中介”定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爲自身融資應屬禁止之列。

《辦法》頒佈並生效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爲自身或變相爲自身融資成爲正式的行政規章規則。《辦法》以一個條文的篇幅明文規定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爲自身融資。但縱覽《辦法》全文,諸多條文均印證、呼應了這一禁止性規定。因此,可以說禁止“自融”乃是網絡借貸業務諸多基本原則所衍生出來的派生原則。

儘管禁止“自融”已經是板上釘釘的要求,但是,“目前對於自融缺乏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在《投資者報》記者的採訪中,多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從業者對記者如此說,“設立一個互聯網金融平臺,爲旗下的公司進行融資,是不是自融不好判定。”供應鏈金融平臺也有的接受核心企業的入股,然後爲其上下游的企業進行融資。

但是,礪石商業評論援引盈科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法律業務部主管樓峯的觀點,他稱“自融及變相自融,主要判斷‘自’的範圍,從直接解釋來說,就是自己給自己融資,比較容易理解;從擴大解釋及主管部門的口袋條款‘變相自融’來說,我認爲從公司法及財稅相關規定,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企業之間的相互融資行爲,都應該認定爲‘自融’,因爲不能排除利益輸送的可能。”

對此,一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CEO對記者表示,還是需要監管層自上而下地對“自融”的範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否則,只要是涉及到實業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都要受到質疑,對於平臺本身以及投資者都有不同程度的誤導,對行業的發展也極爲不利。”

互聯網金融整治進行時

眼下,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下發《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3月底彙總形成總體報告並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

有業內人士指出,相對於實業平臺被質疑自融,投資者更擔心的是有自融行爲的網貸平臺,這些平臺通過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的融資金額,最終資金流向不知所蹤。

針對這種現象,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標準(T/NIFA1—2016),要求網貸平臺至少應披露11項基本信息,包括:從業機構全稱及簡稱、從業機構註冊資本、從業機構實繳資本、從業機構註冊地址、從業機構成立時間、從業機構法定代表人、從業機構經營範圍、從業機構聯繫方式、從業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經營場所、註冊協議模板、客戶資金存管情況;披露3項從業機構治理信息,包括:平臺組織架構、實際控制人與持股5%以上的股東的名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至少應披露1項從業機構財務會計信息,即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信披問題的確已經不容忽視。今年5月10日,在美國Lending Club曝出違規、作假醜聞後,美國發布《網貸市場化信貸的機遇和挑戰》白皮書,其中特別提到,更高的透明度不僅會對在線借貸的各個參與者,包括借款客戶、投資客戶以及資產證券化的購買方都帶來實質幫助和利益,也是監管必需的手段,已擁有完善的徵信機制和信用體系的美國都需通過提高透明度來監管行業,中國更加不言而喻。

《投資者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爲,信息披露的嚴格執行有助於惡意的自融平臺露出“狐狸尾巴”,建議投資者多多關注監管層的動態與各地金融部門提示的各種風險。年底也是問題平臺出現危機的高峯期,建議投資者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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