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月9日,由李亞鵬、李亞煒擔任股東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山公司)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2015年4月17日,李亞鵬、李亞煒、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雪山公司及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承諾,雪山公司於2015年7月前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若確有困難可於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萬元,餘款於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原標題:李亞鵬被訴欠債4000萬將重審 今日召開庭前會議

11月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朝陽法院瞭解到,曾經引發大量關注的李亞鵬被訴拖欠債款4000萬案,於5日當天在朝陽法院召開庭前會議。

爲名下企業債務提供擔保被起

此前該案曾屢經風波。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相關判決書顯示,案件起因源於一樁名爲“雪山文苑”的開發項目。

2012年1月9日,由李亞鵬、李亞煒擔任股東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山公司)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若項目的實際利潤低於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提供的項目測算財務報告,甲方確保乙方實際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於1億元,項目開發週期爲3年。若開發週期超過3年,考慮到乙方出資額的資金財務成本,3年開發週期屆滿,由乙方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後泰和友聯公司分別於2012年1月13日、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16日,向雪山公司轉賬4000萬元、600萬元、1400萬元,共計轉賬6000萬元。

2015年4月17日,李亞鵬、李亞煒、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雪山公司及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承諾,雪山公司於2015年7月前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若確有困難可於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萬元,餘款於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李亞鵬及中書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權爲該債權提供股權擔保,若擔保股權已爲雪山公司作出股權質押擔保,則其股權權益爲泰和友聯公司提供再次擔保。其他股東認可該股權擔保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正是因爲此次擔保,此後李亞鵬、李亞煒、中山公司被泰和友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4000萬元債款。

一審、二審先後敗訴

此後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該案,由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和利息。

因不服該判決,李亞鵬、李亞煒於2018年3月提起上訴。上訴階段,李亞鵬一方辯稱,該案合同性質是擔保合同糾紛,有主合同和擔保合同,而主合同並未被一審法院進行審理;且根據雙方合同規定,泰和友聯公司應該舉證證明雪山公司有稅後盈利4000萬,才能獲得4000萬,而事實上雪山公司並沒有營利,股東在公司沒有利潤的情形下拿走4000萬,是抽逃註冊資金。與此同時,李亞鵬、李亞煒還提出,簽訂《承諾函》時存在脅迫的情形。

對此,泰和友聯公司回應稱,《承諾函》於2015年4月17號簽署,並不存在脅迫行爲,“因李亞鵬轉讓自己的股份時要求泰和友聯公司放棄優先購買權,在這個背景下籤署的承諾函,甚至是李亞鵬要求泰和友聯公司簽署的承諾函,達到其持有股份變現的目的。”

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案,駁回李亞鵬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41800元,同樣由李亞鵬、李亞煒負擔(已支付)。

今年10月被裁定重審

案件二審結束後,李亞鵬、李亞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高院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號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審本案。

北京三中院再審認爲,該案應當對《項目合作框架協議》、《變更協議》的主體以及實際簽訂人的情況進一步審查,從而確定上述協議的效力。根據雙方提供的新證據,以及泰和友聯公司提供的律師函對《承諾函》的內容綜合分析認定並對訴爭4000萬元款項的性質予以確認。由於涉案合同簽署的過程,應當進一步審查,並結合全案證據依法予以處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撤銷(2018)京03民終3815號民事判決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號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朝陽法院重審。

11月5日,北青報記者從朝陽法院瞭解到,網傳該案將於5日開庭有誤,“今天是召開庭前會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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